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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鹿特丹规则》中首创了海运履约方制度,这一制度的创立,进一步克服了对于货物的灭失、损害和迟延时相互推诿、无人负责的局面。文中对于《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制度的研究,其理论基础没有套用"喜马拉雅条款"的相关理论,而是通过研究,从海运履约方制度的由来及其与其他制度的比较,将海运履约方制度的理论基础定位于法定的并存债务承担理论,并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相似文献   

2.
本文先简评《鹿特丹规则》,得出《鹿特丹规则》是目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和国际海运新形势的法律层面的表现。接着探讨了在新形势下我国《海商法》面临着修改,《鹿特丹规则》的内容应该为《海商法》的修订所借鉴,并结合《鹿特丹规则》对高职大专院校《海商法》的教学提出自己的想法、体会和建议,最后总结新形势下进行的《海商法》教学,可以培养实务型人才和为实现北部湾经济区物流中心的目标服务。  相似文献   

3.
《鹿特丹规则》制定的重要目的是为了取代现有的三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在内容设计上,《鹿特丹规则》对于既有的相关国际公约既有适度传承,更有革新性发展。例如,在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这一问题上,《鹿特丹规则》表现出与现有三大公约迥然不同的规定,体现了国际海事运输法的重大变革与进步,可以预见的是,作为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之集大成者,《鹿特丹规则》的革新性变化将不可避免地对我国《海商法》和台湾地区的"海商法规"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两岸海事立法可借鉴《鹿特丹规则》,在将来适时作出调整以顺应国际海事运输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4.
在未来修改我国《海商法》时,应参照《鹿特丹规则》的规定引入“海运履约方”制度,以明确港口经营人等的法律地位.但在引入这一制度时,必须注意和解决一些重要问题,包括中间履约方的定性问题,划分海运履约方和非海运履约方的标准问题,定义海运履约方时所使用的“装货港”和“卸货港”的含义问题,“港口区域”一词的定义问题以及海运履约方...  相似文献   

5.
在当前的海运实践中,无单放货现象普遍存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鹿特丹规则》改变了过去将凭单放货作为承运人一项强制性义务的做法,反而允许承运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无单放货并无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种新规定有其积极的意义,但也存在着诸多不成熟和不完善之处。在这一问题上,我国应保持谨慎的态度,切不可盲目移植《鹿特丹规则》中的新规定。  相似文献   

6.
海运履约方制度是《鹿特丹规则》针对门到门运输的海运实践的一次创新,该制度突破传统理论限制,极大地发展了合同相对性和连带责任理论。该制度引起国内外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关注。对中国来说,该制度为中国解决港口经营人责任问题,为港口立法提供了一个新视角。但是,中国立法也不能简单地引进该制度,只能在研究其内涵的基础上,将该制度的精髓贯彻到未来立法当中。  相似文献   

7.
《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世界上最成功的国际贸易法之一,迄今已有70个成员国。中国于1981年加入该《公约》,英国尚未加八该《公约》。本文对中英贸易纠纷可能适用的两个货物买卖法的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比较,探讨其相似之处和不同点,为中英合同双方准据法的选择提供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8.
欧洲人权法院作为保障个人基本自由的重要国际人权机构,以《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所规定的“私生活受尊重权”为基础,通过解释及适用公约而发展出一套较为完备的监控与隐私保护平衡规则,要求成员国采用监控措施应当同时符合合法性、目的正当性及必要性等三项标准,否则便构成对公约的违反.随着人权保障理念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鉴于我国监控制度的立法缺憾,有必要借鉴欧洲人权法院平衡监控与隐私保护的路径,通过构建适当控制机制及救济机制以完善我国监控制度.  相似文献   

9.
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事公约、惯例和外国法在我国海事审判中具有适用效力,但是我国海事审判机关适用它们进行实体审理的案件十分罕见。这种状况明显不符合我国海运业发展现状,有损我国作为海运大国的国际形象。本文运用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完善海事公约、惯例和外国法在我国的适用制度,从立法和司法实践角度,给出了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10.
《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均在第18条规定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期间制度.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期间的主要判断标准是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掌管”的概念是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期间制度的核心要素,应分析当事人约定、承运人对货物的控制状态等因素确定其含义.当货物处于航空运输的辅助运输、替代运输中,一般也被认为处在航空运输期间内.我国应调整航空运输期间的判断标准,增加替代运输的规定,以完善国内的航空货物运输期间制度.  相似文献   

11.
华沙体制规定了国际航空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但华沙体制九个文件并存的状况势必会破坏华沙公约的统一规则,为此,国际民航组织签署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该公约将华沙体制九个文件合并为一体,确立了国际航空承运人新的责任制度,这将对我国民航业及其法律制度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2.
<鹿特丹规则>设定了海运履约方制度,并制定了一套与海运履约方相关的实质性赔偿机制,这一独具特色的制度使得调整多式联运的法律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得以突破.我国<海商法>中的实际承运人相当于海运履约方,但实际承运人这一充满争议的制度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在未来修改我国<海商法>之时有必要引进海运履约方来完善实...  相似文献   

13.
我国已签署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两个属国际公约性质的国际法律文书。在此视野下观察我国的刑事侦查制度,对其应作必要的检省与重构。  相似文献   

14.
诉讼时效的研究不仅仅单纯是个理论研讨的学术问题,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经济利益.对于海事诉讼时效的理解和适用,除依据《海商法》的规定外,还必须结合《民法通则》的规定,而《鹿特丹规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的延长,没有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海商法》应当认可并借鉴《鹿特丹规则》规定时效延长合理性的做法,增加诉讼时效的延长制度.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存在着相当大的冲突和矛盾。国际公约具有优先于国内法的效力,为履行缔约义务,必须抓紧时间修改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以适应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  相似文献   

16.
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中违约救济手段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与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救济手段的规定相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的强制实际履行和宽限期内履行的规定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中的守约方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选择,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持合同效力,确保当事人根本订约目的的实现,减少因废止合同而造成的交易成本损失。因此,前者比后者在制度设计上更加符合国际货物买卖交易的实际,更为合理可取。  相似文献   

17.
违约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完善的违约制度是合同顺利履行的有力保证。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充分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避免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制文明的一大贡献是建立了预期违约制度。日前不仅英美法系的国家,而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通则》等国际公约也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规则。我国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体系传统的基础上,引进了预期违约制度,切实领会预期违约制度,有助于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相似文献   

18.
我国政府已于1998年10月1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承诺将于近期批准加入该公约,这就使我们不得不从《公约》的角度,来重新审视我国与《公约》相关的法律制度,其中,劳动教养制度由于和《公约》第8条款“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之规定不相符合,因而成为我国法律制度同《公约》接轨的障碍之一。如何使劳动教养制度既发挥其预防犯罪、保卫社会的积极作用,已使其与《公约》协调接轨,是法学界需要着力研究的一个问题,将劳动教养制度刑事化,似不失为解决这一难题的可行方案。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国际海运温室气体排放问题逐渐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国际海事组织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授权下进行了包括立法在内的诸多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文在对国际海事组织构建的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法律框架进行厘清的基础上,就其框架中体现出的"不优惠待遇"原则及相关的减排机制进行分析,认为相关制度还有待调整以符合大多数国家的利益。  相似文献   

20.
FOB价格条件下托运人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FOB条件下托运人和卖方是不同合同关系的主体,从而产生不同的民事责任。如果将卖方的名称写入提单托运人一栏,则卖方取得托运人的地位。这也是和提单的文义性的要求和物权效力相适应的。对此应依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汉堡规则》等惯例进行解释,进而完善我国《海商法》对海事主体概念和责任的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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