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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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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普通法系侵权行为法导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普通法系国家中,侵权行为法被定义为能够确定不基于违约责任的民事过错,进而为受害人提供赔偿的法律.其保护的不仅仅是指身体上的伤害,还包括任何对民事主体合法"利益"的侵犯.在学习普通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经典案例的基础上,尝试用简明的语盲阐释普通法系侵权行为法的一般特征和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2.
公害民事侵权是排污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的表现。公害民事侵权造成的潜在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根据同质赔偿原则并不能获得救济,惩罚性赔偿通过对排污单位施以成倍的经济制裁,使这部分不利益得到有效内化,从而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法。  相似文献   

3.
季秀平 《法治研究》2009,(11):13-16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错误”不同于不动产的“错误登记”。“登记错误”只是造成“错误登记”的原因之一。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之性质为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非国家赔偿责任,其应当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登记机构应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而不仅仅是直替损失。登记机构可通过追偿机制和保险机制来转嫁责任和分散风险。  相似文献   

4.
《政府法制》2009,(8):45-45
一鸣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是指违法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行政责任)、罚金(刑事责任)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制度。  相似文献   

5.
一、企业法人与非法人企业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登记对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有两种登记对象:一是登记主管机关对县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予以核准登记,颁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表国家赋予企业以法人资格,确认其民事主体的地位,这种性质的登记叫做“法人登记”,二是登记主管机关对不具备法人条件,但符合法律规定而从事生产经营  相似文献   

6.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务中,根据其所实施的行为不同,可以引起两种赔偿责任,即行政赔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及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安行政管理职务时,也会因侵权行为而引起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现将这两种赔偿责任的主要方面作如下比较和区别: 一、主体资格不同。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的主体虽然都是公安机关或公安人员,但在两种责任中主体资格不同。在行政赔偿中,公安机关或公安人员是行政主体资格,即其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资格是基于实施具体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地位是不  相似文献   

7.
试论建立我国医疗事故纠纷的仲裁机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现行医疗事故民事赔偿争议的解决方式仅有协商、调解和民事诉讼三种 ,不适应现实需要 ,存在缺陷 ,应该建立仲裁机制 ,以期形成医疗事故民事赔偿的多种方式 ,并分流案件。可以设立医疗事故仲裁委员会 ,遵循意思自治、合法、独立公正、一裁终局原则 ,充分保障患者的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8.
在世界范围内,不同法系的国家对国家赔偿的性质规定不同。在我国,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民事赔偿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一点可以从行政赔偿的发展史看出,但是二者之间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从侵权主体、赔偿主体、赔偿目的、赔偿程序看,行政赔偿是完全不同于民事赔偿的。随着我国《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颁布,行政赔偿责任体系已日益完善,但是关于行政赔偿责任性质却存在争议,即:行政赔偿责任是民事赔偿的一部分还是行政赔偿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对此,本文试做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相似文献   

9.
“国家赔偿”一词,尽管在各国立法和著述中有多种文字表达方式,如“国家责任”、“国家侵权责任”、“政府侵权责任”等,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即“国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析言之,“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与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居于同一地位,就其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侵权损害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一定义表明:国家赔偿因国家侵权损害而产生;国家赔偿是国家以金钱赔偿方式就其侵权损害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赔偿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国家侵权损害情形。“国家侵权损害”是国家赔偿的发生前提。按照侵权损害的一般分类,国家侵权损害也可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一般侵权损害,或称“行为侵权损害”,即国家  相似文献   

10.
订立民事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果民事合同符合法律要求,则合同为有效合同,反之则为无效合同。具体地说,无效合同是指由于合同的主体内容或形式违反法律规定,从而失去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准确、及时地确认并处理无效合同,对于维护正常的民事活动秩序,保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无效合同的要件民事行为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合同作为一种民事行为,自然也就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合法的  相似文献   

11.
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再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是一个历来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合伙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它只是自然人、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另一种观点认为合伙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它包括“非法人团体说”、“准法人说”、“法人说”和“第三民事主体说”等。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2.
【裁判要旨】如果第三人能够提供相应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相应证据从而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则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行政行为有相应的证据,而不应直接作出其违法的认定。如果当事人主张的其双方之间的民事争议的认定对于行政登记是否正确合法具有关键影响,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认定能够直接决定行政登记是否正确合法的,则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所规定的行政诉讼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制度,对相关民事争议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解决,并在此基础上认定相关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合法。  相似文献   

13.
从统一主义走向分离主义:企业登记效力立法改革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通则》将核准登记视为确认企业民事主体资格的程序,而在其他的企业法律、法规中却采取了“统一主义”的立法模型.核准登记的这一功能被弱化,营业执照的颁发被赋予了双重功能:即证明企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合法的经营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统一主义”立法模型的态度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的转变过程。“统一主义”立法模型将营业执照视为企业取得主体资格和经营权的凭证.显然是将公法问题与私法问题混为一谈。这一立法模型的产生有其历史原因.但目前已经失去了生存的基础。我国未来的企业登记制度应当抛弃“统一主义”而改采“分离主义”.即将核准登记视为企业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程序.而将营业执照的签发视为企业取得营业资格和营业能力的程序。并且。应当建立两套相对独立的证明体系,分别证明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  相似文献   

14.
赵元成 《法治研究》2012,(2):119-125
实践中因登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登记机关未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导致登记错误的情形较为常见。由于存在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只有在受害人的损失无法通过民事途径获得赔偿的范围内,才属于受害人在行政赔偿中的实际损失。这种观点和司法实践不利于受害人的权利救济。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按照登记机关在损害中的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确定赔偿责任,对受害人的直接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15.
船舶油污损害与陆源油污损害问题同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具有民事侵权行为所共有的特征。然而,由于两种损害在责任主体、适用法律、赔偿数额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本文对两者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比较,以期对有利于合理、合法地解决现实中大量发生的油污责任事故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新《物权法》明确规定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未明确规定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本质上是一种私法上的行为,产生私法上的效力。登记机构在履行登记职责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登记错误时,登记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分为三种:独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登记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7.
不动产登记中存在当事人和登记机构的损害赔偿责任、民事和行政赔偿责任划分不清的问题。影响不动产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因素主要有物权变动的模式、登记制度、登记行为的性质等。应当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对不动产登记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作出统一的规定;以《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为契机,协调好民事和行政赔偿责任的关系;以《物权法》的登记分类为基础,分清不同的登记错误,明确当事人责任和登记机构责任的区分标准。  相似文献   

18.
惩罚性赔偿作为传统民事理论的突破,环境纠纷作为一种新型纠纷,均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美国,惩罚性赔偿被越来越多地运用于环境纠纷的解决中。目前,学界也有人希望将惩罚性赔偿广泛用于环境纠纷,但本文认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并不能解决环境纠纷。  相似文献   

19.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存在一种倾向,既重民事轻刑事,只要在经济上多作赔偿,刑事上便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越多,量刑越轻。有人甚至主张将此规定在刑法之中,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刑罚的一种法定情节。笔者对此不能苛同,认为民事赔偿不是、也不应当是从轻或者减轻刑罚的法定情节。刑事责任的轻重应依照刑法所确认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来衡量,民事赔偿的数额不能影响法定量刑,应当罚当其罪,罪  相似文献   

20.
民商事登记改革与法定公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杨遂全 《法学研究》2006,28(2):33-42
我国现行民商事登记制度与民法原则多有不合。未来物权法或民法典应当贯彻权利外观自证优先原则,改造现行的权利证明公示机制,设立以民事赔偿为保障的法定公证,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中人作用。对国家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实行公证生效登记备案制,合理确定登记错误和公证错误时的赔偿责任,并设立法定公证情况下的国家投保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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