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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5,(5):3-11
霍布斯是权利本位论的哲学奠基人。自然权利是其权利本位论的逻辑起点,是一种绝对的自由平等关系。从自然权利的自然平等和自然自由出发,霍布斯论述了权利本位论的三个基本主张:权利先于义务,权利先于权力,权利先于欲望(以及意志和功利)。首先,自然的和社会的义务(法律)都是有条件的,最初都源自于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是无条件的,是一切法律和义务的基础。其次,权利始终是目的,是第一位的,权力则是手段,是第二位的。国家主权和公民权利都起源于并服务于自然权利。最后,自然权利是人的本质属性,是欲望、意志、功利的前提,是一切政治性、道德性和社会性问题的开端。霍布斯的权利学说是彻底的权利本位主义,并因此为现代社会、政治和法律提供了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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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本位论——兼与封日贤同志商榷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权利本位的基本含义是,义务来源于权利,义务服务于权利,义务从属于权利。权利本位的基本标志是,着眼于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角色的权利。权利本位观与阶级分析的观点并无矛盾,同时它也不同于个人本位,而是相对于义务本位而言的一个观念。本文并回答了封曰贤同志的七条批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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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本位论、权利本位论和环境公共利益——以乌托邦现实主义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下环境法学的义务本位论和权利本位论分别体现了政府和公民的单方面愿景,而这两种理论都在一定程度上误解了环境公共利益。在乌托邦现实主义视角中,环境公共利益既是一种来源于社会事实的共同愿景,也是一种立基于哲学反思的共同善。环境法是维护和增进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部门。以环境公共利益为内容的环境权利涵盖个体权利和集体权利两种形态。环境义务来源于、服务于并且从属于环境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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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本位说再评议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权利本位说的复兴促进了法学的革新和进步 ,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有助于克服在我国长期存在的某些权力本位主义的极端倾向。尽管权利本位说在“矫枉必须过正”的意义上有其多方面的价值 ,但它却不是一种科学合理的理论。权利本位说内容方面的缺陷主要是 :基本上停留在一个法学口号的水平上 ,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把握它 ,它也不大可能对法的制定和实施产生多少实际影响 ;因忽视权力而误解权力 ,进而在理论上错误地处置权力 ;从其所隐含的社会内容看 ,它走到了与权力本位相对立的另一个极端 ;脱离法律生活实际 ,违背建立正常法律秩序的要求。在权利本位论者设定的权利义务分析的大框架内 ,权利本位说中的“本位”在逻辑上不可能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本位 ,在该框架内权利本位说几乎没有什么真实的意义 ,甚至它以义务本位作为其对立面 ,也是错误确定目标的结果。社会主义法到底应以什么为本位 (中心、重心等 )的问题 ,仍有继续探讨的必要 ,其关键是找到一种有助于实现权利 -权力平衡的一般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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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本位是社会发展过程中需要积极研究的内容,这关系着国家执法的合理性。民法本位以民法的立法基点和法律性质作为重点研究对象,将民事法律规范的作用与职能积极展现出来。全面确立并认识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基于此,为了进一步对民法本位深入了解,本文对民法本位的私主体权利本位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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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近、现代民法本位未变,即都是私主体权利本位,只是现代民法带些社会化倾向。近、现代民法及中国现今民法当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申明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并非不顾及有些情况下的社会化倾向,只不过这些“顾及”是为次的,不为本位的,这是由民法的私法性视角所决定的。唯有如此,民法作为私法的主干才可与社会法、公法之社会、国家本位性视角相制约、相抗衡,达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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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权利本位"与"right-based"互译是最好的译法,那么中国学术界和英美学术界都存在着某种形式的权利本位论。将英美权利本位论与中国权利本位论进行对照和比较,有利于深化对权利本位论的学术认知,推进权利本位论的理论发展。权利本位论属于权利的价值理论,贯穿于道德哲学、法哲学、政治哲学等学科领域。权利本位论的基本思想可以概括为四个"先于",即权利先于功利、权利先于义务、权利先于权力、权利先于立法。权利本位论可以划分出自由至上主义权利本位论、平等主义权利本位论和马克思主义权利本位论三个分支。中国权利本位论要继续向前发展,必须实现从自说自话到中西对话、从法哲学理论到多学科理论、从理论体系到实践方法论的三大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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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本位”之语义和意义分析——兼论社会主义法是新型的权利本位法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正> 1988年6月,在全国首次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上,与会者提出了“法的本位”问题并进行了热烈而认真的讨论。从那次会议后,“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义务为本位”成为我国法理学的热点之一。有些学者赞同“权利本位”,有些学者反对权利本位而主张“义务本位”或“权利义务二元论”(权利和义务并重,无所谓何者为本位)。最近,我仔细地拜读了有关“法的本位”的主要论文,发现无论是赞同权利本位的论文,还是反对权利本位的论文,其中都有对权利本位不明其义或误解之处,从而妨碍了对“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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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构成了法的两大要素,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权利本位理念,要求立法者从权利的角度出发进行义务的设定和分配,符合唯物辩证法的认识论和现代社会的发展方向,是社会文明演进中不可缺少的力量和条件,是指导中国21世纪发展的核心法律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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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是一支大笔,任何生活在这世界上的人都逃不开历史在他身上留下的烙印。郑老师少年时的经历造就了他今天的思想和学识。在长达一个半小时的采访中,老师爽朗的声音、渊博的学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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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与人治是根本对立的社会组织结构形式,权利本位是人们重塑现代法律观念的要求,其取向是健全法制和发展法治的途径,是法治国家的明显特征。在当代我国,强调权利本位的,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法治国家民主政治的本质体现,有利于法治国家公民意识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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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位是对法律调整系统价值指向的一种比较通俗易懂和约定俗成的概括,是指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价值目标中的侧重点,表明一个法律体系的终极关怀是什么或应该是什么的问题。现代法学应该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人学,突出法中的权利本性和人文主义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结合我国权利本位价值体系的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利本位价值体系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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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理学家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的精神可概括为:权利本位与人文精神的统合,契约自由与宏观调控的统合,公平与效率的统合,社会稳定与发展的统合。本文拟从法学中权利本位和人文精神的概念、特征以及二者的关系,简要阐述作者对法的权利本位和人文精神的几点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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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本位价值模式的历史命运陈云生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文明古老而现代法制尚年轻的国家来说,正面临建构适合国情的权利和(或)义务价值模式的历史任务,揭示权利本位价值模式的历史命运并作出正确的评价,对于我们作出恰当的选择不无启迪意义。一、权利和义务的价值态度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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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本位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李锡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2)
关于民法的本位 ,有义务说和权利说等不同观点 ,由此产生了一些问题 :权利本位和个人本位、社会本位是什么关系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是否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过程 ?本文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同一些流行的观点进行了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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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法律权利问题必须有一个出发点:“法律权利应该是什么”,其次才能考察“法律权利实际是什么”。显然,对于第一个问题的解答必须基于这样一个基本的理论前提,即承认法律应该是人类社会各种关系的内在规律性的认识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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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的个人权利本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着一定时期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我国经济领域中的一场深刻的革命。这场革命必将导致政治和法律的深刻变革。那么,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制度与之相适应?这种法律制度应以什么为本位?本文试图从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出发,以法的本体论、认识论为视角,论证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法应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一、法的个人权利本位的本体论基础——个人的主体性主体性是指个人在与自然、社会、国家和他人的关系中.具有独立自主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和力量,更进一步地说,人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