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5,(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5年2月28日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1,(5)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修正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法官的素质,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相似文献
5.
为进一步提升法官队伍建设水平,推进审判和执行工作科学发展,近日,莱芜市莱城区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对法官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集中视察。视察组深入到区法院和部分基层法庭,详细了解情况,充分肯定了区法院在加强审判管理、创新便民措施、抓好队伍建设方面取得的成绩,并就下一步工作提出五点建议:一是忠诚事业,捍卫法律,引领社会文明进步; 相似文献
6.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并在2001年进行了修正。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规定法官这一专门职业群体的法律,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官制度的正式确立。法官法的实施,使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得到了法律的确认。由此,法官开始从一般的公务人员向司法官员这一特殊群体转变;从不注重法律背景和文化素养的法官大众化开始向法官职业化转变;从行政化管理开始向符合司法规律的专门化管理转变。法官法实施后的十余年来,全国法院18万余名法官共审结案件8750余万件,标的金额达9万亿元以上,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相似文献
8.
杨生春 《新疆人大(汉文)》199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已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于1995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保障法官依法行使职权的重大措施。《法官法》颁布实施的意义和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制度的任务。在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运用审判职能,在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改革开放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司法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求审判工作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和形势发展相适应,要求法官制度与新时期的审判工作相适应。《法官法》的颁布施行,是司法制度、干部制度改革和完善的重大步骤,标志着我国 相似文献
9.
10.
刘光辉 《新疆人大(汉文)》1996,(3)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并于1995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对法院队伍建设将产生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是我国第一部法官的专门立法,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这部法律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它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审判工作和法官管理工作实践,既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又适当地借鉴了外国经验,重点放在保证法官素质,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审判职权,所 相似文献
12.
13.
14.
15.
选调优秀应届法科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系统有力地促进了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才队伍的建设,改善了队伍年龄结构,注入了新鲜的血液.由于法官、检察官的招录大部分都是通过公务员考试或选调考试进行的,因此基层司法系统存在大量年轻的法科生,全日制科班出身、不错的法学理论功底、思路清晰是其突出体现,缺乏社会实践经验,几乎没有驾驭社会关系的能力,常被人情伦理等常识、常情左右,又是对法官职业的致命伤.八五后新生代进入司法系统带来的个性、叛逆、浮躁、攀比等,又将是基层两院面临的一场硬仗. 相似文献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