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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1986,(10)
被告人张某,男,三十九岁,原系某粮店总帐会计。一九八二年九、十月间,被告人持所在粮店的介绍信到某电镀厂综合门市部为该粮店刻制“××镇粮管所核对章”,“××镇粮管所”、“××镇粮库”及“××粮店”四枚印章。综合门市部认为张某是粮食部门干部,不会出差错,即刻制上述四枚印章交被告人张某。张某还在某粮店所在区的区粮管所窃得空白粮证多本。随后用伪造的印章和窃得的空白粮证,假托户主名称,伪造××镇居民粮证。自一九八二年十一月至一九八五年六月,被告人张某共伪造和使用假粮证二百余本(自供五十多本),骗  相似文献   

2.
法律顾问     
这两起案件应如何定性? 来信我院受理了这样两起案件:被告人孙××,伙同他人窃取沙沟供销社的空白收购凭证,私刻并加盖收购员印章,填写收购红麻凭证六张,计二千七百五十七斤,价值人民币一千四百三十五元,冒领后分得赃款四百元,被认定为“伪造货票罪”,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拾到本县粮食局的空白进货票后,私刻并加盖粮站验收员印章,填写稻米进货票七张,计一万二千零  相似文献   

3.
我们遇到这样一件案子:被告人侯慢乃是农村社员,在为集体送征购粮时,从粮站偷拿空白“粮油进货证”三份。后在偷来的“粮油进货证”上加盖伪造的粮站过秤员私章,并模仿过秤员笔体,填写收购××生产队粮食共一万余斤,  相似文献   

4.
案情简介:被告人沈××,系某粮管所职工.一九八一年四月某日,被告人因公到所内会计室,乘会计不备之际,窃得空白销货发票六份.然后伪造本单位营业员王××的私章,冒用驻军部队番号,先后私自开出籼米,粳米提货单四份,于一九八一年五月、一九八二年一月分别卖给朱××等人.在出卖伪造的提货单时,被告人还特地嘱咐对方:"假如有人问起来,你们就说是替部队来提米的".朱××等人先后从县第二米厂提出籼米四千二百斤、粳米八百斤.被告共得到朱××等人付给的现金八百余元及粮票八百余斤.案发后,县公安局以盗窃罪提请批捕,检察院认为该案符合诈骗罪特征,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最后,  相似文献   

5.
一九八○年八月,我们受理了一起盗窃案:作案人杨×刚满十四岁,是我旗宝昌镇第三小学学生。一九七九年冬,他先后砸门、撬锁盗窃外地食堂、照像馆两次,窃得现款一百二十余元,粮票面值三百余斤,曾被我局行政拘留十五天。一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前,杨×溜门撬锁盗窃作案三起,盗窃赃物合款为二十三元五角。同年六月二十四日,年满十四周岁后,杨先后用撬门砸锁等手段继续盗窃作案七次,盗窃赃物合款九十六元。尤为严重的是,一九八○年八月十八日午,杨乘午休无人之机,带领×××(十四周岁)为其放哨,撬开外贸冷库财会室门上玻璃入室,盗窃现金七百六十余元,尔后携款外逃。根据上述事实,我们认为,杨×的行为已构成惯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其它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  相似文献   

6.
今年上半年,我们收到了一件上诉案,引起较大争论。案情是这样的: 马军,男,二十七岁,原系某建筑公司抹灰工人。此人好逸恶劳,一心追求不劳而获的寄生生活,因工资收入远不能满足其欲望,遂产生诈骗动机。他于一九七七年五月至同年十二月,先后伪造了“北京市户口专用章”、“××部人保处”等印章,又以此伪造了户口与工作的商调函件,作为诱饵,对在外地插队的李××等人说:“这是托××部长的儿子办的。不过办事需要花钱,办一件户口给二百元。”李××等人听后,又看到马军拿着盖有印章的函件,便信以为真,当即付与马军二百元。他用这种方法欺骗盼望回京的青年  相似文献   

7.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虚假诉讼的手段行为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以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目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贪污罪以及职务侵占罪。虚假诉讼行为定罪处罚争议的解决途径是增设诉讼诈骗罪,并修改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本文案例启示:伪造虚构公司、已注销公司的印章,不宜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论处。公司存续期间,伪造因其他事由而失效印章的行为,一般仍构成犯罪。伪造假章的,是否认定为犯罪的关键在于伪造的印章能否使相对人产生认识混淆,只要真假印章所代表的被害公司具有同一指向性,普通大众难以分辨,足以侵犯被害公司商业信誉的,即可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相似文献   

9.
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疑难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第197条的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仅指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债券等资本证券,包括国家发行的彩票;伪造、变造的无客观对应的国家有价证券,属于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使用”是指按照有价证券的功能,将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作为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行使的行为;“使用”必须具有欺骗性质,将伪造的、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出售给知情的对方的,成立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兑换现金的,应分清不同情形处理;一般主体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相勾结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在无受骗者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10.
罗开卷 《时代法学》2009,7(2):69-74
本罪中的“伪造”不包括变造,除非司法解释做出明确规定。本罪中的“倒卖”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有价票证而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行为。认定“其他有价票证”的范围,应把握“有价票证”的基本特征。犯罪数额分为犯罪实行数额和犯罪结果数额,应以实行数额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同时兼顾非法获利数额。在罪数形态上,需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是构成本罪还是其他犯罪。该罪是行为犯,应以行为犯的既、未遂标准来认定本罪的既、未遂。  相似文献   

11.
被告人借款后,私自改变借款用途,将借款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且为应付借款人的催讨,指使他人伪造与其合作开发工程项目的企业印章和收款收据的,因对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但其指使他人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相似文献   

12.
<正> 王××,与周××(均系贵州省人),自一九八○年十二月起纠合一起,伪造盖有“三四○二厂”等四个企业单位印章的证件几十份,去年元月六日流窜到重庆,在朝天门码头周持“三四○二  相似文献   

13.
被告人曾志琦,在任萍乡市茅店粮店保管员期间,于1986年1月至4月间,与被告人周国萍(该市茅店粮管所统计员)勾结,采取涂改统计凭证,多报支出,侵吞粮店粮票(券)58442斤。被告人曾志琦将粮票(券)销赃后,得赃款1万余元。1988年11月至1989年1月,经曾志琦提议,由周国萍从萍乡市粮食局领取空白的“萍乡市内定量人口口粮支拨证”500张。周先后两次交给曾志琦6本,由曾志琦采取伪造粮店工作人员私章,并盗甩粮店公章,私自填写支拨证82份,计大米指标19488斤,销售给他人,获赃款5000余元。1986年10月20日,被告人曾志琦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粮店粮食指标3000斤和现金770元。  相似文献   

14.
此案应定伪造有价证券罪崔宏志,张子兴1992年12月初,被告人贾××、赵××因与内蒙古某乡镇联合建立铸钢厂资金不足,贾,赵二人即商量将贾于同年11月在遵化市农村合作基金联合会办理贷款手续时随手偷来的一张盖有该联合会公章和法人代表章的空白股票伪造成有价...  相似文献   

15.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在理论上很容易区分。贪污罪的目的是将公共财产非法占为己有 ,挪用公款罪是暂时或短期内将公共财物归自己使用或者他人使用 ,一般打算归还 ,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贪污罪一般采取伪造账目、涂改单据或销毁凭证等弄虚作假的手段 ,而挪用公款是不经批准 ,违反财经制度 ,擅自占用自己主管、经手的公共财物。司法实践中 ,有的犯罪分子主观上试图永远非法占有公款 ,但在行为方式上故意留有挪用的“痕迹” ,如不伪造账目、票据 ,甚至留有“借条”等等。对此类行为若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势必给一些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19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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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1994年下半年至199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为贷款事宜与被告人邹××计议伪造企业印章制作假担保证明。嗣后,陈××提供了“××市农乐配方肥料厂”和该厂法定代表人周××印章的样本,邹××利用印刷制版技术伪造了上述两枚印章并交给陈××。1995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承包经营的兴化市盛泰经济贸易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陈××为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盛泰公司)以与陈××个人经营的××市仁泉精品行(个体工商户)签订购销合同为名,向中国建设银行兴化市支行(以下简称兴化建行)申请办理承兑汇票。为规避银行审…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对于多数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都有一个数额的规定,对于数额的大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5)高检会(研)字第3号、(84)法研字第14号等文件规定起点有两类:一类是构成犯罪的金额数。如盗窃罪、诈骗罪“数额较大”和贪污罪“情节严重”的起点等,这个起点实质上是该案的罪与非罪的标志;另一类是构成重罪的金额数,如惯窃罪惯骗罪和贪污罪的“数额巨大”“情  相似文献   

18.
我国1997年刑法在第227条规定了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该条第1款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  相似文献   

19.
<正> 贪污罪是侵犯财产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历来都是打击的重点。我国刑法第155条将贪污罪区分为三种,即一般贪污罪,严重贪污罪和特别严重贪污罪,相应地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从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斗争中发现,当前的贪污罪具有许多新特点。过去往往是“移花接木”、“大头小尾”,现在有的竟明目张胆、大笔侵占、骗取公共财物;过去往往是伪造单据,涂改账册,现在较多的是内外勾结,上下牵连,互相利用,夺取巨额现金;过去往往是用“飞过  相似文献   

20.
笔者查阅了某县法院一九八四、一九八五两年内一千余份刑事判决书,其中被告人实施奸淫幼女行为的,有的定为奸淫幼女罪,有的定为强奸妇女罪;有近百名被告人实施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两种行为的,均以强奸妇女罪一罪定罪判刑,无一实行并罚。例如:被告人冉××,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先后两次将十三岁幼女赵××奸淫。一九八三年春又将女青年张××强奸。一九八三年夏,当冉××次对另一女青年程××实施强奸时,被当场抓获、强奸未遂。该县法院以(85)法刑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对冉××判决:“被告人冉×× 奸淫幼女,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处强奸犯冉××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这种情况在其他地区也都程度不同的存在,出现了罚不当罪或罪刑不一的现象。为此,明确地将强奸妇女罪与奸淫幼女罪加以区别,看来不无必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及犯罪构成理论,奸淫幼女罪,是指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它不同于强奸妇女罪,更不是强奸妇女罪的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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