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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3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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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外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分别在华设立分行及办事处。金融票证在作为金融活动的媒介被广泛使用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所利用,严重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因此,如何区分新类型的金融犯罪,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图通过对一起案例的分析,解读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骗取票据承兑罪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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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利  周群 《人民司法》2012,(2):51-52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办理票据贴现并获取相应费用,其行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经营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案号一审:(2010)南刑初字第297号【案情】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璟。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间,被告人王璟为了办理票据贴现等业务,以自己或借用他人的名义,先后注册成立了景芊公司、助禾公司、基山公司、巨欧公司、圣郎公司等多家空壳公司。上述公司成立后,被告人王璟  相似文献   

4.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目前各商业银行积极开办的一项具有资金融通功能的票据业务,它为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临时性资金短缺,促进生产发展和流通扩大,增加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近年来票据纠纷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给银行资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危害。本文对当前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存在的法律风险从主体上、操作程序上两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对策,即把好承兑关、转让关和付款关,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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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志泉 《中外法学》1990,(2):19-23,31
<正> 票据贴现是银行的一种放款形式,也是银行的一项传统业务。虽然我国的票据贴现目前还处在推广阶段,但是它早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人们预料,专业银行的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以及中央银行的票据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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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商业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随着金融票据市场倍增的发展,金融技术发展、票据法律规范的滞后性日益突出,导致该类犯罪近年来呈现出侦查诉讼进退两难的境地。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维护金融秩序安全,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7.
对于单位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不能按照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论处,而是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单位在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时没有利用借款合同的形式,则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但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本罪与贷款诈骗罪及其他金融诈骗犯罪最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构成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本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交易秩序,刑法应当单独设立破坏金融交易罪一节,将包括本罪在内的相关罪名纳入其中。我国目前单一的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的立法模式存在诸多不足,应当建立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刑法典在内的多元刑法修改模式。  相似文献   

8.
银行等金融机构是社会金融流通的主要渠道,随着科技的发展,金融模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传统银行与互联网金融小微金融等多种虚拟金融模式,为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本文主要对传统银行微贷、互联网金融小贷以及P2P三种融资的服务模式进行分析,通过三种模式的对比,找出三者存在的区别以及各自的优缺点.  相似文献   

9.
贴现旧称“拆息”,系指持票人以未到期票据向银行申请兑换现金,银行通过背书取得票据,并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自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该申请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票据贴现业务。由于贴现纠纷案件数量历来较少,实务界对其中的法律问题一直未加以重视。在此,就司法实践中的部分问题略陈管见,希望能对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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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6年年底,浙江省杭州腾信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信堂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某(另案处理)出资成立一家商务咨询公司,聘请雷某某为其从事调查工作。期间,雷某某多次参观腾信堂公司,知道该公司对外公开宣传、发售外汇理财产品,从客户处吸收大量资金。2017年2月,雷某某向朱某某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用于接收腾信堂公司的非法集资款。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雷某某为获取每月1万元的好处费,配合腾信堂公司财务人员罗某某等人(另案处理)通过银行以同柜取存、取现、转账等方式协助转移非法集资款。经查,雷某某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共计人民币6 300余万元。另,朱某某等人实施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已查证属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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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这一两年来,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繁花似锦。互联网金融的法制问题也随之成为法律界的新焦点,百家争鸣、众说纷纭。作为银行业的法律人,也谈谈我们对此的基本认识和几点思考。第一个基本认识: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企业的金融,而是以互联网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务。曾经有人这样分类:把互联网金融划作IT公司的专利,把传统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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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浩文 《法学》2023,(4):63-73
为了有效惩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因应新《证券法》中证券发行注册等资本制度改革,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作了重大修改。立法修改后,该罪的形式法益体现为信息披露制度,实质法益应界定为金融信用。在司法适用中,应以《证券法》规范等前置法为依据来确定其犯罪主体,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实质认定;在入罪判断标准上,应当依据不同的犯罪主体区分相关犯罪行为类型;直接责任人员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竞合时,应结合利益归属、是否利用支配力等因素确定直接责任人员及其刑事责任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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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4日,备受关注的“e租宝”平台21名涉案人员被北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持有枪支罪及其他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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