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为“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之规定。“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的证明标准应当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符应。实现个案正义需要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等学科的密切配合与通力协作,对任何案件的判处都必须达到法定证明标准。针对是否具有索取、收受行为;是否具有上下级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财物是否价值三万元以上的案件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认定“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则需要综合全案证据,结合经验法则,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  相似文献   

2.
何晴 《中国检察官》2011,(24):67-68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时任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兰大二院)党委书记的丁某,在家中收受某建筑公司经理张某(承建兰大二院医疗综合大楼和萃英门花园住宅楼施工建设)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丁某将其中15万元用于孩子上学,剩下的35万元以他人名义存入银行。至案发前,请托人张某尚未向丁某提出给予帮助的要求,丁某也尚未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实际利益。  相似文献   

3.
2007年7月8日"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意见》对以理财为名,行贿赂之实的犯罪行为类型做出了新的概括(本文以下称之为委托理财型受贿),为司法机  相似文献   

4.
[基本案情]被告人邓某某,男,生于1961年7月5日,四川省洪雅县人,汉族,大学文化,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洪雅县支行(以下简称洪雅农行)行长、原中国农业银行眉山市分行资产经营中心调研员。2003年1月3日,邓某某与龚某某、李某某、游某某、古某某共同组建了洪雅县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约定龚  相似文献   

5.
陈志鋆 《法制与社会》2011,(36):74+76-74,76
不直接参与发包工程管理但基于个人职务身份收受承包商贿赂款的行为如何处理是司法实践中受贿罪认定中的一个新问题。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不应局限于职务范围本身,还应考虑行为人在管理事务中的实际参与权;区分“利用职务便利”和“利用工作便利”应以利益要件为依据;明确受贿罪的法益保护是的认定职务要件的价值标准。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中对于受贿罪是这样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丰富与发展,各种新形式的受贿犯罪层出不穷,犯罪分子开始采取借用一些经济活动方式来掩饰受贿,或者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收受贿赂的时间间隔拉长,导致受贿罪更加隐蔽,更加难以判断.正是因为新型受贿犯罪打破了传统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罪的认识,给司法机关处理此类犯罪案件带来了较大的阻碍.本文正是通过《意见》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具体认定,而非对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的论述,针对退还上交型受贿犯罪形式的认定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反腐败刑事案件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新特点,传统刑事犯罪领域出现了许多新型案件方式,新生的各种目的为掩盖受贿实质的犯罪形态层出不穷,本文在此讨论的便是“官商”连接纽带的一种新方式——干股。  相似文献   

8.
梁艳 《法制与社会》2011,(32):116-117
"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犯罪构成要件的存废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的一个问题。本文从分析"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分歧入手,阐明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9.
赌博型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取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它与普通受贿的本质都是权钱交易,但前者因出现在赌博场合,借助于赌博的输赢规避了直接收受财物的嫌疑.故在构成受贿犯罪还是赌博犯罪存在较多争议和认定困难。  相似文献   

10.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法条竞合的注意规定条款。在构成要件该当性层面,具体行为既符合普通罪名又符合特殊罪名的,应先依据普通罪名条款中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适用特殊罪名条款。再就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特殊罪名进行定性上的实质判断,即对组成每个构成要件的要素进行判断。如果无法适用特殊罪名进行评价时,也不能再“回转”适用“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条款所在的普通罪名,而应以特殊罪名出罪。  相似文献   

11.
交易型受贿定罪标准的确定是认定其数额的前提.交易型受贿的定罪标准应以存在权钱交易为质的前提,以达到法定的受贿罪定罪数额为量的标准.交易型受贿定罪数额的认定必须从两种价格的差额即支付价格与价格基准的差额入手,价格差额的计算一方面要确定数额认定的基准,另一方面刖要确定数额认定的时间.  相似文献   

12.
13.
应在查证房地产开发商内部优惠销售记录的基础上,通过加权平均法计算内部优惠均价,在此价格以下购买房屋,属于“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低买高卖”的交易型受贿发生在商品购销环节,明确区分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必须落位于价格性质的分析。象征性支付房屋或汽车对价的,应将交易型受贿后的物品增值利益全部予以追缴;支付相当数量对价却仍属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当根据“控制力”规则核定追缴数额。  相似文献   

14.
"低买高卖"的交易型受贿发生在商品购销环节,明确区分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必须落位于价格性质的分析。象征性支付房屋或汽车对价的,应将交易型受贿后的物品增值利益全部予以追缴;支付相当数量对价却仍属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则核定追缴数额。  相似文献   

15.
在委托理财型受贿中,当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实际出资时,应当根据委托理财所体现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确定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规则,以此来准确把握"出资应得收益"。当国家工作人员所获收益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数额达到受贿罪的数额标准时,就可以受贿论处,不必达到"明显高于"程度。在主观上,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对超额"投资收益"这一对象存在应当知道的认识,并对自己获取超额"投资收益"的危害结果存在必然性或者可能性确实预见即可。  相似文献   

16.
交易型受贿若干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在查证房地产开发商内部优惠销售记录的基础上,通过加权平均法计算内部优惠均价,在此价格以下购买房屋,属于"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低买高卖"的交易型受贿发生在商品购销环节,明确区分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必须落位于价格性质的分析.象征性支付房屋或汽车对价的,应将交易型受贿后的物品增值利益全部予以追缴;支付相当数量对价却仍属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当根据"控制力"规则核定追缴数额.  相似文献   

17.
2005年12月1日,受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新田县法院在新田县看守所对原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宣读了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在认定文建茂的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收受相关单位礼金属于人情往来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新京报》12月15日)  相似文献   

18.
放贷生利型受贿犯罪是近年来频发的新类型受贿犯罪,具有隐蔽性强、迷惑性大的特点,应当以能否体现权钱交易关系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重点审查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从而决定是否刺破民间借贷的面纱认定受贿犯罪。常见的放贷生利型受贿犯罪可以分为以放贷为名收受贿赂和超出应得利息收受贿赂两种类型。前者应当将全部利息数额认定为受贿数额,后者应当将超出正常利率范围的利息认定为受贿数额。  相似文献   

19.
20.
张彦俊 《法制与社会》2011,(22):257-258
我国刑法中对受贿罪进行了规定,对其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构成要件,学者们都有自己不同的看法。首先在它能否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上就存在分歧。主要有"取消论"和"保留论"两个观点。本文坚持"取消论",并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同时对今后立法的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