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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随着信息化社会发展,我国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诉讼资格。但在个人信息保护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受案范围模糊、起诉主体范围与顺位不明确、诉讼请求适用不完善等。对此,应当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合理拓宽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检察机关应当积极能动履职,高质效办理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案件办理中合理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检察机关严格按照最高检部署,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积极稳妥开展公益诉讼“等”外探索,办理了一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通过案件办理,发现当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还存在法律供给不充分、公益线索发现难、履职情况判定难、推动根本性保护难等问题,亟需从加强立法研究、深化数据共享、完善程序公开、推进源头治理等方面下功夫,不断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相似文献   

3.
大数据时代,产业化、规模化、专业化的非法收集、使用、买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使不特定个人的信息安全处于危险之中,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以大数据赋能发掘公益诉讼办案线索,准确把握民法典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立法精神,适用民法典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提出赔偿诉请,彰显了司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决心和力度。  相似文献   

4.
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当下,原有的法律制度难以满足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对此,应以民法典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为契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引入公益诉讼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需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构建侵害个人信息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5.
办理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应围绕公益保护核心,借鉴刑事案件办理标准和民事案件诉讼证据要求,注重区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差异来合理确定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标准,防止办案实践的任意性和随意性,科学有效规范办案行为,推动公益诉讼检察立案标准建设,督促行政机关完善长效机制,实现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最大化,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相似文献   

6.
<正>妇女权益保障是我国人权事业的重要内容,不仅关系妇女自身的发展,也关系到家庭的和睦与社会的和谐。《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7.
以孕产妇、学生等特殊群体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实践为切入点,以点带面进行检视,发现个人信息保护存在治理效果与群众要求有差距、协同治理推进不足、侵权成本与维权收益不匹配等问题。基于推进协同.治理符合时代要求、自然人个人信息蕴含公共利益、公益诉讼拓展具备潜在空间等因素考量,有必要将自然人个人信息纳入公益诉讼范畴。探索“公益诉讼+跟进监督+专题调研+治理建议+协作机制”的闭环管理模式,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8.
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条款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和起诉主体。结合现有学术研究成果和具体司法实践情况来看,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提起条件应当满足个人信息处理者主体适格、存在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且损害了众多个人权益三项条件;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三种法定起诉主体应当分别定位为主要起诉主体、必要起诉主体和补充起诉主体;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具体路径选择需要结合两种公益诉讼模式的立案条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主体类别以及处理主体与信息主体之间的关系具体判断。  相似文献   

9.
个人信息具有保护和利用的双重需求,实践中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行为多发频发,个人信息保护法设立公益诉讼条款,有利于更好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专业性、流动性,司法实践中存在民事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标准不明确、调查取证难、制度供给和理论支撑不足、多元共治合力不够等难题,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积极探索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责任认定规则,加强对公益赔偿金的管理使用,促推个人信息保护法各方责任主体衔接协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统一正确实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10.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时,要坚持源头治理、全链条打击,严惩上下游关联犯罪。同时,依托检察一体优势,注重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双向合力,向法院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提出精准的公益诉讼请求,输出高质量的法治宣传产品,进而筑牢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司法防线。  相似文献   

11.
薛天涵 《法律适用》2021,(8):155-164
通过引入公益诉讼制度来应对个人信息保护过程中所遭受的大规模侵权等挑战,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制度创新,但学界对这两者相结合的法理认知有待加强.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保护个人信息在理论上符合公益诉讼的运行机理,在实际中契合当下紧迫的现实需求.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责任主体是公主体与私主体共同构成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相似文献   

12.
开展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是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客观需要。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在实践探索中面临立案难、调查取证难、审查难等问题。推进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应当完善法律依据,明确案件范围,健全未检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组合办案模式,构建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机制,采用多种途径破解调查取证难。  相似文献   

13.
办理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应围绕公益保护核心,借助刑事案件办理获得案件线索和证据,并注重区分刑事与民事案件证明标准差异;明确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证据收集重点;注重选择最佳监督方式追索生态修复费用;强化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跨区域检察机关以及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强化源头预防,推动完善公益诉讼配套制度,推进行政机关完善长效机制,实现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最大化。  相似文献   

14.
桂林  汪蕾 《中国检察官》2021,(10):41-45
现阶段,在行民交叉情形下检察机关应如何适用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尚未明确,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基于检察谦抑原则、公益保护最大化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的考量,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民交叉公益诉讼案件时,应确立起行政公益诉讼优先、民事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置的适用原则。同时,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情况、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情况等,综合选择适用公益诉讼案件类型。  相似文献   

15.
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可以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当下,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切实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迫切要求,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但是,确定检察机关提取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应遵循维护公益原则、维护法治原则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而且案件范围应予以限定。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相当于原告,但应称之为"公诉人"更为合适。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程序包括受理、立案、审查和决定,而且在公益诉讼中享有抗诉等法律监督权。  相似文献   

16.
良好的校园环境对学生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拓展校园卫生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具有必要性。检察机关在办理校园卫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充分发挥诉前程序作用,注重开展立案审查工作,适用诉前磋商程序,精准制发检察建议,加强跟踪落实,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切实维护不特定在校学生利益。检察机关应积极稳妥办理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借助"外脑"形成监督合力,提升办案质效。  相似文献   

17.
对于乡村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村委会主任在本村基本农田实施非法采矿案件,检察机关会面临侵权主体难认定、生态修复方式难确定等问题。在办理此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当贯彻一体化办案机制凝聚检察合力,结合刑事部分梳理固定的扎实证据和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挖掘补充的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积极推动检行协作,通过特邀检察官助理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各方公益保护积极性,合力破解办案难题;主动践行检察能动履职理念,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监督职能,推动以“我管”促“都管”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  相似文献   

18.
卢勇  张挺  龙海莎 《人民检察》2023,(12):72-73
大数据时代,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同时非法采集、提供、倒卖、滥用个人信息的事件频繁发生,侵犯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层出不穷,严重威胁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开启了以公益诉讼弥补传统私益诉讼不足的新探索。  相似文献   

19.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范围的主要领域之一,文章以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为切入点,思考通过构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形成检察公益诉讼合力,以提高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质量,应对当前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问题和挑战。  相似文献   

20.
个人信息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显著“刑事化”特征。检察院直接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明显的优势,它能够扩大受案范围、减轻证明负担、发挥预防功能与促进源头治理。个人信息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应以互联网平台滥用“知情同意”规则非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以及间接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作为主要对象。立案标准仅要求侵权行为有导致个人信息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危险即可。诉讼请求应当兼顾个人信息权益的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还应当兼顾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预防与惩治功能。针对恶意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行为,允许检察院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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