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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也加速实现了“六个转变”。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在新时代未检一体化履职格局下,基层未检工作需要更新工作理念,规范司法办案,主动融入其他“五大保护”,强化队伍建设,健全社会支持体系,才能护航创新驱动,保障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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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23日,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法律规范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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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基于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得以确定并使得权利进入诉讼模式。检察机关通过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起诉的督促、支持起诉职责,通过对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和涉公共利益的提起公益诉讼职责,共同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发展。修改后采取较为开放式的规定,应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等精神理念,未成年人群体可诉讼权利保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倡泛化解释。通过全面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体系、多机构协同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群体公共利益的国家监护职能作用,创新探索实践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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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全过程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政法机关,要准确把握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新要求,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这既是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具体举措,也是加强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现实需要。检察机关应在把握一体履职、强化监督、全面保护、协调有序等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基本内涵的基础上,从理念引领、模式转型、自身建设等三方面完善实践路径,以更好发挥综合履职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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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设置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司法机关办案方针、原则、诉讼环节的特殊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司法进步。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实践经验,尽快构建完善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既可以逐步让社会接受,又有利于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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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与救治,是新刑诉法相关诉讼制度设计的指导原则,也是未成年人检察执法实践的工作导向。在新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运行中,由于相关规定较原则、配套制度不尽完善等原因,一定程度上使得执法层面的实然与立法层面的应然存在差距,影响了司法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效果。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明确国家监督人及法律监督机关的双重定位,确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一体化模式,推动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相融合,促进对涉罪未成年人非刑事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处理理念的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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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23日,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法律规范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彰显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关怀和宽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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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负有调查义务。舟山市检察机关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捕不诉社会调查风险评估特别程序,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这一程序仍然存在法律层面的完善、监督的全面化和体系化、风险防控手段的多样化等问题,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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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是保障未成年人获得妥善监护的重要措施。以检察机关为代表的实务部门开展了大量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实践探索,但目前仍存在监护监督主体权责不明确,监督内容有待完善,监督方式整合度不够,监督流程需细化,配套机制要进一步健全等问题。建立中国特色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需要进一步厘清监护监督部门权责,构建司法监督、政府兜底、社会支持三位一体的横向协作体系;完善工作流程,健全轻重有别的干预措施,构建贯穿监护人选任、履职、干预、追责全过程的纵向监督链条,形成未成年人监护保护闭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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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其合法权益应受司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九条:“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据此,本文提出,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弱化劳动改造,强化义务教育的司法保护。谨以此文唤起立法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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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相较原法在许多方面作出了细化、更新,相应地,检察机关的未检部门需要根据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根据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以及法律监督职能的规定,未检工作在监督职能、工作重心、工作方式等方面都应作出相应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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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铁路司法体制自身的原因,加上铁路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等多方面因素,整个铁路未成年犯罪人司法保护体制尚不健全,铁路司法机关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保护明显滞后。铁路检察机关应针对铁路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通过行使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以及参与综合治理等检察职能,切实履行好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职责, 建立和健全铁路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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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着力解决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未成年人是我们的未来和希望。该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改法律来解决。比如城市流动儿童增多,农村留守儿童大量存在,要求法律给以关照;数以百万计的孩子沉迷网络不能自拔,要求法律作出回应;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法律作出应对;与《未成年人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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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刑事司法保护的方针和原则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就是刑事司法保护的体现。我国之所以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要是因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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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由于其身心的不成熟性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同时由于未成年人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未成年人司法具有其自身的特征,即对象的特殊性、目的的保护性、依据的特别性、主体的专门性和活动的外延性;未成年人司法应该具有与成年人不同的专门化要求,需要形成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体系、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支持体系。因此,未成年人司法专门化的构建,必须进一步深化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进一步深化建设未成年人司法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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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并居高不下,这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此,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诉法开始实施,增加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和多项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同时对国家检察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主要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新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做出的新规定、为改善此社会现状,刑事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改进和加强等方面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做了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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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制度以"刑罚个别化"理念为指导,立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而建构,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人强制措施适用、不起诉裁量、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及犯罪预防领域均具有重要的信息支撑功能。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机关通过探索专业化、社会化的社会调查路径,充分发挥审查、指导、监督作用,为涉案未成年人选择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有利于实现社会调查制度之目的,进而促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社会调查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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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检察职能维护未成年合法权益刘雅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部专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开展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工作所遵循的重要法律规范。自该法施行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执法,把保护未成年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