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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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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检察机关在合规改革中确立了专项合规整改的基本思路。相对于全面合规计划而言,专项合规计划是针对犯罪所暴露出的特定合规风险,以预防相同或类似犯罪再次发生为目标,涉案企业所建立的专门性合规管理体系。确立专项合规计划的合规建设思路,有助于涉案企业实现有效合规整改的目标,实现合规资源的合理配置,贯彻相称性原则,发挥专项合规管理的比较优势。从制度构成上看,任何一种专项合规计划,都同时包含着基础性合规管理要素和专门性合规管理要素两个部分。专项合规计划的有效实施,有赖于上述两种合规要素的有机衔接和相互融合。在督促企业成功实施某一专项合规计划的基础上,检察机关通过激活行刑衔接机制,引入合规激励要素,推动企业增设其他必要的专项合规计划,逐步实现对合规风险的全面防控。  相似文献   

2.
合规监管人制度的良好实施,是企业合规改革顺利推进的基本保证。按照刑事合规整改的成功经验,有效合规整改可以包括合规计划的设计有效性、运行有效性和结果有效性等三个要素。为实现有效合规整改的基本目标,合规监管人可以具有三种角色:一是合规计划设计的监督者;二是合规计划运行的指导者;三是合规整改验收的评估者。在对涉案企业的刑事合规考察过程中,要确保合规监管人发挥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既要科学地设定其合规整改督导方式,也应为其履行合规监管职能确立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3.
史笑晓  陈诚 《人民检察》2023,(14):61-64
对涉案企业合规承诺与整改有效性的评估与确认,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的关键环节与核心内容。一份有效的合规计划必须表征出涉案企业经过合规整改而减轻已然之罪的违法性和有责性,消除未然之罪的再犯可能。在建构涉案企业合规计划有效性标准时,应从“技术一文化”二元视角、“实体一程序”双重维度、合规整改负面清单制度等方面着力,以打造兼具原则性价值引领与规范性操作指南的立体式合规有效性评价体系,使合规计划有效发挥减轻涉案企业之罪责及犯罪免疫的功能。  相似文献   

4.
解志勇  那扬 《法学评论》2022,(5):161-173
有效企业合规计划的实施,可以推动对企业违法犯罪的规制视角从事后规制转向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其规制模式亦从外部规制转向内部自我管束。同时,在预防和规制策略上,更加依赖通过外部激励威慑与内部自警自监并重的思路,而非单纯依靠严厉制裁手段。我国在构建有效合规计划制度时,在吸收借鉴国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制定统一的有效合规计划指南,行政监管部门则负责制定具体的行业合规构建标准,鼓励引导企业建立合规组织体系和内部合规制度,强化行政合规与刑事合规的衔接,从而构建起中国特色有效企业合规计划制度。  相似文献   

5.
高层承诺原则是企业建立和实施有效合规计划的重要制度保障。理解高层承诺原则的关键是区分“合规治理职能”与“合规管理职能”,企业董事会、执行团队应在领导、监督和实施合规治理职能方面发挥关键的作用,从而为企业的合规管理活动创造条件。根据该原则,企业高层需要建立合规领导机构,制定专项合规计划,并确保合规计划的持续改进和完善;通过制定商业行为准则、发表声明、参与培训和交流以及率先垂范等方式,向全体员工、投资人、分支机构、商业伙伴等传达合规治理的企业文化、价值观念和合规管理的知识技能;保证合规管理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投入,有力地协调合规与业务的关系。最高层对合规治理的承诺和重视,将成为企业合规治理的“动力之源”,是企业合规管理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强大支撑力量。  相似文献   

6.
建立一种有效的合规计划,已经成为西方企业进行内部治理的重要方式。我们可以将合规管理与业务管理、财务管理视为当代公司治理的三大组成部分。但是,西方企业之所以在建立合规计划方面具有强大的动力,是因为合规在刑法上具有多重激励机制,也就是,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可以成为涉嫌犯罪的企业寻求不起诉、作出无罪抗辩、获得减免刑罚乃至与监管机构签署暂缓起诉协议的重要依据,企业由此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也正是在这种刑法激励机制的作用下,西方律师业逐渐发展出来一种重要的合规业务,将独立的合规调查、对监管起诉的应对以及合规计划的打造作为这种业务的基本内容。只有将企业合规同时视为公司治理的手段、刑法上的激励机制以及律师协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业务,才能对其形成一种完整的理解。  相似文献   

7.
基于维护自身职业声誉的需要和协议、制度的约束,美国合规监管人根据合规监督协议实质性履行监督职责。合规监督范围与涉案企业的非法行为及相关的合规缺陷相匹配。由合规监管人、美国司法部和涉案企业共同协商确定审查工作计划,减少后期分歧,防范合规监管人怠于或者越权监督。合规监管人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审查并接受检察官的动态监督,在审查结束后撰写包含合规监管人的履职情况、审查范围、合规计划的有效性、提出建议等内容的合规监督报告。建议借鉴美国的经验和制度,围绕涉案企业的非法行为及其机制缺陷设计合规计划,多方参与制定详细可行的合规评估工作方案,完善机制督促“第三方组织”实质性履行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8.
高磊 《财经法学》2024,(1):72-86
作为合规计划有效性的指标或者要素之一,合规文化的概念并不明确,合规文化的定位尚须厘清。合规文化注入合规计划,使合规计划由外在型、回应型转向内在型、预防型。但是,内在型、预防型合规计划并不意味着应采用道德的合规文化概念。合规文化是企业的高级管理层自上而下通过合规管理而形成的良好的合规计划的运行日常性、持续性、长期性地遍及企业的状态。据此,在合规计划中,合规文化是评价合规计划有效性的综合要素,而非取代合规计划的有效性,更不是取代合规计划的发现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为更好践行综合要素的体系定位,有效合规计划中合规文化的设计模式应采具体式而非概括式。单位犯罪的罪责基础应当同时考虑单位的整体意志和有效的合规计划两个方面。在决策者按照企业的决策程序决定实施犯罪行为的场合,有效合规计划对单位犯罪决定、实施起到阻抗作用,并且产生可能减轻法益侵犯性的阻抗效果的,可基于违法性降低原理对单位犯罪从宽处理。  相似文献   

9.
刑事合规的核心是能够有效实施的合规计划。合规计划有效性评估的制度构成应涉及评估主体、评估对象与评估讨论等几方面。评估主体应具备专业背景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因此目前第三方组织作为评估主体的思路有其合理之处,但是在构成方式、人员性质等方面仍值得商榷。合规计划有效性的评估对象应包括合规计划本身及其实施情况。在评估涉案企业的具体合规计划时,应根据合规计划是制定、实施于犯罪之前还是之后,对评估标准略作区分,并遵循坚持动态评估、强调内部评估、尊重常识判断与关注个案报告的原则。评估结论目前是检察机关在起诉阶段作出是否起诉等决定的重要参考。如果未来全面建立起企业合规制度,评估结论还应是审判机关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建议司法机关将其明确为鉴定意见。  相似文献   

10.
2017年至今,美国《公司合规计划评估》经历过两次修订,及时提示联邦检察官在开展合规调查和审查时应关注的要素,乃美国关于企业合规文件的集大成者。摩根大通公司签订的暂缓起诉协议反映出《公司合规计划评估》新近发展,即比起与实际脱节的"书面合规",更加关注公司和关联实体是否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更新和修订合规计划。《公司合规计划评估》对我国构建标准化企业合规制度工具、突出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中检察官主导地位、强化合规计划全面性和有效性审查等方面起参考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1.
合规计划的效度之维——逻辑与实证的双重展开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基于对传统企业犯罪预防模式的反思,以及企业责任形式的转变,尤其是文化责任、结构性疏忽的采用,企业合规计划(CorporateComplianceProgram)得以产生并蓬勃发生;对于合规计划的效度问题,实证研究缘于方法论的缺陷,难以达成一致结论;从实证转向逻辑思辨,合规计划对于企业及其职员过失犯罪具有显著作用,而对于故意犯罪,则应区分犯罪主体;对于一般企业职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的故意犯罪具有一定作用,但对于企业高层职员则难见成效;基于对合规计划及其成效的分析,文章提出选择性借鉴的观点,增加激励机制,严厉刑罚,同时避免合规计划的过度适用引起的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12.
孔岩  韩佳 《人民检察》2023,(7):55-57
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进行有效监督考察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202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等8部委制定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范围,规定了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及第三方组织的职责。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助于督促企业进行风险自查,制订全面有效的合规计划,堵塞企业管理漏洞,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实现涉案企业有效合规整改。  相似文献   

13.
李勇 《政法论坛》2022,(1):132-146
只有被证明是有效的合规计划,才能作为对涉罪企业从宽、免除处罚的事由,但合规有效性标准从合规诞生之日起就是个难解之题.从合规有效性标准的发展历程来看,经历了从技术性指标向文化指标转变的过程,合规有效性的核心标准是合规成为企业文化.与其问企业是否完成了合规计划的实施,不如问企业文化走向何方.奠定于卢曼的社会系统论基础之上的...  相似文献   

14.
治理和预防企业犯罪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合规计划是预防和治理企业犯罪的最佳方式,已成世界性趋势.我国企业合规计划面临的最大瓶颈是缺乏刑事法激励措施,现有相对不起诉制度难以起到激励作用,急需在立法上增设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构主义系统理论为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奠定了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与合规从宽具有相...  相似文献   

15.
郭华 《法学论坛》2023,(2):16-24
刑事合规基于行政法上的合规义务与刑事责任形成了内在勾连,通过行政合规、刑事合规的激励机制,倒逼企业主动建立和积极实施合规管理体系。然因我国企业合规理论观点和建议方案及范式选择深受国外合规的影响,将其移植在与国外不同的我国司法体制上,特别是将单位刑事合规镶嵌在我国以自然人犯罪行为为适用对象的刑事实体法和以被追诉自然人案件所设计的程序法中均体现出不适性。我国刑事合规立法需要厘清这些观点与建议背后的问题,力避刑事合规出现刑事化的倾向,应以本土化的“合规管理义务”作为其行政法上的法定义务和法定术语,选择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刑事合规问题的决定》的综合性立法的传统范式,架构企业合规、行政合规、刑事合规的综合性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在行政法上将企业合规管理义务作为刑法确立行政犯的前置基础,实体刑法规定合规罪责阻却事由及量刑从宽的抗辩理由,诉讼程序法设置合规程序出罪或者从宽处罚的刑事激励机制,摆脱嵌入式单位诉讼程序立法与整体程序分轨离散带来实践运行的不协调问题。  相似文献   

16.
传统的法人犯罪惩治机制建立在单一的刑罚威慑框架之下,其以膨胀刑法条文、严峻刑罚为主要手段,未能有效遏制日益突出的法人犯罪问题。基于对单一国家规制模式的反思,国外出现了以赋予合规计划诉讼及量刑意义为具体手段、旨在提升法人组织自主犯罪预防效率的各类立法与司法实践。企业法人组织是否依据其自身文化、所处行业及销售规模等“个性”因素,设计并执行一套用以鼓励成员个体对企业犯罪事实积极予以披露的举报人保护制度是鉴别具体合规计划是否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之一。通过对“合规计划”这一概念中的规范与社会性要素加以描述与强调,由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企业治理委员会制定的《企业治理原则与最佳操作指引》提升了合规计划妥善保护与激励举报人的整体能力,为我国法人犯罪治理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全新思路。  相似文献   

17.
敬力嘉 《法学研究》2022,(4):152-167
作为企业管理工具,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也存在被滥用的体系性风险。在分配个人信息处理风险时,应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合理限制公民个人、企业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个人信息处理自由,并以此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的法理依据。企业在设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计划时,应遵循目的正当原则、区分原则、均衡原则与信赖原则。对企业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时,应贯彻三阶审查法,即递进式审查合规计划的一般特征、具体要素及其功能、企业成员的具体行为。企业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体系的底线,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划定。以企业的个人信息处理是否合规,以及企业领导人、合规负责人是否履行监管义务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不法的评价标准,可有效保障本罪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体系之底线的功能实现。  相似文献   

18.
企业合规治理在我国法治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然而,行政法上的企业合规制度体系尚未建构起来,企业合规在行政监管领域的积极作用亦未充分展现。为此,应加快构建行政法上的企业合规治理制度体系。在企业合规理念充分导入的基础上,遵循公益优先、激励性制裁、专项整改和合理配责原则,从应用场域、基本原则、具体制度设计和行刑衔接机制等方面着手,运用系统化思维,统筹考虑企业日常合规建设、行政监管、违法企业的合规治理、行政与刑事合规中的监管验收等问题,建构中国特色行政法合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企业合规实践已从金融领域走向各领域,企业合规已从行业探索发展到国家战略规划,必将成为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国家建设重点之一。企业合规实践对特色化和专业化的合规人才需求剧增,产生了企业合规师新职业,呈现出企业合规人才的多角色需求。对此,高校开展了企业合规人才培养的专业建设、方案设计、课程开发、教材编写、理论研究等探索,但相对于社会现实需求,企业合规人才的供给仍然不足。对此,高校应对接需求,研究把握企业合规人才的知识结构与素质,这既是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配备师资队伍的前提,也是人才培养的落脚点。制定企业合规人才培养方案,应注重培养德才兼备,具有扎实的法学、管理学、企业合规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具备高效高质合规管理服务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具有国际视野、懂法学、通管理和擅合规的复合型、应用型与创新型企业合规人才。因此,应打造企业合规人才培养的课程与教材,建设企业合规理论与实务双师型师资队伍,探索面向企业合规人才需求的校社协同育人模式,加快培养高素质企业合规人才,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相似文献   

20.
姜涛 《法学论坛》2024,(1):128-137
我国当前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的成功经验值得肯定,但是因缺乏明确的实体法根据而难以成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实践,从而产生了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单位犯罪的归责基础不同于自然人犯罪,主要是一种合规责任。合规责任是功能责任论的观点,即强调企业以合规计划作为责任承担方式,以期在未来能够有效预防单位犯罪,这是一种更加有助于保障公司企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实现犯罪预防的理论主张,由此需要通过刑法修正予以体现,从而实现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与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致性。对此,刑法不仅需要强化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合规责任,把有效企业合规作为非刑罚化的责任承担方式,在单位犯罪条款中增设公司企业的合规责任,并区分事前与事后刑事合规以规定不同的合规责任的实现方式,而且还需要增设单位量刑制度,以发挥刑法完整的激励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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