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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奕君 《当代法学》2021,35(6):133-143
强制辩护制度是国家对特定范围内的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保障,主要针对"经济困难""量刑标准""行为能力缺陷""缺席审判""简易程序"五种情况而设.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落实强制辩护制度,可以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增强被追诉人的协商能力,弥补检察官客观义务之局限,巩固"对抗+审判"的诉讼结构,以及防范协商性事实错误.认罪认罚案件中强制辩护的实现应以值班律师为主体,强化值班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职能定位,明确值班律师享有会见权、阅卷权等基本权利,允许值班律师转换为委托辩护人或法律援助辩护指定律师.  相似文献   

2.
<正>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实施。然而,在实践中,因存在检察官与值班律师角色定位认识模糊等问题,法律帮助“走过场”、值班律师异化为见证人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难以充分实现。为保障值班律师有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  相似文献   

3.
<正> 辩护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制民主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制度化、法律化的体现。自从我国辩护制度和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刑事辩护工作一直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律师作为国家法律专业人员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诉讼,运用法律赋予律师  相似文献   

4.
建立刑事辩护专业资格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事辩护是律师最基础的业务,刑事辩护制度是律师制度的起源。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辩护制度,欧洲中世纪的辩护制度,都是其律师制度的起源。我国法制史现有史料表明,周朝的刑事诉讼中,司法官吏审判案件,已有查听“辩护人”意见后再定罪量刑的记载。通观中外律师制度史,不难看出,律师制度中对刑事辩护制度的规定更规范,诉讼当事人中对辩护人的要求更严格。例如英国律师就分为诉状律师和出庭律师,诉状律师只能拟制诉状或有关法律文书、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指导,出庭律师负责出庭辩护,特别是在高等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必须有此资格的律…  相似文献   

5.
试论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潘家永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律师体制来看,律师难以在控辩式审判方式中发挥充分的作用。因此,亟待从以下方面完善律师辩护制度。一、实行公诉案件律师辩护制我国现行的辩护形式有三种,被告人自行辩护,律师辩护和其他辩护人辩护。被告人自行辩护和...  相似文献   

6.
在现代法社会,只有律师辩护职能得到充分发挥,才能实现司法公正.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律师辩护制度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对辩护人职责定位不准、对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制度的设计不合理等导致司法实践中律师辩护“三难”问题突出,严重影响律师依法、充分履行辩护职能.鉴于此,新刑诉法对律师辩护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基本解决了实践中反映主要的,突出的问题.本文仅就新刑诉法对辩护人责任的重新定位、审判前辩护制度的确立,会见难的突破和防止报复性执法等四个方进行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7.
刑事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使得我国法律援助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尖锐,而这也是刑事辩护率一直不能得到有效提高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值班律师制度的广泛建立旨在解决这一问题,其以减损个案法律援助质量为代价,换取法律援助数量的增长.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还不够成熟,存在以下问题:值班律师的诉讼身份没有得到明确,严重影响了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缺乏长效运行机制,值班质量难以保障.因而应当明确值班律师的辩护人身份;以聘请全职值班律师或者与律所签订长期值班合同为手段,建立长效的值班机制.就未来发展而言,需要警惕值班律师制度的滥用,防止损害被援助者的诉讼权益.在将来的制度设计中,应当明确值班律师制度和传统法律援助形式的适用案件范围,保证二者相辅相成.  相似文献   

8.
律师的有效辩护是保障认罪认罚案件程序公正的理论前提,唯有有效辩护才能保障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程序选择的自主性及量刑建议的公正性.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强化值班律师制度的落实与完善,明确其辩护人的定位、肯定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及量刑协商等权利,保障其尽职尽责履行辩护职责,使其成为认罪认罚程序积极有效的参与者而非消极的“见证人”.对于辩护律师存在明显的工作缺欠并导致被告人失去程序选择机会的,构成无效辩护,应当强化法庭对认罪认罚活动的司法审查,明确被告人辩护权的救济机制,完善认罪案件中被告人“反悔”时的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9.
目前,世界范围内刑事法律援助模式主要包括三种方案:指定律师制度、合同制度与公设辩护人制度,前两者属私人律师(我国亦称社会律师)模式,即国家履行为贫困者提供辩护服务的义务,而向私人律师购买法律服务,私人律师具体实施辩护服务的刑事法律援助模式;公设辩护  相似文献   

10.
自一九八○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的实践证明,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对于保证司法机关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起到了不少作用。然而勿庸讳言,我国律师辩护的作用,目前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究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辩护制度不完善,致使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无疑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探索我国律师辩护的特点,完善辩护制度使之符合我国国情,对于健  相似文献   

11.
王云飞 《法制与社会》2013,(17):260-261
从古至今,刑事案件在各类案件总量中的比重是较大的,一直是人们高度关注的一类案件,但是在当今中国,刑事案件比例不断上升的时候,律师却对刑事辩护敬而远之,这是由于我国法律对辩护人责任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实践中刑事辩护成功率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其主要问题有诉讼构造不合理,控辩不平等;缺少程序性辩护权;律师刑事辩护的风险大;以及无罪推定原则的"虚假"适用等原因。本文详细分析上述问题,并结合外国立法经验对我国辩护人在刑事审判中实际责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2.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已逐渐被人们所认识,但是,我国的辩护制度和律师制度尚不够健全和完善。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是形成上诉、申诉案件增多,甚至造成一些案件错判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们指定辩护人。”立法上作此规定,是为了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他们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但是,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公诉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没有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占很大的比重。这些  相似文献   

13.
谢佑平  吴羽 《清华法学》2012,6(3):30-43
我国新修正《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67条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较现行法有较大进步,但是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低下及辩护效果不佳仍是亟待解决的客观问题.公设辩护人具有公职性、专职性、全职性及专业性等特征,其基本属性为辩护律师;公设辩护人制度有助于实现贫困者律师辩护权,同时,也是国家承担刑事法律援助义务的重要方式.因此,建构我国的公设辩护人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4.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正在逐步走向成熟与完善,但不可否认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仍然存在明显的不足,从完善立法和适应强化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需要,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15.
《政法学刊》2018,(2):7-14
值班律师制度的引入无疑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事业的一大进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有人帮助"的问题,但距"有效帮助"尚有一定距离。值班律师不仅参与率比较低,而且在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和真实性方面并未发挥实质性作用,尤其是存在着"选择性"提供法律帮助以及为认罪认罚进行"背书"等问题,这与我国制度设计中对值班律师的职能及其权利配置不无关系。值班律师主要提供一种初步、即时的程序性法律帮助,具有普惠性、应急性的特点,由此决定了其所固有的局限性,即难以提供较为深入的全程辩护。当前值班律师功能的发挥关键在于"扬长避短"、实现法律帮助全覆盖,这是值班律师有别于辩护律师的制度优势所在。在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中,需要从制度和实践层面明确两个"不得放弃":一是为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作为国家的一项义务,不得放弃;二是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不得放弃,以此避免公安司法机关利用信息不对称及其资源优势,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虚假认罪或者不公正认罚之情形发生。  相似文献   

16.
在中国的刑事辩护实践中,始终存在一种"唯庭审主义"的辩护模式。其主要特征是,律师把庭审环节当成辩护的主要场域,甚至唯一场域,而忽视庭审外尤其是庭审前的辩护活动。审前既不与检警机关设法沟通,也未能说服其作出任何有利于己方的决定;庭审辩护又以宣读根据卷宗撰写的辩护词为中心。这一模式的形成,与审前制度空间的局限、刑事辩护理念的偏差、审前辩护技能的欠缺有着紧密的关系,并导致了诸多消极的后果,尤其是辩护效果不佳,无法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的利益,也难以及时地促使检警机关自我纠偏。2012年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审前程序的辩护人地位,使得部分律师日益重视"辩护前移",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要让中国律师彻底走出"唯庭审主义"的辩护模式,实现有效辩护尤其是有效果的辩护,至少还应从检察机关的审前定位和办案方式的诉讼化、律师权利的增设与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监管和值班律师的定位等诸多方面,对中国刑事辩护制度乃至刑事司法制度加以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我国实践中屡屡出现办案机关通过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担任辩护人,从而排除被追诉人或者其近亲属委托的律师的做法,这种做法违背了委托辩护优于法律援助辩护的法律规则与基本法理。委托辩护优于法律援助辩护是国际通行的刑事司法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文件也作出了全面规定。委托辩护优于法援辩护是法律援助制度本质属性的内在要求,有利于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有助于降低国家法律援助经费面临的压力。不仅被追诉人委托的律师优先于法律援助律师,被追诉的近亲属委托的律师也优先于法律援助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51条的规定存在严重问题。  相似文献   

18.
关于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我国现行刑事辩护制度的相关缺陷入手,通过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分析论证,结合当前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提出以下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建议:赋予律师于侦查阶段辩护人之地位、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保证并赋予律师单独会见权和讯问到场权、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并引入证据开示制度、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等。  相似文献   

19.
吴羽 《新法规月刊》2014,(1):137-146
公设辩护人制度建立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实现公民律师辩护权、兑现国家刑事法律援助义务以及矫正辩护服务的过分商品化。公设辩护人具有公务人员与辩护人的双重身份,从诉讼构造、立法规范及历史沿革上看,公设辩护人的基本属性是辩护人,他们应首先遵循律师职业伦理,而非公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实际运作中,公设辩护人组织的隶属关系影响到其独立运作;其受案范围的确定既存在根据贫困与案件性质的双重标准模式,也包括与强制辩护制度相结合的模式;从保障被告人权利角度上看,公设辩护人的纵向代理方式优于横向代理方式。通过借鉴公设辩护人制度的成功经验,形成社会律师与公设辩护人多元并存的刑事法律援助模式,以维护我国公民律师辩护权。  相似文献   

20.
编辑同志: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原则的重要体现。当前,由于专业律师力量薄弱,为了保证辩护制度的顺利实施,由人民法院聘请人民团体或企事业单位中懂得一些法律知识的人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实行辩护制度的积极办法,是完全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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