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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对象,侵财犯罪和其他类型犯罪一样侵犯了他人合法权利,理应受到同等保护,文章从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对侵财类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不足之处出发,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缺失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解决对策,以期对侵财犯罪被害人权利得到保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杀人取财行为如何定性一直困扰着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这其中涉及的财产犯罪与人身犯罪的交织是造成这种行为定性复杂的根本原因。本文以罪数、吸收犯、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和抢劫罪中的暴力等理论为分析工具,同时以取财故意的产生时间为标准对杀人取财行为进行了不同类型的划分,并对其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最后得出以取财故意的产生与被害人死亡的"时间差"作为对杀人取财行为定性的根本依据的结论。  相似文献   

3.
罪名是法律规定的犯罪名称。根据我国刑法和军职罪条例,罪名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按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名称可分为九类,有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些罪名可简称为类罪名。(2)按犯罪的直接客体,每类犯罪又分若干种犯罪。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分别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杀人罪,侵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的强奸罪等等。这些罪名可简称为种罪名。(3)有的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只包含一个单独的罪名‘如非法  相似文献   

4.
司法解释中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比较原则。在涉烟犯罪的罪数形态认定中,具体个案复杂多样,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区分一罪与数罪,并决定以一罪处理还是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5.
一、问题的提出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刑事案件时,有的自诉人因权益被侵害而提起诉讼,即自诉案件;有的被害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形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新刑法颁布和实施后,对被害人或附带民事原告人权益的保护愈加广泛,此类案件将会有增无减。认罪行的种类划分,与被害人或附带民事原告人合法权益有关的犯罪主要是: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侵犯知识产权罪;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非法…  相似文献   

6.
将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入刑,可有效遏制当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现象,但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罪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较复杂。情节严重的认定要采用多因素分析法,要从侵犯的信息数量及行为次数、信息隐秘程度、信息扩散时空范围、被害人精神伤害及物质损失情况、被告人获利情况等方面综合考虑。  相似文献   

7.
虚拟财产符合民法上"物"的基本特征,是民法中的有体物。虚拟财产是财产,盗窃虚拟财产构成刑法上的犯罪。目前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定罪主要有三种形式: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以及盗窃罪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盗窃虚拟财产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以盗窃罪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的行为对象、多次盗窃的认定、罪数、犯罪行为的受害人等因素。  相似文献   

8.
【裁判要旨】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并非选择性罪名,其指向的目标犯罪属于类罪,包括侵入、非法控制、非法获取数据、破坏等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对象的网络犯罪。学习平台辅助程序以机器浏览方式非法访问学习平台,并利用该访问改变学习平台内原有数据,侵犯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可信性和预期功能。  相似文献   

9.
【裁判要旨】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并非选择性罪名,其指向的目标犯罪属于类罪,包括侵入、非法控制、非法获取数据、破坏等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对象的网络犯罪。学习平台辅助程序以机器浏览方式非法访问学习平台,并利用该访问改变学习平台内原有数据,侵犯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可信性和预期功能。  相似文献   

10.
侵财犯罪是最常见的犯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最为突出.认定非法占有的侵财犯罪,与被侵犯的财产原先的所有、占有或支配、管理、控制关系等管有关系[1]存在着密切的关联.从财产的管有关系来分析侵财犯罪,有助于分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并且对犯罪的形态具有重要意义.试结合案例做粗浅分析.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定罪模式是立法定性加定量,这种定罪模式导致我国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犯罪圈过小,刑事法网"厉而不严",制约了刑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司法保障程度。而降低部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起刑点,则可以提高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程度,尤其是对被害人的保护。同时,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被害人,建议在刑法中设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12.
人们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争议颇多。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性质反向考察,其主观罪过的类型不应包括犯罪过失。从文义分析、立法溯源和整体理解等角度全面审视"应知"的规范含义,其应是犯罪故意的一种认识状态。总体观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只能是犯罪故意。  相似文献   

13.
徐凌波 《中外法学》2023,(3):707-724
行使债权可以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性。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性,是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而非一般违法性的提示要素,其评价的是财产犯罪行为所引起的财产转移、变动过程。只有当行为人对被害人拥有合法债权时,以非法手段引起的财产转移过程才被认为合乎民事实体财产秩序,进而否定非法性。实践中认为行使虚假债权、非法债权的行为也能否定非法占有目的,该观点将导致刑法财产犯罪体系内部的价值判断矛盾,进而产生处罚漏洞,应当予以纠偏。在《刑法》新增第293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背景下,应将催收非法债务罪理解为财产犯罪的减轻构成。在此基础上,区分虚假债权与非法债权的意义在于,催收前者仍应以抢劫、敲诈勒索罪等重罪进行处罚,只有催收后者才能成立催收非法债务罪。催收非法债务所获得的收益来自于被害人合法财产所遭受的损失,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应当优先返还给被害人。  相似文献   

14.
在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如何纳入刑法规制的问题上,存在解释论与立法论、合设模式与分设模式、重罪模式与轻罪模式的选择。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是指不存在公共利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情况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形,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知情同意规则或者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使用已经掌握的他人个人信息实现其特定目的的行为。该行为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涉个人信息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流转行为)不同质,且侵犯的法益具有独立性,故不能通过刑法解释而应通过刑法立法将其入罪。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侵害的法益是个人信息使用决定权,不同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个人信息流转决定权),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也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别,不宜将其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予以规制,应对其单独设罪配刑。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罪配刑应采重罪模式还是轻罪模式,应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刑法分则已有的立法逻辑等因素。基于我国刑法针对特定对象的非法使用行为入罪配刑的立法逻辑等考量,对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罪配刑宜采轻罪模式。  相似文献   

15.
《政法学刊》2015,(1):70-75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为以计算机为工具的犯罪、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与网络犯罪的交集。该罪为典型的行政犯,危害行为以网络为手段,保护客体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即公共网络秩序的正常运行。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为规范目的,刑法形成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类型和体系: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设置为行为犯,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为情节犯,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设计成结果犯,并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共犯行为独立规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在本类罪的司法判定中,必须注意行为的双重违法性和犯罪的竞合现象,以实现准确定罪量刑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疑难问题及其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磊 《当代法学》2011,(1):72-78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实践中适用较少的主要原因是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司法机关对于两罪的适用难以把握.应当及时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个人信息的内涵、犯罪的主体范围、行为方式的种类、情节严重的标准,从而推动相关司法解释早日出台,促进两罪实践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17.
所谓数额问题,是指财物折算成现金的一定数目的标志,它在侵犯财产罪和经济犯罪中代表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是必不可少的要件.由"数额"体现出来的危害结果,在不少的犯罪中占着重要的地位:侵犯财产罪,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的;投机倒把罪、走私罪,是以非法取得利润为目的的;受贿罪则以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目的.这些犯罪,虽有不同特点,但无例外地必须通过"数额"来说明财物损失的大小.其中有些犯罪,是以"数额"的多寡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比如关于盗窃罪、诈骗  相似文献   

18.
王宁 《法制与社会》2011,(36):19+23-19,23
近年来,在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过程中,司法机关对于涉及非法出版物的犯罪行为,是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犯复制品罪还是非法经营罪,存在一些分歧,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其中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厘清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三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9.
“撞炮”是新出现的一种侵犯公民财产的特殊犯罪方式。所谓“撞”,即故意与被害人身体碰撞借以讹人。“炮”有两层含意,一是泛指被撞的对象,主要是由被犯罪分子称为“山炮”的进城农民引申而来;二是指“一撞就响”,即能获利。简言之,“撞炮”是指以碰撞的方式设置骗局或引诱被害人,采用欺骗、威胁或暴力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它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但较之其他侵犯财产罪则更有特殊的危害性。一是它具有欺骗性。它以碰撞引发的纠纷开始,以被害人高价“赔偿”而了结,在犯罪出现的初期,甚至在犯罪发生的当时及发案后,有些公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打击侵财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一方面呈现出了严打侵财犯罪的高压态势,另一方面一般的侵财犯罪的成罪数额标准却被大幅度地提高了。侵财犯罪数额的确定就成了破解这一问题的关键。从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相应司法解释的说明上来看,在确定侵财犯罪的数额时,参考的标准大致可以归为两类,即"人均收入"和"发案率"。用"人均收入"和"发案率"这两个因素确定侵财犯罪成罪的数额,不但没有给出确定侵财犯罪成罪数额的清晰标准,反而变得更加模糊,很难分清楚罪与非罪的界限。应以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侵财犯罪中的成罪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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