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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数据的双重属性是自由属性和隐私属性。数据自由有对个人隐私的侵害,同时隐私保护对数据自由产生了限制性影响。要达到数据自由与隐私保护的平衡,就要以私法规则消除数据自由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以公法规则框定隐私保护对数据自由的合理限制。  相似文献   

2.
大数据时代下,微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使用频率最高的社交工具之一,因此承载着个人隐私保护的重任。微信好友、第三方网络服务提供商都有可能成为侵权主体,微信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机制包括: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完善微信隐私管理规则等。  相似文献   

3.
隐私及隐私权的概念流变,于网盘这种新的存储空间诞生之后,便产生了一种新的隐私权。网盘设有用户密码符合隐私空间的特点,存储活动事关私生活安宁,存储信息更是个人隐私。为了保护网盘隐私权,我国应当在各部门法中明确隐私范围,完善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内容,还要重视行政机关对网盘的监管,加强网络道德建设,树立尊重隐私的观念。  相似文献   

4.
基因隐私权是随着生命科学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权利。基因隐私有着与其它隐私不同的特点,导致了基因隐私侵权的方式、后果以及对法律保护的要求等方面都与其它隐私的侵权有着重大的差别。我国对隐私权的整体保护本身尚有缺欠,这就要求在立法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加强对基因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立法上应当明确提出基因隐私权的概念并加以科学的界定,对侵犯基因隐私权的行为规定专门明确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5.
大数据时代,隐私利益的发展性和复杂性、侵权事实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导致通过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隐私权进行保护遇到了重大挑战。在后法典化时代,需要明确隐私利益的核心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利益和私生活不被侵扰的安宁利益,即在多元利益衡量中确定和保护社会交往的基本界限。通过承认"风险和焦虑"是隐私被侵害的新型损害形式,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加大对被告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结合人格权请求权和动态系统论的方法,在个案中协调和保护相冲突的权利和价值的解释论塑造,实现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和多元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6.
学界已有的定义都把隐私权局限于个人范围,甚至局限于法律范围内。隐私权可以定义为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人格权,是个人或家庭在生活中客观存在的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要求,对个人隐私的合理支配权。当他人侵入本人的私人空间、私人事务或私人信息,如果一个正常的人认为这种侵入是一种侮辱,权利人有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和谐是社会发展的最高价值理想,是法的核心价值。隐私权保护对社会和谐有重要影响。和谐对隐私权的立法、司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随着数字化信息技术的乘势而起,互联网日益呈现出高度开放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在网络社交媒体平台,随着即时交互和信息共享的程度越来越高,网络隐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相比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相关立法保护明显滞后,传统的隐私权监管机制日显乏力。本文将重点阐述基于社交媒体平台的网络隐私安全保护问题,具体分析网络隐私的定义及范畴,并结合国内外相关案例及国际上几种主要的网络隐私保护模式,探讨网络隐私安全保护研究对维护我国信息安全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数字技术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与"控"两个阶段扮演着不容忽视的角色。但其在应用过程中也存在着数字化系统不健全、数字化技术平台壁垒、新技术企业参与不充分、数字鸿沟、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由此需要推动数字技术创新、实现平台互通互联、吸引新技术企业参与协作、促进"线下""线上"合作、保护个人隐私。通过这一系列的举措,推动数字技术更好地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9.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公共场所不存在合法的隐私利益,在公共场所不可能发生侵入隐私的侵权.但在技术高度发展、媒体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这样的论断已经不合时宜.文章拟从隐私权的发展、产生背景变化以及隐私权的本质等,来说明公共场所也存在隐私利益,并对公共场所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0.
智能家居设备在获取、储存、联网传输甚至分析、利用与人类生活各方面密切相关的信息时,可能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相冲突。物联网使家居智能化增大了消费者在注册使用环节、信息存储环节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和较为隐秘的间接隐私泄露的风险。欧盟GDPR对用户的个人隐私进行了全方位保护,为我国智能家居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参考。我国应当重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如消费者因隐私泄露而面临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威胁,则须考虑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权与安全权的竞合及偶发的价值冲突,在实践中需要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如消费者因隐私泄露遭受精神上的重大伤害,应当赋予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11.
搜查是刑事侦查行为之一,它的任务是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由于侦查的及时性、隐蔽性以及犯罪的复杂性,刑事搜查的强制因素决定了搜集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会触及个人的隐私区域。身体、住宅、物品、文件等搜查对象常常是隐私的载体,这样搜查时时与个人隐私存在冲突和矛盾。隐私保护与打击犯罪之间的冲突和平衡随之而成为关注的焦点。从程序上完善我国刑事搜查存在的问题,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是人权勃兴时代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12.
数字社会中人权的内涵被数字化重构,并产生了“数字人权”。数字人权具有安全、尊严、公平的价值属性,内涵主要包括互联网接入权、网络隐私权、数据被遗忘权和数据财产权。在商业场景中,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可能给消费者带来隐私、安全、财产、公平方面的风险,并且存在知情同意权被架空、法律和行政规制不完善等问题。为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数字人权,结合自我知觉理论、技术接受模型、社会交换理论和双因素理论探讨了人脸识别的心理机制,并从知情同意权保障、三原则审查、自我约束、行政规制和司法救济几个方面提出了消费者人脸识别的法律规制途径。  相似文献   

13.
乡村数字治理作为数字中国战略的重要支撑,是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基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与有力抓手。可以从乡村公共管理数字化、公共安全治理数字化、公共服务治理数字化三个层面,对乡村数字治理运行的社会基础加以考察。整体而言,乡村数字治理“三化”取得较大进展,但东中西部乡村地区发展不平衡现象突出,各类数字治理技术优化空间较大。在乡村推进数字治理,会面临数字鸿沟,制约数字治理可及性;治理主体数字素养不足,制约数字治理有效性;数字技术场景适配度低,制约数字治理适应性;治理过程“孤岛”化,制约数字治理协同性等现实挑战。未来要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缩小乡村数字鸿沟;提升干群数字素养,培育数字治理有效主体;精准研发技术,推动数字技术适配治理事务;加强条块、政社协同,强化数字治理执行保障。  相似文献   

14.
基于我国"互联网+"战略行动的实施,大数据技术迎来了快速发展的契机,我国已步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技术为人类提供了便捷的生产生活方式,人们通过网络开展的系列活动会产生诸多数据,而这些数据聚集在一起,经过分类、整理和筛选等数据挖掘技术,就可以产生海量的数据信息,其中个人隐私信息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于是就出现了泄露、盗窃、贩卖个人信息牟取利益的行为。近年来,通过个人盗取隐私信息实施的精准诈骗案例层出不穷,尤其是2017年5月全球爆发的"勒索病毒",席卷全球,在这场网络危机中,150多个国家和地区被波及。暴露出大数据环境下个人隐私保护研究的重要性。因此,本文以论述大数据时代环境下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概念作为研究切入点,阐述个人隐私保护工作所面临的主要困境,从多方面入手论述加强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15.
隐私权是指个人生活、私生活和家庭生活的信息不被知悉以及不受非法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属于人格权和个人尊严的范围,个人隐私信息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我国宪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隐私权,隐私权率先在民事法律和司法实践中予以承认,但刑事法律到目前为止均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只是刑事诉讼法上有保护个人隐私的条款,并且通过司法解释将个人隐私保护具体化。然而,刑事诉讼法的个人隐私条款并没有确立隐私权的基本权利地位,被害人个人隐私信息保护被轻视。本文探讨被害人隐私信息保护专门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被害人个人隐私权益弱化的观念因素,提出确立被害人刑事诉讼基本权利主体地位,确认隐私权为刑事诉讼基本权利,建立被害人隐私信息保护清单制度,对涉及到被害人个人隐私信息的案件应当适用侦查不公开和裁判文书不公开原则。  相似文献   

16.
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权利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该制度的建立需要正确理解、处理其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关系。隐私的根本特征不是秘密,而是个人对于私生活的控制,其与公开并非截然对立。在某种意义上,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反之依然。  相似文献   

17.
"网络暴力"是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对当事人的隐私、名誉等权利造成严重的侵害。在实务中可将其分为两种具体的侵权模式。在其规范中体现着隐私保护与言论自由价值间的冲突。此时,网络服务提供商及"网络暴力"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责任属于共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任的两个主体应根据不同性质的网络侵权行为类型承担不同的责任。  相似文献   

18.
利用网络侵害个人隐私的行为已经变得很普遍,个人隐私在网络空间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我国网络立法相对较晚,网络隐私方面的法律更是亟待充实。  相似文献   

19.
传统侵权法仅对权利损害提供救济,然伴随各类利益救济诉求的出现,法定权利类型的相对封闭性与侵权法律实务的多元化之间矛盾日渐激烈,而为实现救济需要对权利内涵及体系的扩大解释又必将损及权利概念的科学性,由此催生利益损害在侵权法中的确认。近代以来,各国侵权法或于立法中明确规定利益为保护客体,或通过司法实践认可其损害应予救济。在侵权法保护客体从权利扩大至包含利益的进程中,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对利益损害之救济直接创制权利,大陆法系则以此推动立法上的权利创设,二者殊途同归,均有助于逐步实现特定利益的权利化,促进各国民事权利体系的不断丰富。我国民事立法对利益作为保护客体之确认经历了从《民法通则》的隐含到《侵权责任法》的明确,再到《民法典》第1164条的进一步完善,而隐私从初始的归入名誉权项下,进而实现利益独立,并最终成为《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亦充分表明了利益损害之救济对利益权利化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20.
数字要素和信息技术为乡村产业、生活、治理以及人的现代化发展带来了巨大变革。数字经济助推农业现代化发展;数字技术为乡村治理现代化赋能;数字化服务促使乡村生活现代化;数字素养助力实现人的现代化。与此同时,对数据要素社会和经济价值的低估与轻视限制了其作用的释放;农民数字素养不能满足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需求;乡村数字治理的共建共享机制尚不成熟这些因素都影响着数字乡村的建设。针对困境和不足要坚持推动数字技术与农业产业深度融合,以实现农业现代化;深度挖掘数据要素的社会价值,以实现治理现代化;推进传统农民向“新农人”转型,以实现人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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