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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88年,原告王某从原籍迁入A村,安家落户,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原告迁入后,A村按全村人均占地面积给原告分配了粮田及自留用,同时原告亦按规定向A村交纳了各种税费,原告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2001年春季,因需要,A村的土地被征用,A村村委研究用土地补偿金为村民供应粮油,研究的结果是不同意向原告供应粮油,并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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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背景1998年,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A村村民赵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村里136亩土地,期限30年。因前几年种植粮食不挣钱,加上承包的土地靠近B村,灌溉用水不方便,赵某便放弃了种植土地。村委会为了不让土地荒芜.将土地再次发包给了B村村民张某,双方没有履行任何承包土地手续,张某已种了四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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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4)
原告:黑龙江省桦南县石头河子镇春阳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春阳村)。 法定代表人:任福志,春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志斌,春阳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陈胜君,春阳村村民委员会会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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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6)
起诉人:吴少晖,男,32岁,福建省屏南县路下乡路下村村民,住该村新兴西路48号。起诉人吴少晖因不服路下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其选民资格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提起诉讼。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二节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特别程序,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时通知路下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到庭参加。起诉人吴少晖诉称:起诉人的户籍在路下村,是路下村村民,并且一直在该村居住。起诉人的选举权一直在路下村行使,该村历届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起诉人都是选民。特别是2000年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起诉人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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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下新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和谐社会下新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存在立法上的不完善,包括宪法对村民自治的规定不完善和村民自治的立法不完善。实践中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与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还未理清。为此要完善村民自治的相关立法,为村民自治的发展与完善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明确村委会与乡镇人民政府、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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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的权力到底该有多大?1998年11月4日由国家主席9号令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了明确规定: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这里所列"事项"共八条,涵盖了村民利益的方方面面。如"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等等。请注意,这些事项都得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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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确定了村基层组织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基调和范围,但至今村基层组织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认定仍然是司法实践的难点。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属于村基层组织,村基层组织人员是指在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中管理集体公共事务的人员,不是泛指所有村民。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具备法律性、公务性、协助性等实质条件时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村基层组织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时只能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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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因经常发生偷电问是,村“两委”便于1995年1月1日晚组织对村民用电进行检查,共查出10户村民有偷电行为。经村“两委”研究决定,每户罚款200元。1995年1月3日上午,该村“两委”专门召集偷电户开会,村党支部书记徐某代表村“两委”宣布了罚款决定。村民丁某(女)既不承认偷电,又不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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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5(4):82-84
本文论述了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村民就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起诉村委会、村小组,人民法院是否主应当受理;村民诉村委会、村小组的案件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属于行政案件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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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村务公开,就是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或村民普遍关注的村中事务告知村民,使村民在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再去参与村中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真正实现当家做主。村务公开,看似简单,但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实行村务公开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和进行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之举。进一步推进村务公开,是贯彻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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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0年11月初,H村华某等人利用部分村民对村干部的不满情绪,打着"反腐败"的旗号,以承诺反腐败成功后可以向村民多分钱为诱饵,煽动该村部分村民聚众滋事。在华某等人组织、策划、煽动下,H村部分村民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先后聚众围堵工厂、建设工地大门,围攻区政府接访工作组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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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经济》2008,(7)
村民自治不仅仅是国家治理乡村的一种方式,也是国家赋予农民的一项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村民自治权既是宪法赋予广大村民的一项民主权利,也是广大村民对村中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自我管理的权力。作为"权利",它带有明显的"政治权利"的色彩;作为"权力",它带有典型的"社会权力"的性质。从目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现实状况看,行使村民自治权的主体实际上包括作为个体的村民和作为村民代表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权的类型也就包含了个体权利和集体权利。村民自治是国家法律确定的村一级治理制度,其中心就是以法律的权威赋予广大村民自治权,这种自治权对于个体村民而言是权利,对于村民整体而言则是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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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指由村民选举出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中的重大事务,并对村民委员会工作实行监督的制度。它是广大村民直接参与自治,行使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的制度。 一、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 民主决策的基本形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