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3.
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 ,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结构 ,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各项职权的组织基础。关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任务 ,宪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 ,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全国人大组织法根据宪法的规定 ,对各专门委员会的任务作了规定 ,其中之一为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 相似文献
4.
《山西政报》1956,(2)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次会议批准的「监察部关于第四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的报告」的意见,在撤销县(旗)监委后,省、自治区监察厅或专署、自治州监察处必须选择适当县派驻监察组。为此,特作如下指示:一、监察组受派遣它的监察机关的直接领导,必要时可由派遣它的监察机关委托所在县人民委员会指导。所在县领导机关如抽调监察组人员担任其它任务时,应征得监察组的派遣机关同意。二、监察组根据派遣它的监察机关的指示,检查所在县的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务院、省人民委员会决议、命令的情况和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对上述机关、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合作社的国家资财的收支、使用、保管、核算情况进行监督;受 相似文献
5.
《山西政报》1957,(7)
为了加强对派驻县监察室的领导,进一步开展驻在县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起到省、县领导的助手作用,兹根据第6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并经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山西省监察厅派驻县监察室由过去山西省监察厅的垂直领导关系改为由山西省监察厅和派驻县人民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关系。领导关系改变后,派驻县监察室仍属山西省监察厅建制,不作为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因此,它的职责范围仍旧按(56)省政祺字第922号"关于派驻县监察室若干工作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其名称、编制(具体编制数字,按山西省编制委员会通知执行)印章等也同样按以前规定执行。今后省监察厅对监察室的领导,主要是:在省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监察部与省人民委员会的指示,结合我省全面情况,原则地提出监察工作的方针与重点,加强监察业务领导,交流工作 相似文献
6.
《新疆人大(汉文)》1999,(8)
一、乡镇人大工作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 相似文献
7.
8.
9.
10.
11.
12.
《山西政报》1955,(11)
现将有关任免干部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任免,由检察院本系统自行管理,故今后有关市、专、县级检察干部的任免,不再报县以上人民委员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各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等人员由各市人民委员会任免。故今后不再报省。三、省财政厅所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西省公司、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物资储备处各仓库;工业厅所属地方国营厂矿、工业干校;商业厅所属各贸易公司、监务管理局、商业干校;对外贸易局所属茶业公司;卫生厅所属各卫生技术学校,除经理、副经理、主任、副主 相似文献
13.
14.
15.
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府组织,但为什么人大要对其村务公开行为进行监督?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首要职权就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既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明文规定 相似文献
16.
17.
正从2016年12月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到2017年11月在全国的推开,再到2018年3月11日《宪法修正案》明确"监察委员会"为同级的国家机构之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最终得到了宪法确认。一、宪法关于监察委员会有关规定的异同宪法第一章总纲的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 相似文献
18.
<正>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就抽象行政行为列入行政复议范围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现就该条款的内涵、意义和实施谈几点意见。 相似文献
19.
《山西政报》1955,(7)
(一)关于机关名称一、省厅所属的局,一律称「山西省××厅××局」。二、省厅、局、委员会所属的企业、事业机关的名称,中央主管部有规定者,照部的规定;部无规定、并曾经请示部批覆不拟规定者,由厅、局、委员会将所属机关名称提山意见,报由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三、各专署所属的室、科、处、局、委员会衔上一律加冠「山西省××专员公署」,如「山西省长治专员公署公安处」,「山西省忻县专员公署农林局」。四、设区的市人民委员会的办公厅(室)、各办公室、人事局和直属科、处的名称,均冠以「山西省××市人民委员会」,如「山西省大同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山西省阳泉市人民委员会卫生科」,其余各局、委员会衔上只加「××市」,不冠「山西省」和「人民委员会」,如「大同市财政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