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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查处违纪案件,认定违纪事实必须做到证据确凿,这是办案工作的基本要求之一。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除了要运用直接证据以外,还要善于运用大量的间接证据来认定违纪事实。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那些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证明力而言,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不亚于直接证据。因为有的案件由于主观和客观原因,根本无法取得直接证据。有些违纪人员手段狡诈,作案时不会让人看见,○即使案发后也不肯轻易供述和承认自己的违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认定其违纪事实,…  相似文献   

2.
准确量纪是违纪案件审核处理阶段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衡量案件审理水平的标志之一。从近几年我省执纪情况来看,凡量纪失当的,大都与不能正确理解量纪情节有关。现对量纪情节的作用及运用时应注意的问题作以说明,以便各级审理部门在量纪时参照执行。量纪情节按其效力划分,可分为参考情节和规定情节两个种类。参考情节是指根据处理违纪案件的基本原则,从办案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由执纪机关掌握的情节,一般案件程度不同的都有一定参考情节。一是违纪动机:违纪者在实施违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活动。同样问题,违纪动机不同,量纪就要有所区…  相似文献   

3.
王永红  王瑞芝 《先锋队》2013,(10):43-43
一是充分保障违纪人员的知情权。凡是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在首次审理谈话时,告知违纪人员在案件审理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并附有其违纪行为违反的条规,让违纪人员对照自己的违纪行为,加强自我认知、教育和学习。二是充分保障违纪人员的申辩权。赋予违纪人员充分的申辩权利,听取违纪人员对违纪事实的申辩,对合理的陈述、申辩和意见予以采纳,对不合理的辩解,告知其不予采纳的理由和原因,  相似文献   

4.
陈强 《先锋队》2014,(11):50-51
前不久,襄垣县纪委出台制度,明确案件初核报告由县纪委常委会议集体研判,确保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科学规范,着力提高办案质量。制度规定,案件检查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形成初核报告后,由纪委常委会根据情况认真进行案前分析、集体审定,并最终形成处置意见。经初步核实对反映问题不实的,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经初步核实或审查,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视情况对被反映人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成被反映人作出书面检查,纠正违纪行为,责令退出违纪所得,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相似文献   

5.
李晓斌 《先锋队》2013,(11):29-30
案件审理谈话在同被调查人核对事实的过程中听取被调查人的申辩,为其提供充分的辩解机会,让审理人员站在更高的层面客观公正地审查证据,审核调查组对被调查人认定的违纪事实。它是对违纪事实的一次全面的监督检验,特别是让被调查人充分表明自己的意见,对于防止出现冤假错案作用很大。因此,审理谈话最能体现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清明,应该从维护纪检监察机关政治清明的高度做到三认真、三结合,杜绝四切忌,做好审理谈话工作。  相似文献   

6.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经初核后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是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二是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作进一步深入调查;三是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  相似文献   

7.
熊志海  杨远林 《探索》2003,4(5):136-139
"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这一主流的证据定义并不正确.在诉讼中,证据是中性的,并不就是事实.既有与案件事实有着客观联系,因而蕴含有案件事实的真实的证据,也有不符合事实、与案件没有联系的虚假的证据.因此,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审查判断,查明证据中确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事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证与物证"则是证据的存在形式.因此,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并不是证据,而是证据中蕴含的证据事实.  相似文献   

8.
一是"实",就是认真分析反映问题内容是否真实可信,线索是否具体,时间、地点、主要情况是否符合逻辑,向举报人进一步核实违纪问题线索,向知情人搜集所有相关证据。经过案情分析,排查掉虚假、次要的问题,掌握主要问题的线索、证据,为案件查处奠定良好基础。二是"灵",就是根据不同违纪者的不同心理,采取不同的方法和策略,因人而异,灵活采取策略。三是"抓",就是抓住疑点,咬住不放,一查到底,真正"拔出萝卜带出泥"。四是"查",就是以查账开路,对财务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凭证不全、容易发生大案  相似文献   

9.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了四川省射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党组副书记、局长兼林业局局长赵和才违纪违法案。在本案中,有一个细节值得关注,赵和才隐藏得很深,一直是同事眼中的好领导,甚至直到案发都没有出现过一件反映他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我以为只要我不报,组织就发现不了。现在才知道自己是多么可笑。"面对组织审查,赵和才悔不当初。  相似文献   

10.
贾锐军 《廉政瞭望》2005,(10):41-41
过去,违纪党员只能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其党纪处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而今,四川省泸县涉嫌违纪党员有权参加县纪委常委会,听取对自己违纪行为的定性、处理讨论,并进行陈述和申辩。  相似文献   

11.
浅谈如何正确地收集证据王金林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的基本作用就是证明案件查处结果符合事实的原始状况,从而揭露犯罪,惩处违纪,澄清是非,保护无辜。所以,在查处党内违纪案件工作中,如何正确地收集证据是案件检查工作的重要一环。收集证据是一项...  相似文献   

12.
问:什么是共同违纪?对共同违纪的人如何处理?答:共同违纪,是指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犯党的纪律。构成共同违纪;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共同违纪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违纪行为。即违纪人共同参与了某一种或某几种《处分条例》所规定的违纪行为,每个人的行为,是整个违纪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二,共同违纪主观上必须有共同违纪的故意。  相似文献   

13.
法之 《支部生活》2005,(2):40-40
对违纪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依据包括:错误事实依据、纪律依据(政策依据)和参考依据(即附加考虑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的条件)。主要的处分依据是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包括错误事实的情节、性质以及造成的后果。党的政策、党章和党内制定的党纪、处分规定等是政策依据。在决定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时,要把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等作为参考条件。根据本人态度的好坏等因素,可在适用党纪范围内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  相似文献   

1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犯有本条例分则中没有规定的错误,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作出这一规定,是因为违纪案件情况复杂,涉及范围广泛,加之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目前又正处于改革开放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复杂,违纪行为更加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态势,使处分条规不可能将所有的违纪行为都明文规定出来。从我省运用这一规定的情况来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大都能按规定程序办事,但也存在着不能正确比照处理、越权审批等问题。正确使用“比照”方法处理违纪案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  相似文献   

15.
浅谈违纪案件审理中的审核证据工作文/冯根年在反腐败斗争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和纪律条规,做到既惩治腐败,又不发生冤假错案或处分畸轻畸重的问题,就必须认真细致地做好有关证据的审核工作。审核证据工作是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核心,也是查处违纪案...  相似文献   

16.
玄纪 《廉政瞭望》2005,(4):47-47
由于经济案件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违纪人员的反调查能力越来越强,查办案件难度也越来越大。为此,初核时必须紧紧围绕有无违纪事实收集证据,在“严”、“快”、“深”、“细”上狠下功夫。坚持一个“严”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案件线索的初核,保证办案程序的合法性。突出一个“快”字。在被调查对象毫无警觉或知之甚少的情况下,迅速获取主要证据,待条件成熟,立即转入立案调查阶段。强调一个“深”字。针对被调查人可能提出的辩解或翻供,注意在“深”上下功  相似文献   

17.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遇到这样一种现象,当纪检监察机关查办一些部门、单位的违纪案件时,一些违纪行为往往是已经“集体研究”。产生此类现象的原因,主要有这“三不怕一不力”。一是“集体承担责任不怕”。有些部门、单位的领导,对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擦边球”,阳奉阴违甚至拒不执行。以为有“集体”承担责任,法不责众,违纪起来便有恃无恐,无所顾忌。二是“只要不装入  相似文献   

18.
在执纪工作实践中,有的案件只能依靠间接证据来定案。所谓间接证据,是指凡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由此说明,使用间接证据是有条件的。中央纪委办公厅1991年7月颁发的《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第21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而仅凭间接证据定案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相似文献   

19.
正2017年3月,乐山市市中区纪委收到一条关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大队长袁长富涉嫌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线索,区纪委随即成立专案组,着手开展外围调查。通过近半年深入细致审查,一起时间跨度长、违纪行为多的典型违纪案件逐渐浮出水面。  相似文献   

20.
电子证据的认定及法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楠 《探索》2001,(3):133-134
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复合性、易破坏性等特点。电子证据属间接证据的范畴,因而,在评估其证明力时,如何审查判断其真实可靠和如何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认定案件事实,将是最主要的工作。我们应借鉴国外计算机法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制定和完善我国的电子证据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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