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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业在旅游业中占有"半壁江山",饭店开门做生意就要接纳形形色色的客人,消费者是饭店经营的所有利益和盈利的来源。因此,饭店经理人必须学会与与各色各样的人打交道。在现代社会要妥善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需要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待饭店与消费者的关系。在政治社会里,饭店与消费者利益关系的协调特别需要理顺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本文中,我们主要告诉大家如何正确认识、分析和处理饭店与客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饭店与其他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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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忽视的现实镜头一:某豪华饭店的单间客房内,一位年轻的东道主大声让服务小姐给酒醉饭饱的客人每人准备两条“红塔山”烟,并特意叮嘱说“别忘了开发票!”闻听此言,客人甲悄声对客人乙说:“这小子,仗着干税务,今晚的花销不知又让哪家企业给报销啦!”镜头二:东北某市一实权单位的科长到一企业检查指导工作,厂长一阵寒暄之后说:“前几天我想跟你喝一顿,怎么也找不到你呀!”“咱哪象你呀!手拿大哥大,家里有电话,我啥也没有,你上哪儿找我去?”科长说完,接着又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说,“要不你借钱给我安一部电话?”厂长立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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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县某局的“综合经营”搞得不错,连续两年创收额突破10万元大关。因此,常有外地同行前来参观、取经。每逢这时,A局稍沾上点儿边的头头脑脑便一起陪着客人。陪到吃饭时间了,就和客人一同去酒家饭店。哪月不陪个几餐?哪餐不赔个两三百块?A局职工对此意见很大,曾联名写信给省局,反映本局的公款吃喝之风。省局也很重视,一年内换了两个局长。新上任的局长虽也抵挡了一阵,无奈花拳绣腿,终究还是成了众“陪客”的俘虏。职工们失望了。这不,本省B县某局的刘副局长又来参观了。坐坐,看看,晃晃,转转,就到了晚饭时间。作为主人的李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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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四川省首例“开瓶费”案.消费者冯小红因“自带4瓶白酒就被强制加收了320元的开瓶费”,一怒之下将重庆孔亮火锅春江花月店告上法庭.四川省消协负责人对此明确表示,“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是属于“消费歧视”的强制消费行为,违反了《消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而火锅店却称店方是在维护自身的权益,因为四川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制定的《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方案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原则上可以谢绝客人自带洒水进入餐厅享用,但企业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醒目的位置.如客人确要自带酒水需征得餐饮企业同意,企业可按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适量的服务费用……”由于四川餐饮协会制定的行规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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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崔某于2005年3月至2006年3月间,在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高速演艺吧租用4套包房,雇用6男1女利用电脑上网以女人身份与客人聊天并留下客人电话,再由佘某、贾某等女“酒托”与客人联系,将客人约至高速演艺吧,事先不让客人看账单,女“酒托”在点高价洒水后借故离开,由崔某、裴某等人向客人要消费费用,客人如不给钱.崔某就用言辞相威胁,客人被迫交付费用,对于没带现金的派裴某与客人一同取钱,共以此手段获取孙某、刘某、杨某、黄某人民币15000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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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饮酒、纵酒现象并不少见,由此引发的醉酒客人自身遭受损害,或导致他人损害,受害人要求赔偿的纠纷颇多,故应确立主人对饮酒客人的两项安全保障义务,即保障饮酒客人安全的义务和保障醉酒客人不致害他人的义务,从而有利于解决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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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饭店业的快速发展,涉及饭店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而规范饭店管理、解决相关法律纠纷的饭店法律法规的发展却明显滞后.本文以宾客选择饭店入住这一过程为线索,通过研究,总结出影响宾客选择饭店入住的三个因子,即安全、舒适、周到.并根据宾客在入住饭店过程中遇到的不安全、不舒适、不周到现象,对我国现存饭店立法体系进行研究,找出其中的不足,进而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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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美国雅虎新闻网报道,一些国际连锁酒店深谙客人的烦恼,像皇冠假日酒店在今年7月就推出了“打鼾巡逻队”服务,专门对那些鼾声如雷的客人进行提醒,以便为其他客人提供一个安静的睡眠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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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1996年5月8日,南京古都饭店与南京天星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天星公司)签订一份古都饭店综合楼承包协议,约定古都饭店将其新建综合楼一栋承包给天星公司经营管理。承包期15年,承包金每年700万元,后13年每年800万元。1997年10月10日,双方又签订新古都饭店承包合同,并于1998年2月28日开始试营业。同年11月7日,江苏省军区新古都饭店接收工作组和天星公司签订新古都饭店交接协议,约定原承包合同废止。南京市玄武区政府接收新古都饭店,经审计发现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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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车责任应由谁承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某日,张某驾着自己的小轿车与朋友前往大门外立有一“停车就餐”招牌的某饭店吃饭,张某把车开到饭店院内后即到饭店二楼吃饭,待饭毕结帐后下楼,张某惊奇地发现自己的小车已不见踪影,便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多日未破此案的情况下,张某把该饭店告上法庭,提出由饭店赔偿丢车损失的诉讼请求,饭店则以张某未要求看管汽车、未收看管费而无义务赔偿为由拒绝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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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四川省首例“开瓶费”案。消费者冯小红因“仅仅只自带4瓶白酒就被强制加收了320元的开瓶费”。一怒之下,将重庆孔亮火锅春江花月店告上法庭。四川省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协)负责人对此明确表示,“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是属于“消费歧视”的强制消费行为。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我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而火锅店却称店方是在维护自身的权益,因为四川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制定的《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方案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原则上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享用。但企业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醒目的位置。如客人确要自带酒水需征得餐饮企业同意。企业可按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适量的服务费用……”由于四川餐饮协会制定的行规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这起案件自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