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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新刑法第397条的罪名与罪过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新刑法颁布之后,关于刑法分则第397条的罪名和罪过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同时,“两高”司法解释对该条罪名的规定也不统一,因此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关于罪名,本文在评析不同意见的基础之上,结合刑法中的罪数理论、法条竞合的立法方式等进行了分析,指出该条只规定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两个罪名。关于罪过,文章从刑法中的罪过理论、立法意图等方面加以分析,主张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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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同规定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两罪在概念、立案标准、主观、客观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但实际办案中确又不容易区分开来,下面,本文就通过对两罪的比较,浅析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方法以及对两罪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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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不符合我国立法实际和国家利益,有必要予以扩大。《刑法》第397条规定,构成玩忽职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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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玩忽职守罪两个问题的探讨肖介清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玩忽职守罪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在有些问题上已达成共识,有些问题则存在争议。本文试就玩忽职守罪两个有争议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一、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我国刑法第187条明文规定,玩忽职守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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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玩忽职守罪的立法完善韩耀元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应该是十分明确的。即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玩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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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渎职罪立法、司法中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订刑法改变1979年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过于笼统的做法,把十几年来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文,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文,并针对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渎职犯罪行为,从而形成了以第397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为渎职罪的一般性规定,以第398条至第419条所规定的具体渎职犯罪为读职罪的特殊性规定的读职罪法律规范体系。修订刑法关于渎职犯罪规定的具体化无疑将有助于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渎职犯罪。 为了解、掌握检察机关依据修订刑法惩治渎职犯罪的情况,我们就有关渎职罪立法、司法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我们的调研情况及初步研究意见汇总如下,供刑事立法、司法及理论界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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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在我国刑法中是作为类罪概念出现的,包括三种类型: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从行为的性质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属于故意犯罪,玩忽职守属于过失犯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一般表现为作为型犯罪,玩忽职守一般表现为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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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的一种,既具有渎职罪的共性特征又具有其本身个性特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玩忽职守类罪的一个概括罪名.本文利用刑法解释学方法,结合实务出现的一些典型问题,从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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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状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玩忽职守,一般是指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传统观点认为,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且主体限于刑法第83条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从刑法实施的1980年至今,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渎职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日益突出,其形式也呈多样化,远远地超出刑法分则第八章所规定的内容。为了打击犯罪的需要,在立法和司法领域,玩忽职守罪的适用范围大大地突破了传统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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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涉及刑法23个条文,规定了33种罪名。如果以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来划分,可以将渎职罪分为两类:一类是滥用职权罪,一类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因玩忽职守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又细划为9个具体罪名。由于每个罪名的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相同,所以本文将玩忽职守这一类罪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分析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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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滥用职权罪条文存在设计不合理、罪状不明确、主体范围过窄、刑罚设立不科学等问题,应及时修改立法,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分列,明确其主体特征,扩大其范围,提高其法定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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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虽然没有规定徇私舞弊罪,但规定了很多徇私舞弊型犯罪,这些犯罪既不同于滥用职权,又不是玩忽职守,而是一种新的犯罪行为。立法单独设立徇私舞弊罪,既符合法理,也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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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异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订后的刑法第九章“读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除保留了原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外,还根据司法实践,在该条中增加了滥用职权罪,并对因河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的,单独规定了较重的刑罚。在学习过程中,笔者发现,对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两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区别以及两罪的异同等等,常常“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认识不一致。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均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是人民检察院今后重点查办的案件,弄清二者的区别和联系,区分两罪的犯罪构成,对于检察机关准确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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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个渎职罪。从立法规定看,本罪的实行行为表现为滥用职权行为或者玩忽职守行为。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本罪的渎职结果,其与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本罪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尽管立法没有对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但其并不是复合罪过形式,仍然是单一罪过形式,因此,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应结合其实行行为来确定行为人的罪过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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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是刑法对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笔者认为,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标准不应当与玩忽职守罪相同。同一条文规定两个以上犯罪的情形,为排列式罪名或者选择性罪名。排列式罪名的罪与罪之间行为无内在联系,但侵犯的客体相同;选择性罪名的罪与罪之间有内在联系,且罪质相同。但无论是排列式还是选择性罪名,既然刑法将其规定在同一条文,适用相同的法定刑,它们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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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从立法意图来看,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不包括故意内容。但是在现实中,又确实存在着为数不少的国家工作人员出于故意(不仅限于间接故意)实施的违反职责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明知自己违反职责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结果而置之不顾的情况便是一例.这类危害行为较之于仅具过失特征的玩忽职守罪的危害性,往往要大得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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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是现行刑法典增设的新罪名,因此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在主体、客体等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但由于现行刑法条文对滥用职权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因此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准确定性。本文从二罪的罪过形式进行分析,认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表现为故意,并且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玩忽职守罪只能是过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