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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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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154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原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比较,修订后的新法律有许多创新和亮点,不仅明确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重要内容,还就涉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许多方面作了明确和具体规定,例如: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不得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饮酒、吸烟;老师辱骂学生要受到惩处;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相似文献   

2.
本文分析了我国涉少民事审判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指出贯彻该原则是尊重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借鉴国际社会保护儿童先进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检验法院办案质量和社会效果的尺度之一,对增强未成年人的社会主义法治信心有重要意义。在分析当前涉少民事审判保护未成人权益重视程度不够、保护力度不足之后,结合实际探讨了涉少民事审判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的途径,即审判模式上构建职权主义模式;审判组织上加强专业化建设;程序上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审判形式上强化诉讼调解,修复社会关系;重视对未成年人精神和心理救助,拓宽国家救助内容和途径;庭审职能向学校、家庭和社会延伸,形成互动机制等,以促成我国早日形成完整系统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3.
在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倡议下,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教育局、团委、妇联在五月份联合成立了“长宁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律师志愿团”。律师志愿团由31名志愿律师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办理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进行庭前调查并适时对违法未成年人进行帮教;义务担任长宁区中小学青少年维权法律顾问,适时到被聘任的学校、对口街道(镇)为师生和家长进行法律讲座、法律咨询。上海市长宁区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颇有建树,中国大陆第一个少年法庭、第一个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均是在该区创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律师志愿团的成立使该区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4.
随着部分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建立和工作的开展,以维权为基点的涉少民事案件审理工作应当怎样体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已经成为理论和司法实务中的新问题。笔者以家事案件为视角,结合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对涉少民事案件审理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和司法现状,认为按照目前我国现行民事案件审理的方式,不足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提出在诉讼中,首先确立“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并使之成为审理涉少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笔者对该原则基本内容以及在诉讼中依据该原则的要求所设置的实施细则、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了论证,包括设置专门程序,庭前、诉前告知程序,以示明的方式使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了解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院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未成年人诉讼地位缺失的应建立“诉讼代言人”制度;法官依职权审查调解协议、加大调查取证力度等为主要内容的适度司法干预的审判方式等。  相似文献   

5.
流浪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一方面他们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影响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他们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因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方面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赋予了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主体地位,这在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方面是一个进步;通过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应当”这一立法表达的法理分析,我们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可操作性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在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中,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抚养等具有义务(职责)与权利(权力)的双重性,伴随着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的确立,未成年人的权利与父母的权利必然会发生冲突,如何解决这些冲突,实际上我们并没有做好相应的准备,这必然会影响对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实际效果。  相似文献   

7.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社会保护一章增加了关于“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条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调查表明“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与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较强的相关性,这类地方容易诱发犯罪动机,是不良交往的主要场所,是暴力、色情等有害文化的重要传播地。本文认为,从根本上解决优化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问题,应当在拓展公益性和教育型活动空间、惩罚违规运营场所的同时,强化家庭保护功能,抵御不良文化场所的吸引和诱惑;强化闲暇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学会辨别和选择;强化监督和教育机制,依法规范和引导文化娱乐场所。进而从根本上杜绝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受到不良文化的侵害。  相似文献   

8.
前科是指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前科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会对具有犯罪前科的人的各种权益产生法定或者非法定的影响。对犯罪前科的影响进行限制有两种不同的模式。一是收缩犯罪前科的范围;二是在满足一定时限或者条件下进行前科消灭。为了减少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的障碍,降低再犯的可能性,不少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未成年人前科的保护制度。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建立了未成年人前科保护制度,但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一是前科制度与人事档案制度、政审制度相结合,导致了“一朝犯罪,终身为罪犯”的后果;二是对未成年人平等权的司法保障薄弱。因此,该制度仅仅停留在法律的规定上,规范与事实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断裂,实践中只见前科,不见前科保护。我国现有的前科保护制度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保障,一是要建立犯罪记录登记制度;二是要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有条件消灭制度;三是加强未成年人平等权的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9.
防止未成年人犯罪向刑事化方向发展,由单纯的司法消极预防向积极保护发展,用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的重要任务。我国防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制度建设初见起色,但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新情况和新矛盾不断出现,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保护制度还存在较大的缺陷,  相似文献   

10.
联合国相关公约对儿童权利做了较为详细完备的规定,成为各国国内法完善儿童权利的标杆。我国历来重视完善儿童权利,通过《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完善了儿童权利,如对儿童累犯制度的摒除、加大对未成年人缓刑等社区矫正执行力度、有限度免除儿童前科报告制度等等。但总体而言,儿童权利保护水平还有待提高,如还存在未成年人罪犯刑事立法保护面窄、力度不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保护方式粗简、不成体系等问题。应该继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立法的形势和内容两个层面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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