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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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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邹 《政府法制》2011,(1):40-41
行政调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理论行政 调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参与下,采取一系列调查措施,就其认为必要的事项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认定处理行政事件所依据的事实。它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必不  相似文献   

2.
试论行政处罚证据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行政处罚证据是一类不同于其它证据制度的证据。当场行政处罚应当采用以事实为根据和排除滥用职权的证明标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看见或感知了违法事实全过程但不当场处罚的案件 ,应当采用以事实为根据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非当场行政处罚 ,应当采用以证据为根据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由于以事实为根据标准的采用 ,要求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采取尊重的态度。行政处罚证据收集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以前 ,作出决定之后收集证据意义不大 ;行政处罚应当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言词证据和案卷排他性原则等规则  相似文献   

3.
法制信息版     
河南省嘉县法院近日在所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全面引入听证程序。对于行政机关申请立案的非诉执行案件,由合议庭按照性质相同、案情相近、区域相对集中等原则,在裁定执行前,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派出代表和被执行人一起,共同参加由合议庭人员主持的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由行政机关出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由被执行人申辩、质证,最后由合议庭人员按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原则,对涉案证据  相似文献   

4.
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合法性、民主性的保障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杨惠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运用的"听证"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被处罚人就案件事实及其证据进行陈述、辩论和补充证据的法定程序...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第32条又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同时,又要求:“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处罚法设立行政处罚告知程  相似文献   

6.
行政诉讼证据与行政证据的区别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诉讼证据与行政证据的区别探讨史容,丁丽红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由人民法院依法收集、调取和审查的,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而行政证据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程序调查收集的,证明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情况的一切客...  相似文献   

7.
"以事实为基础,依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切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违反该原则的执法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查清事实后,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也就意味该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基础,违反了该项原则,故属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那么,何为主要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表现形式都有哪些呢?一、主要证据不足的含义在弄清主要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之前,我们有必要搞清楚事实与证据的关系。通常意义上所说的"事实",是指客观上实际存在的情况。很多人将客观事实作为执法机关处理案件的事实,并且认为执法机关应当而且也能够查清客观事实。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唯心的。执法机关处理案件都是某一事情出现后,才开始进行调查处理。在执法机  相似文献   

8.
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像法院一样要通过证据认定事实,然后依据法律作出惩罚性的决定。在这一过程中举证责任的问题十分重要。在一般情况下举证责任应完全由行政机关承担,但是当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时,则要为其主张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9.
新刑诉法规定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但必须首先审查行政证据是否欠缺证据基本要素,并要依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审查其取证的合法性,行政证据才能具备证据能力。在因客观情况而无法再次取证的情况下,若行政机关所取的言词证据经审查能够保证客观性,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即便不能作为证明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据,也可以作为反驳证据使用。行政机关在执法中采取的抽样取证是一种特殊的取证方式和证明方法,所得的证据在满足抽样规则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依行政法规中的推定规则所得的推定事实在刑事诉讼中不应作为证据使用,但不影响基础事实作为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   

10.
<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来源于行政程序中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该原则得到了充分的阐释,对于行政机关树立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这一规定本身有不合诉讼法与行政法基本原理之处,应当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应当删除现行法中关于限制被告取证的规定,亦无必要涉及代理人以及其他问题,只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以后所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即可.  相似文献   

11.
谭正江 《政法学刊》2006,23(5):97-100
信息就是证据,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和证据材料仅是其载体,所以证据的收集和确认就是特定案件信息的收集和确认,可以遵循信息论中的相关规律。在特定行政案件中,行政调查就是能证明特定案件客观真实性或证明特定案件事实具有法律真实性的信息从信源出发,被信宿所感知这一信息传递的过程。信息博弈终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调查中的均衡解就是特定案件法律事实的成立。  相似文献   

12.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违法事实,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行政机关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存在,具体行政行为就失去事实基础,也就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违法.如何对行政机关确认行政违法事实进行合法性审查?笔者认为,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49条和第54条第(一)、第(二)项第1目来进行.首先,审查被告行政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和具体要求.其次,根据案件的事实分清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确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再次,审  相似文献   

13.
关于证据 《意见》关于证据问题的一条重要规定是:被告聘请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条规定的主要理由是: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是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规定的。因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应当是先有确凿的证据、可靠的事实,然后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先裁决,然后再取证,尤其是再  相似文献   

14.
论行政处罚的事实与主要证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处罚是一种事后措施,即在某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发生后,行政机关对该行为作出的处理。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就不能给予行政处罚,倘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不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是刑事或民事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一般不能给予行政处罚,应由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处罚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是行政处罚合法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因此,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处罚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必须清楚,主要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行政处罚认定被处罚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与证据,具体来讲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15.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处罚之前要履行告知是行政机关的义务,陈述、申辩是当事人的权利。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履行告知程序不敢有丝毫马虎,但是,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时却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够重视;听取意见流于形式走过场,听取意见细致程度不够,听取意见后听之任之,我行我素。  相似文献   

16.
徐继敏 《河北法学》2006,24(4):11-14
证据规则在行政裁决程序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行政裁决应当确立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案件事实原则.行政裁决证明责任分配办法是"谁主张谁举证",行政相对人分别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裁决程序应当采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7.
行政调查系指行政机关为达成特定之行政目的,所从事之各种资料搜集活动。行政机关于从事行政调查时,依据"职权调查主义",不受当事人主张之拘束,并承担调查事实之责任。惟有调查遇有困难,可由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提供协助,但对事件之澄清责任仍应由行政机关承担。当事人若未尽协力义务,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得强制其履行。任意性之调查行为不具处分性,无"行政执行法"之适用。间接强制之调查行为应属行政处分。违反此种协力义务者应受行政罚上之罚款作为制裁之手段,故不得再依"行政执行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直接强制之调查行为属事实行为,但事先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之行为,应仍具处分性,应受"行政执行法"之约束。直接强制调查行为在法律保留之要求上较无疑义,惟调查时应遵守比例原则和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于从事行政调查时,法律若未有赋予其得强制进入之权限,则行政机关原则上仍不得采取强制进入之方式。行政调查于声请令状后皆可从事行政搜索,于个别法律之规定中,单独明定得声请令状实施行政搜索应有容许空间。有关临时进入检查,应践行通知之程序。惟基于较为重大之公益之考虑,且经事先通知将无法达到调查目的之情形,应可容许有不经事先通知之临时检查。倘当事人拒绝放行,须视此种调查是否有得直接施以强制力之规定而定,若法规允许,自得以强制力排除当事人之阻碍,否则仍只能以间接制裁之方式。当行政机关已进入关系人之场所实施检查时,不论是否以直接强制力进入,除进行相关检查外,原则上不得附带从事搜索行为,或对相关证据予以扣留。  相似文献   

18.
李莉 《法制与社会》2010,(19):152-154
入室检查对于行政执法有时是至关重要的,是行政机关调查获取案件重要证据的唯一途径,但同时入室检查也是一种相当实力的行政强制执法行为,其本身与《宪法》规定的国家保护公民居所权、隐私权和财产权的价值是相悖的。因此,行政机关在采用入室检查的行政执法中必须遵守特别的行政合法性要件,即拥有法律明确授予的入室检查权,严格遵守比例原则并经上级复议机关审查批准获取入室检查证。  相似文献   

19.
孙金阳 《法制与社会》2010,(29):173-173
行政规则在行政诉讼中只有案件事实方面的意义,法院根据法律对行政规则进行评价,然后决定是否作为判决依据。本文认为依据行政自我拘束原则和法律适用的平等要求来看,行政规则对行政机关具有自我约束意义,除非行政规则本身违法或者在个案中不遵守行政规则具有正当理由,行政机关不得违反行政规则。  相似文献   

20.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我国行政处罚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听证程序,从而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初步确立,这是具有重大突破意义的规定。听任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证行政机关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正确认定事实,合法作出处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目前,我国对于听证制度的理论研究及实际应用都处于初创阶段,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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