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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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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正当利益在当前实务操作中,事关行贿案件的定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行贿人谋求利益的多样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逐渐发生了变化,如何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如何理解不正当利益认定标准,成为当前实务界的一大难题,本文正是从实务出发,讨论不正当利益之认定。  相似文献   

2.
曾杨  廖运学 《法制与社会》2013,(10):259-260
本文对修正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个主观要件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从而使刑事法网更加规范,以利于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犯罪的认定,适当扩大行贿犯罪的打击范围,进而更有力地打击受贿犯罪。  相似文献   

3.
按照刑法条文规定,行贿罪成立的前提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如果缺乏这一要件,那么定罪便失去了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普遍有这样一种情况,送人以财物并没有直白的、明确的目的,换个角度说,其目的是隐性的、不确定的,其送人财物的行为泛泛而言是为了长期的感情投资,这种投资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如果需要谋取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时,反而不用送财物了。笔者将这种情形命名为“准行贿”。在司法实践中,由于  相似文献   

4.
童颖颖 《行政与法》2005,(10):106-108
行贿罪的主观要件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有一个从无到有的变化过程,前后立法规定不尽一致。1997年刑法将行贿罪的主观要件表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理论界对这一主观要件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存在分歧,实践中对此也理解不一,导致行贿罪在适用中很不一致。本文在回顾立法变迁的基础上,就行贿罪主观要件的内涵和外延及判断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讨。  相似文献   

5.
行贿犯罪所获合同利益是不正当利益,系行贿犯罪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剥夺。合同无效制度无法解决行贿犯罪所获合同利益的剥夺问题。查办行贿犯罪案件中,剥夺行贿犯罪所获合同利益更为有效,但应根据所涉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  相似文献   

6.
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界定关系着行贿罪的定罪量刑,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关于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界定也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结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规定和解释,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含义、范围意义认定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旨在通过本文的研究,为刑法理论研究提供更加基础和丰富的资料,为司法实践中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提供科学的指导。  相似文献   

7.
张可梅 《政府法制》2012,(33):24-24
“一字千金”是用来形容文章写得出奇的好,一个字也改不得。这一成语最早出自《史记·吕不韦列传》。  相似文献   

8.
长期以来,由于刑法学界对贿赂犯罪中"谋取"的理解存在重大的分歧,因此,导致司法实务部门在对贿赂犯罪中"谋取"的认定上各行其是。其实只要我们以"不确定利益"理论为背景来理解贿赂犯罪中的"谋取"行为,贿赂犯罪的认定问题并不难解决。当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不确定利益"时,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可将"谋取"区分为初始性"谋取"、维持性"谋取"与扩展性"谋取"。与此相对应,受贿罪中的"谋取"可区分为初始性"给予"、维持性"给予"与扩展性"给予"。借用"不确定利益"理论既有利于揭示维持性"谋取"这一"谋取"类型的本质,又有利于实现统一理解刑法中"谋取"含义的目标。  相似文献   

9.
宋岢 《政府法制》2012,(20):48-48
自古以来,我们就称“东”为上、为大,东房我们也就习惯称之为上房。中国的老式房屋的组构一般都是坐北朝南的结构,主屋两侧再造东西向的厢房,主屋的东首房间就是上房,自古以来,上房就是给主人或家中最权威的人住的。  相似文献   

10.
“陪审”一词的西来与中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陪审、陪审员等不是中文固有词汇,而是西学东渐背景下之舶来品。这一组词汇的中文翻译和定型差不多纵贯整个十九世纪,历经中译名混乱的知识性介绍时期——中国知识精英向外寻求真理的中译名模仿时期——推进政制改革的中译名定型时期——《会审章程》和立宪修律中译名进入法案成为法定名等四个过程。陪审制作为一项司法审判制度在清末修律中试图加以移植,可能借鉴了日本的某种经验,但陪审、陪审员作为一组中文译名并非经日本转手才进入中国,它们在中国的翻译和定型应主要归功于以上海公廨为载体的域外法律制度的位移、来华外籍人士和传教士的传播西法西制的努力和本土有识之士的推动。  相似文献   

11.
曹志恒 《政府法制》2008,(20):38-39
从创业之初磕磕绊绊到后来“如鱼得水”,医疗代表孟邴(化名)利用行业“潜规则”先后向三名医院院长行贿。在检察机关介入调查之时,孟邴一份“自白书”将三名利欲熏心的院长拉下了水。  相似文献   

12.
两高通过司法解释将行贿谋取竞争优势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表现形式,契合了现阶段反腐败的现实吁求。行贿谋取竞争优势的本质,表现为行贿人在竞争性的领域,试图通过行贿取得竞争优势进而获得不确定利益。谋取竞争优势与谋取不确定利益的勾连,实现了不确定利益到不正当利益的嬗变。司法对谋取竞争优势的认定,应将其限定在特定的竞争场域和特定的时间段,对为维持竞争优势而行贿,也应以行贿谋取竞争优势认定。  相似文献   

13.
行贿谋取竞争优势的本质是通过行贿对酌定职务行为的公正性造成影响,从而取得不确定的利益,其手段的不正当性决定了其所取得的利益缺乏实质合法性,被法律评价为"不正当利益"。在判定时,应从竞争是否存在、竞争优势的确定、行贿与谋取竞争优势有无关联性三个角度进行认定。同时,刑法也要保持其谦抑性,对于行贿并未谋取竞争优势、并未实际影响公平竞争环境的行为,也不可过度介入。  相似文献   

14.
本文案例启示:行贿罪不正当利益的界定问题一直以来存在争议,不确定利益说虽然暂时解决了实践中适用法律的困难,但未能从根源上剖析不正当利益在贿赂行为中的性质。行贿行为本身就具有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应作否定性评价,并应受刑罚惩罚,利益的正当与否可以作为量刑考量而不应作为定罪  相似文献   

15.
16.
徐庆全 《政府法制》2011,(12):40-41
"新时期"一词,大致是社会科学界尤其是党史界,对于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来历史时期的概括。延续多年,在官方和书面语言中至今还在用。"新时期"语出何时?很少有人考察。我把那几年的《人民日报》和有关文献翻来翻去,查到最早出现这个词,大概(只敢用"大概")是华国锋在中国共产党  相似文献   

17.
2002年4月,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在一次“扫黄打非”行动中意外地得到一条线索:一个做生意的小老板,为了讨好南京某企业拖欠自己的货款,屡次向该公司副经理行使“性贿赂”,有两次竟然将“小姐”送到副经理办公室!经过数月侦察,这起案情并不复杂但性质却十分特殊的“性贿赂”案终于浮出水面。2002年10月,南京市秦淮区  相似文献   

18.
孟婷 《行政法制》2001,(5):44-45
1979年我国的刑法第185条第3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旧刑法虽然明确提出了介绍贿赂这个罪名,但其与行贿罪相提并论.没有形成独立的体系。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未对介绍贿赂行为加以补充规定或修改。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介绍贿赂罪的主观要件规定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19.
《刑法》第389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对于“不正当利益”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和实务界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类:第一类认为是非法利益;第二类认为是非法利益和其他不应当得到的利益;第三类认为是非法利益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不确定利益;第四类认为是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违背职务上要求的利益①。从此四类观点分析,非法利益是公认的行贿罪之“不正当利益”,分歧在于“不应当得到的利益”、“不确定的利益”、“违背职务要求的利益”,这是从不同角度所作的分类。笔者以为利益无论如何分类,都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手段才能取得,并且刑法是通过评价人的行为即取得利益的方式手段来对不同种类的利益加以评价。笔者从获取利益的方式手段上将利益分为如下三类,便于从刑法的角度讨论行贿罪之“不正当利盆。  相似文献   

20.
佚名 《政府法制》2014,(15):30-30
在封建时代,我国汉族妇女一直沿袭着缠足陋习,脚缠得越小就认为越美,而美其名曰“三寸金莲”。过去婚姻大事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双方根本互不相见,所以,只能依照脚的大小,而衡量女人的俊丑。因此,在媒婆说媒时,必先请男方看女方的鞋样儿,以示女方脚的大小。一旦男方同意了亲事,就留下此鞋样儿了,按此样尺寸做一双绣鞋连同订婚礼物一起送到女方家,成亲那天。新娘必须穿上这双绣鞋,以防脚大而受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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