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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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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争议仲裁具有特殊性,仲裁机构属半官方性质,依法定原则由政府、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组建。劳动仲裁申请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无须双方当事人合意;仲裁裁决也不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就法律性质而言,我国的劳动仲裁不同于司法裁判和一般的民商事仲裁,它兼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一方面,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在仲裁  相似文献   

2.
我国司法对于仲裁裁决的监督,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种方式: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其中法律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很简单,仅仅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时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是对于应该适用什么程序进行审理则没有详细的规定,这无疑与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监督的主要方式的撤销仲裁裁决的重要地位和性质不符,没有具体的进行司法审查的程序的设置就无法保证司法对仲裁监督的合法性。本文试图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程序的介绍以及探讨,得出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性质为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的结论,并以此为依托,对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程序进行重新的设计。  相似文献   

3.
马占军 《法学杂志》2007,28(2):108-111
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是司法监督仲裁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新近颁布实施的有关仲裁法的司法解释支持仲裁发展,侧重于对仲裁裁决的程序性事项进行司法审查,并限制了当事人既申请撤销又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权利.我国仲裁法修改应废除对涉外裁决和国内裁决双轨监督体制,顺应国际潮流仅对仲裁裁决进行程序性司法审查,对裁决仅作国内裁决和国外裁决的划分,并对国内裁决仅进行撤消裁决的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4.
[要点]外国仲裁裁决如果超出了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其效力应不予承认;在我国有关法院就国内相关纠纷进行裁决的情况下,外国仲裁机构再对国内相关纠纷进行审理并裁决,侵犯了我国的司法主权和我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其效力亦应不予承认。  相似文献   

5.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是司法监督仲裁的重要方式之一,但由于法律构建的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弊端.应通过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改革,妥善协调司法和仲裁之间的关系,既维护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又保证仲裁的自主性和高效性.  相似文献   

6.
本文指出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符合司法的公正性原则,也体现了对当事人私权的法律救济和尊重,司法审查仲裁裁决应注重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完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应在保持仲裁法与民诉法有关规定相一致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民诉法和仲裁法中关于仲裁审查的有关法律规定。在民诉法中增设仲裁司法审查的特别程序或者由最高法院就仲裁的司法审查问题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7.
体育仲裁院裁决分为普通仲裁裁决和上诉仲裁裁决两大类型。其撤销权属瑞士联邦法院所有,在仲裁庭组成不当、行使管辖权不当、超裁或漏裁及仲裁违反正当程序和仲裁裁决违背公共秩序等情形下,瑞士联邦法院可撤销体育仲裁院裁决。体育仲裁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依据《纽约公约》有关规定处理。法院在体育仲裁司法监督的实践中,一直恪守谨慎介入的原则。司法介入与行业自治在此相得益彰。  相似文献   

8.
赵秀文 《法学家》2005,4(2):154-160
本文结合中国法院和英国法院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作出的福克公司仲裁案的裁决所实施的监督,阐述了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裁决地法院撤销其本国裁决和执行地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作者认为,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上,无论是仲裁地法院依法撤销或者执行在其境内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还是执行地法院依法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均不对裁决所涉及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和监督.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复审与监督一般仅涉及程序方面的事项.  相似文献   

9.
赵秀文 《法学》2006,(9):125-130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没有将“国外仲裁机构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概念作出明确区分,致使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一些相互抵触的裁定。外国仲裁裁决应指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此项裁决既包括由外国常设仲裁机构管理下由仲裁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也应当包括临时仲裁机构(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外国仲裁机构裁决并不等同于外国裁决。这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仲裁地点是否在我国境外。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为外国仲裁裁决。如果仲裁地点在我国,则仲裁庭适用该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作出的裁决是我国仲裁裁决,而不是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法院对该裁决享有撤销和拒绝执行的双重司法监督。我国现行立法与实践对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国籍的定位不十分明确。应采用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仲裁地点决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将《民事诉讼法》第269条中规定的“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修订为“外国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10.
本案涉及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被申请人先在仲裁过程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又分别启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及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动用了可以动用的各种司法审查手段。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个个案的介绍,对我国现行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进而对2003年12月31日及2004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个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提出几点意见及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1.
非内国裁决的法律性质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2007,(10):16-23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立法与实践中,按照裁决地点的不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可以分为本国裁决与外国裁决。而《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仅指申请人向裁决地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地国境内作出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它既不是本国裁决,也不是外国裁决或者无国籍裁决。我国现行国内法还没有对外国常设仲裁机构适用其规则,且将仲裁地点设在我国境内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仲裁裁定的依据值得进一步推敲。  相似文献   

12.
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是仲裁与诉讼之间监督与支持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司法审查的范围将决定仲裁裁决的正当性和效力在何种程度上得到肯定和维护。本文在明确仲裁司法监督必要性的基础上,通过探讨司法监督的范围,明确了应以"正当程序"为标准对仲裁进行程序上的司法监督,并借鉴国外做法,就我国司法监督范围的规定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3.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排除协议是当事人约定排除国家法院撤销在其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权力的安排。根据相关国家对国际商事仲裁中排除协议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可对我国《仲裁法》的修改提出如下建议:可以考虑对外国仲裁机构适用其仲裁规则就我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实施撤销权的司法监督;此外,也可以借鉴国外有关允许与我国没有利害关系的外国当事人通过订立排除协议的方法,排除这些外国当事人之间就他们之间的争议向我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仲裁庭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向我国法院申请撤销的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14.
本文从剖析目前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执行的途径入手,阐明了利用行政行为解决仲裁裁决执行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的弊端,提出了人事争议仲裁执行途径的发展方向:完善人事争议仲裁法规及使其与司法接轨。  相似文献   

15.
一般认为仲裁裁决具有和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在解决社会纠纷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中发挥了相当于司法裁判的作用。但仲裁所具有的民间性特征以及其特殊的审理过程,使其裁决之效力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法院判决。对仲裁裁决主文之既判力,学界和实务界多持肯定意见。但是对于仲裁裁决理由,则不能简单肯定其完全的拘束力。仲裁裁决争点效与仲裁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存在不兼容之处,甚至有侵害仲裁公正之可能。因此,不应承认在仲裁裁决理由之上,有类似既判力的争点效力。  相似文献   

16.
洪浩华 《法学评论》2007,25(1):80-84
在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这一问题上,理论界一直分歧严重。选取实践中某市中级法院一组仲裁司法监督案件的数据,通过实证调查和分析,不难看出,司法实践中,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将程序问题作为司法对仲裁的主要监督范围。在新的时期,无论从理论高度还是实践需要而言,将我国国内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限制在程序性问题上均具有其必要性。与之相适应,在仲裁司法监督的方式上,应只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而废除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以更好地实现我国司法对仲裁的程序性监督。  相似文献   

17.
保障仲裁当事人的权利,设置仲裁裁决监督制度有其必要性。从仲裁监督的历史演变来看,各国对于司法监督限度的制度设计,则取决于社会公众对于仲裁裁决的正当性来源问题的认识。本文指出我国在积极引进外国先进经验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该监督模式产生的背景与前提假设以及司法现状,找出其与本国司法制度的切入点。  相似文献   

18.
无权仲裁在谱系类型上应当包括因管辖机构和裁决事项两类原因而导致的四种情形,我国现行立法仅对其中三种无权仲裁之情形提供司法救济,对非属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擅管双方争议之无权仲裁情形,则处于无可救济的司法困境。此种无权仲裁情形于逻辑上固能成立,但于实践而言则实属反常和罕见。贸仲委内部机构的非合意裂变所引起的系列仲裁案例将此种逻辑可能(其中潜伏着无权仲裁之危机)造就成了现实。鉴于其根本否定仲裁自治的基本法则,扰乱了仲裁机构彼此之间的管辖秩序,故应在规则层面补全其救济依据,并通过在仲裁管辖、裁决执行和域外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三阶段的制度安排,建构起针对此种无权仲裁及其裁决的综合救济体制。  相似文献   

19.
一、司法监督制度中是否有法院可以主动监督的例外情况 法院对仲裁实行必要的司法监督,这是各国仲裁制度的通例。法院进行司法监督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在审查是否撤销仲裁裁决时进行;二是在审查是否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进行。法院的司法监督在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实行事后监督,即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在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或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决基础上开始实施监督,而对裁决作出之前仲裁庭的具体审理过程则不得干预。这已成为当今国际上的通例。我国仲裁法遵循了这一通例,采取了事后监督的做法,遍观仲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没有一个  相似文献   

20.
仲裁裁决的撤销是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机关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务件。但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法律赋予的这项权利,不必要的增加仲裁程序的时间成本,导致仲裁效率性的无法体现,法律设立仲裁裁决撤销的默示放弃制度是有其必要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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