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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在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予以规定的两种公司形式之一。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公司形式,早在1979年7月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法》)第4条和1983年9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19条中都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由此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际上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实际上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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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的早期发展阶段,我们强调中外双方(或多方)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原则,主要采用中外双方共管、以中方母公司为主等多种管理方式,但实践中反映出不少问题.因而,人们开始考虑如何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减少决策过程中的多余环节以及合营母公司对合营企业的干预等问题.近年来主要借鉴国营企业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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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2004,(6)
(2 0 0 3年 1 1月 2 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 2 1号发布 自 2 0 0 4年 1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吸收境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 ,促进我国电影业的繁荣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电影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合营外方 )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 ,经中国政府批准 ,同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 (以下简称合营中方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新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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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1993年 8月 31日,申请人 (中方 )与被申请人 (外方 )签订了合营合同。合营合同中规定: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360万元人民币,其中申请人以土地、厂房、国内配套设备及部分现金共出资 952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70%;被申请人投入外币折合人民币 40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0%。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双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期分批到位,申请人须在土建工程完成前 60天通知被申请人购买设备,被申请人应在工程完成前 30天保证设备到位,双方在领取营业执照后 180天将差额资金汇入合营公司账户。 1993年 9月 6日,合营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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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近几年发展迅速,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就办理中外合资企业法律事务过程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探讨。一、出资额的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资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这一规定,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1.合营的任何一方(包括外方)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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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2,(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2条修改后,有的同志便认为,合营期限的起算问题已无多大法律意义.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一方面,修改后的条文仅规定给部分行业(主要是国家鼓励投资的行业)的合营企业以可以约定或不约定合营期限的选择自由,而“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另一方面,即使对于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来说,合营期限仍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例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达到一定的经营期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以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前提条件.因此,只要合营期限是举办合营企业实际必须加以考虑的,不管它是否以文字的形式被反映在合营企业文件中,我们就不应该轻视甚至忽视合营期限的起算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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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外开放方针的指引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正在我国迅速发展。但是,在洽谈和签订合营企业的法律文件中,在管理合营企业和履行合营合同以及处理合营企业的争议中,存在许多法律问题。例如,合营企业的管理应遵循哪些准则?在合营关系中是否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合营企业订立的合同应适用什么法律?等等。如何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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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经济领域宪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经实施五年有余,在这五年中,市场的整体竞争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市场主体也在积极地改变自身行为避免违反《反垄断法》。但是,当清晰的法律条文遇到复杂的实际问题时,市场主体甚至是执法者都可能会感到困惑。反垄断的实施就使得中外合营企业的合营方与合营企业间的许多协议面临着违法的风险。面对这样的问题,如何在遵守法律条文及立法目的的前提下,从涉嫌违反的协议中区分出真正对竞争造成损害的协议并加以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对中外合营企业与各合营方之间协议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在充分借鉴欧洲和美国的成熟经验的基础上试求找出区分违法协议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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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1991,(2)
随着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的进一步放宽和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在我国各地也在不断建立。目前由于我国关于合营企业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设立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还有待于在实践中逐步总结、健全;中外人员都还缺乏举办合营企业的经验;等等。因此,在中外合营企业中各方在生产、经营管理诸方面因无法协调一致而产生的纠纷也逐步增多。据不完全统计,1989年我省各地法院受理的合营企业内部纠纷案件就有10多起,1990年上半年此类纠纷案件又比去年同期明显增加。由于此类案件存在的问题错综复杂,涉及面广,影响大,所以,依法正确地审理这类案件,切实维护中外合营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于贯彻、宣传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鼓励外商来我国投资设厂,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审理这类案件中值得注意的问题,谈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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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营有限公司的股东一般清楚地分为两派 :中方和外方 ,这和一般的公司股东各自代表自己的利益而有所不同 ,在中方和外方两派股东的权利冲突中 ,控制股东就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来获取特别的利益 ,通过法律制度建设和公司自治来保障非控制股东之权利应属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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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欧六国对于外资合营企业的法律形式各有不同的规定,本文就此作一介绍。一、罗马尼亚罗马尼亚把有外国资本参加的合营企业称为“混合公司”。罗马尼亚法律规定混合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在法律性质上没有区别,它们都是有限责任性质,即合营各方的责任以其所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限,企业公司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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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中外合营企业组织机构体制有其利弊。涉及中外合资公司组织机构体制有两种立法取向:保证公司决策的效率、质量及公正性;或强化股东“共同经营”,从而达到合资各方“优势互补”的目的。在这两种立法政策的主导下,中外合资公司应采取多样化的组织机构模式,以使中外投资者拥有选择各种公司组织机构形式的自主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