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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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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案情]刚某、高某二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销售许可证及烟草专卖准运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6月底,在河南收购硬中华香烟867条,前往四川出售牟利。二人驾车行至陕西省某高速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涉案867条硬中华香烟经鉴定均为真品卷烟,总价值为346800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刚某、高某二人的非法经营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第一种意见认为属于既遂,其理由是:刚某、高某二人虽然没有卖出香烟获利,但二人已经着手收购、运输香烟,非法经营行为一经实施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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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行为犯,存在犯罪未遂。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聚众斗殴罪的法定犯罪行为由“聚众”和“斗殴”两个行为构成。只有完成了聚众行为并着手实行了斗殴行为,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既遂,如果仅仅实施了聚众行为就因意志以外原因而终止,应属于犯罪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举动犯,在聚众斗殴罪中,聚众行为不是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斗殴行为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由于斗殴行为一经实施,即会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直接的严重的损害,  相似文献   

3.
危险犯中存在着犯罪未遂状态,即犯罪分子已经着手犯罪,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且其行为引起的危险状态不足以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产生客观现实的危害,即为危险犯的犯罪未遂。要准确的把握危险犯既遂或未遂的标准,在定罪量刑时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4.
强迫交易罪的手段行为中的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量的一切情况,包括对人暴力与对物暴力,但暴力程度应仅限于造成轻伤范围以内;威胁是指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为目的,以恶害相通告的一切行为,恶害的内容、性质以及通告的方法没有限制,不要求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交易只能是合法交易,不包括非法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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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的手段行为中的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量的一切情况,包括对人暴力与对物暴力,但暴力程度应仅限于造成轻伤范围以内;威胁是指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为目的,以恶害相通告的一切行为,恶害的内容、性质以及通告的方法没有限制。不要求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交易只能是合法交易,不包括非法交易。  相似文献   

6.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 ,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之一 ,但我国刑法理论对该罪缺乏详细、深入的研究 ,司法机关亦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鉴于此 ,本文详细分析论述了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特征、罪与非罪的界限、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以及该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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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诸多形态的定性问题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对强迫交易罪定义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从文义上分析,交易是指买卖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其作为强迫行为的内容,是构成本罪名的客观要件。虽然刑法条文对交易的内涵有所界定且符合人们的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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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吴某暴力抗拆一案中,吴某一家为钉子户.周围住户均拆迁安置完毕,其家距离一化工厂仅数十米远.在法院对其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吴某伙同其妻张某将事先准备的液化气罐及汽油搬至其家三楼的一房间里.欲以点燃液化气及汽油的方式阻止执法人员强行拆迁。当执法人员到吴某家中要强制拆除吴某的房屋时.吴某一家人均锁在存放液化气及汽油的三楼房间内。并由吴某的子女挡住房门,后由张某将液化气罐搬至窗户边,并打开阀门放出液化气,  相似文献   

9.
[基本案情] 有人假冒劳改释放人员到学校向女教师推销化妆品,他们用40元购买的化妆品以400元的价格推销。在推销的过程中,他们自称是劳改释放人员无工作和收入,生活无着落,一些女教师怕惹事生非就购买这些质次价高的化妆品,后案发归案,经查他们在十多所学校中推销化妆品,获利120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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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0年7月14日,施某经事先与邬某电话约定,以每粒人民币35元的价格出售100粒麻果(甲基苯丙胺)。当天15时许,施某携带毒品至某市同心路、宝山路路口处,欲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将1包净重9.78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邬某。与邬某见面交谈后,施某意识到周围情况反常,在其放弃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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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形态辨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都存在一定争议。这一争议在本质上反映了对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以成立为模式还是以既遂为模式的理论分歧。从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看,应当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以既遂为模式。原则上讲,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存在可罚性。对于确实没有处罚必要的未遂行为,应当进行个别化判断,予以出罪。在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未遂形态时,应当注意其作为数额犯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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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存在未遂观点不一,司法实践认定有一定难度,本文结合实务分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未遂形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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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是1997年刑法所规定的新罪名。由于立法粗疏,又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以致于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与抢劫罪相混淆。1999年底,发生在广东省顺德市境内的一宗载客摩托车司机以暴力手段宰客的案件,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司法机关在处理该案时,就经历了一个从“抢劫”到“强迫交易”的艰难认识过程。该案案情如下:1999年12月29日凌晨1时许,曹、陆夫妇经讨价还价,与载客摩车司机梁与郭(另案处理)达成口头协议,由梁、郭二人驾车将曹、陆夫妇送至目的地。在得知曹、陆夫妇是不熟悉环境的外地人时,梁、郭二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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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客观要件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暴力、威胁是强迫交易的手段行为,其目的是交易。本文认为,强迫交易中以暴力行为致人轻伤的,应以强迫交易罪而不是伤害罪论处。强迫交易中的交易行为应属合法交易。“超暴利交易”应以抢劫(或敲诈勒索)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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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光 《青海检察》2004,(1):18-19
强迫交易罪是修订后的刑法增加的新罪名。所谓强迫交易,是指违背交易相对方的意愿,利用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众所周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项基本准则就是公平交易,交易双方应当遵守市场交易中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以强买强卖为特征的这种强迫交易行为,不仅违背了相对人的意愿,给相对人造成物质损失、精神损害和身体伤害,而且还限制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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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榆 《人民司法》2020,(8):35-38
<正>【裁判要旨】在认定强迫交易罪时应考虑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对于仅有交易的形式,但双方均无真实的交易意思,行为人追求的目的并非从完成交易中获利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强迫交易罪。案号一审:(2018)浙0106刑初676号【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小丽、丁磊。被害人余某案发前在杭州旌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旌逸公司)  相似文献   

18.
故意伤害是否存在未遂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又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刑法条文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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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犯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的争论,其焦点在于“造成重大损失”是判定既遂与未遂的条件或者是罪与非罪的条件,应当认定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条件,但是“侵犯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也可能存在犯罪未遂,判定关键在于是否实际侵害了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交易罪新增规定了三种情形,其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市场交易中公平的竞争秩序。新增三项中的强迫可以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该处的他人包括法人;而拍卖是指拍卖活动;网络竞拍不属于拍卖活动;强迫他人参与串通投标的,被强迫人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的胁从犯;强迫交易罪的既未遂形态的认定标准,应当按照其情节犯的属性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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