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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是,这次修法对无效、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仅仅是搭建了一个框架,有些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本文针对无效、可撤销婚姻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如何完善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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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相关立法还存在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过于单一、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区分等不足,需要通过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规定无效婚姻宣告制度、细化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和期限、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强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等来进一步加以完善,以适应新时期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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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地 (以下简称内地 )和澳门婚姻法律都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但两地关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和期限以及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等方面 ,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澳门的有些规定 ,对内地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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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从某种程度上为一纸特殊契约,其撤销制度从宽泛意义上理解完全可以根据婚姻关系本身的特殊性来具体类推适用我国合同法上对于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但我国对于可撤销婚姻制度只规定了胁迫作为其撤销的法定事由,而将欺诈及乘人之危情形排除在外,实属立法对婚姻关系规范以及当事人救济权利的严重不足。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可撤销婚姻制度适用范围的过度狭窄会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及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司法操作在实践中也将面临更大的困难,甚至出现法律的真空地带,使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救济,因此适当扩大可撤销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十分紧迫和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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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首次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使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更加趋于完善,对于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以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但由于无效婚姻制度在我国立法上是首次确立,对于该制度的理论设计,学界仍然存在着诸多争议,其内容也尚需结合我国国情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本文以民法理论为依据,并适当参照和借鉴了国外的相关立法实践,拟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若干学理上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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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在我国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修订之后新加进去的内容,由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具有很多的相似之处,因此在实施的过程中十分容易搞混,同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会产生一些后续的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二者进行一个较为透彻的研究,以期能为今后我国婚姻法在对待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上更科学合理提供一点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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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和保障受害人利益出发,赋予一方当事人重新做出意思表示,撤销已生效合同的权利。法律规定撤销权的权利主体是合同当事人,但又规定撤销权的实现需依靠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介入.而撤销权又属于形成权。这种诉讼之必要的立法模式亟需改进,本文认为赋予当事人以意思表达主义的方式直接行使撤销权,以达到撤销合同的目的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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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中,法律都对婚姻进行直接而明确的干预,这其中便不能缺少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我国在2001年4月28日修改的《婚姻法》中也设立了此项制度,并采取了兼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本文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阐述了我国《婚姻法》需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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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以撤销权人向相对人做出撤销的意思表示即可。撤销权的主体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做出细化解释。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当说明理由。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有待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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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终于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一直以来的立法空白,完善了我国的婚姻立法。但是这次修订婚姻法并非一劳永逸,只是婚姻家庭法向民法典回归之前的一个过渡,所以关于无效婚姻制度,也仅仅是搭建了一个框架,许多实体方面的问题和程序方面的问题还有待细化。本文针对上述不足之处,试图通过对外国无效婚姻制度与中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分析与归纳,立足中111婚姻家庭领域的国情,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无效婚姻制度提几点自己粗浅的看法,以期抛砖i;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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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离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这三种法律问题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异同及产生的法律效力作一浅显的分析比较,使人们能够对这三种不同的婚姻关系有一个比较明晰的判断与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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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对于不可撤销要约的规定虽是折中的做法,但是由于我国合同法自身存在的不足会导致对某些诉讼纠纷的解决不公平。因两大法系对于要约的撤销存在着迥异之处,这是由于其文化、理念、制度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可以通过对两大法系之间的对比,从而完善我国的立法,以促进我国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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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一些缺陷,立法应该增加禁止直系姻亲结婚维护伦理道德和避免亲属关系的混乱,赋予当事人对婚姻效力判决的上诉权保障无效婚姻当事人的诉讼程序权利,区分不同情形下无效婚姻的效力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规定无效婚姻善意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弥补其遭受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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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以及之后陆续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从法律层面上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并且形成基本的体系和框架。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该制度的滞后性和不足日益体现出来,本文的写作目的旨在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就如何构建和完善符合我国实际的无效婚姻制度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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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在要约撤销制度的设置上截然不同,我国《合同法》第19条对不可撤销要约的规定虽是两大法系的融合折中,但是在立法技术上仍然略显粗犷,不利于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转,在实践中可能会导致对某些诉讼纠纷的解决不公平,无法保证交易双方利益的平衡.本文由案例引入分析,比较借鉴英美合同法对相关问题的规定,对《合同法》第19条展开冷思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