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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有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下,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一般保证下,只有主债务人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时,保证人才按保证合同规定代为履行义务或代为赔偿债权人的损失。保证人为债务人清偿债务提供保证,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抗辩权,那么必然影响到保证人对保证责任的承担,使本应减轻或免除的保证责任得不到减轻或免除,结果是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为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保证人以债务人的抗辩权。我国《担保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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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检索抗辩权许红军检索抗辩权又称先诉抗辩权。依传统民法理论,检索抗辩权是保证人持有的权利,即债权人未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或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只有在债权人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或强制执行无效果后,债权人才可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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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保证的债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否越过主债务人而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是设立保证的债权债务纠纷中必然遇到的问题.我国立法对此规定不甚明确,理论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大部分学者认为,保证人应一律对主债务的不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不存在先诉抗辩权的问题;有的学者则主张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但未提及对先诉抗辩权作何限制。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赋予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同时对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作严格的限制。  相似文献   

4.
我国《担保法》第一次对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作出了规定,即《担保法》第17条2款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此规定是对一般保证人的保护措施。那么,一般保证人如何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呢?一、先诉抗辩权及其特点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在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物的担保。在主合同纠…  相似文献   

5.
现实生活中,依法律规定或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则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赔偿责任的情形,日渐增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保证方面的最为普遍的问题就是诸如:保证人是代为履行还是负赔偿责任;保证人或主债务人应由谁先承担责任;违约金、利息等是否属于保证责任范围,在被保证合同履行期限内或届满后债权人又与主债务人达成延期履行债务协议的,保证人还负不负保证责任,简言之,即保证责任的性质、范围的界定问题。  相似文献   

6.
保证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保证法律关系中,保证人作为义务主体只负有保证义务而不享有任何针对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从表面上看,保证人只承担义务不享有任何权利。因而在保证活动和司法实践中,往往忽视保证人的权利。其实,我国担保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赋予了保证人一系列相应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免责抗辩权和求偿权等等。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保证已逐步成为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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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保证人的责任范围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经济合同法第15条也规定:“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保证人所保证的,不仅仅是债务人不逃避债务,更重要的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就是说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对债务的担保,而且是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要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分和处理保证人代为履行的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呢?笔者认为,这首先要依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而定,如果合同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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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伟华  刘琦 《人民司法》2022,(4):11-17+24
债务人破产并不必然导致未到期保证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的计算有约定从约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或者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因债务人破产属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情形之一,保证期间应自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主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也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保证方式变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停止计算。保证人破产,债权人既可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保证人申报债权,一般保证人虽丧失先诉抗辩权,但保证方式不变,仍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债权人向保证人申报债权或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均产生保证期间停止计算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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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保证制度的宗旨是促进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1款对保证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固然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在以权利为本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也日益显出它的不适应性,主要表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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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钺 《法学研究》1991,(2):86-91
民法通则第89条: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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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保证担保中的几个问题于维兰,于玉保证是保证人与主合同债权人达成的关于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形式。保证担保是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不同于抵押、质押、定金、留置等财产担保方式,是一种信用担保。保证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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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抗辩事由是指,被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债权人诉讼请求部分或完全不能成立的事实及理由。保证人主张抗辩事由的目的在于,通过提出对抗债权人诉讼请求的证据或理由,减免、延缓或不予承担保证责任。抗辩是对债权人诉讼请求的反驳,保证人可以在承认债权人所主张的保证事实的前提下,对该事实的法律性质提出异议,也可以通过提出相反的证据,否认该事实的存在,证明债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一般来说,保证人有权主张兰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因为保证债务是替代性债务,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是代替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因而,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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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right of discussion),也称“先诉利益”或“顺序利益”(benefit of discussion)。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权人没有先向主债务人进行追诉而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我国担保法在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对于维护一般保证人的权益极为重要,由于担保法对该项权利的规定极为原则,因此在实践中存在理解和操作问题,本文仅就其中的一些疑点予以分析,以求教于理论界与实务界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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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权利刍议王绍华民法通则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是保证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从这一规定看,保证关系存续期间,保证人只负义务,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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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无效保证的过错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证合同作为一种从属性合同,它要求保证人担保主债务人正确履行义务。当主债务人不能正确履行义务时,保证人要承担代为履行或者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保证人的责任,它见于保证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形,简称为有效保证责任。如果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应对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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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责任的承担条件 保证人何时承担保证法律责任;当保证合同或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时,保证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是颇有争论的问题。 1、保证责任承担的起始界限 《民法通则》第89第规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有人认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提起诉讼仍应先由债务人承担,只有在债务人无能力承担时,才由保证人承担,即“债务人能力竭尽论”;也有些人认为,债权人既可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没有先后顺序和主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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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分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种。人的担保是第三人以自己的信用为债务人作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此看来,保证人为他人作保是有一定风险的,但如果仅因有风险就将为他人作保视为陷阱,也有些偏颇,不利于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问题不在作不作保,而在于如何作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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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保证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它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一般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保证合同有效。然而,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无效保证的情形还不少,本文试就无效保证的法定事由、责任形式、免责要件等问题作些研究。一、无效保证的法定事由保证,属于与担保物权相对称的人保,故保证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即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并没有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否则,就会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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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见,保证合同有效是保证人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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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之专属抗辩权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源于保障债权实现、督促债务履行从而维护合同之交易安全的要求,人们在实践中过多地看重于保证人的责任和义务,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保证人的权利。这对原本就处于单务、无偿地为他人行为承担责任之地位的保证人来说更显不利或不公平。事实上,保证人在合同三方主体的互动关系中,不仅依法享有债务人所属抗辩权,而且拥有专属抗辩权,即基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所决定的,不以主债务人的抗辩极为前提,而由保证人直接享有的对抗主债权人之请求权的抗辩权。此类专属抗辩权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系统的专门规定,但可以从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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