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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原告:广东省南海市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邓镜源,局长。 委托代理人:邝晃煊、姚炽林,南海市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立新,男,1951年7月8日出生,住南海市黄岐教师楼D座702房。 委托代理人:杨羡玲,系崔立新妻子,住址同上。 原告广东省南海市邮电局因与被告崔立新发生欠付电话费纠纷,向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2.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新市棠新西街。 法定代表人:周昌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军驰、谢洪,广东新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洪分明,男,57岁。住所地:广州市小港横街。 原告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讯公司)因与被告洪分明发生电话费纠纷,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通过在我公司申请开通的两个移动电话号码通话,却从1998年6月起欠交通话费。请求判令被告补交所欠的通话费及滞纳金8055.87元。 被告答辩并反诉称:我当初向原告交纳了6000  相似文献   

3.
原告:王鲁穗,男,41岁,成都飞机工业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美森,四川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爱,成都飞机工业公司技工学校职员。 被告:四川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炯(日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宗梁,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时川绵,该公司职员。  相似文献   

4.
原告:山西省黄河影视社。法定代表人:孔凌云,社长。委托代理人:王践、赵萍,山西省运城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临猗县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范重钊,台长。  相似文献   

5.
【裁判摘要】 人寿保险合同未约定具体的保费缴纳方式.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长期以来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保费缴纳方式的,应视为双方成就了特定的交易习惯。保险公司单方改变交易习惯,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致使投保人未能及时缴纳保费的,不应据此认定保单失效,  相似文献   

6.
【裁判摘要】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售“自助式保险卡”未尽说明义务,又未对相关事项向投保人提出询问,自行代替投保人激活保险卡形成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保险单,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以电子保险单内容不准确,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7.
原告:余一中,男,57岁,南京大学教授,住江苏省南京市龙江小区。被告:《新闻出版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芬之,该报社总编辑。原告余一中因与被告《新闻出版报》社发生侵害名誉权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我以学者的良心和应有的严谨态度发表文章,对电视连续剧《钢铁是怎样炼成的》文学剧本中出现的编校错误提出批评后,被告发表署名文章,说我是“项庄舞剑”、“借题发挥”,“批评的用心值得怀疑……”等等,并在编者按中,还把我对剧本编校方面提出的批评,说成是“大是大非的问题”。我的文章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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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裁判摘要】一、股权的挂靠或代持行为,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法人股隐名持有。法人股隐名持有存在实际出资人和挂名持有人,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协议以确定双方的关系,从而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对于一方原本就是法人股的所有人,对方则是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法人股的所有权,双方所签订的是法人股转让协议,协议中确定了转让对价以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的,不属于股权的代持或挂靠,可以认定双方是通过出售方式转移法人股的所有权,即使受让方没有支付过任何对价,出让方也已丧失了对系争法人股的所有权,而只能根据转让协议主张相应的债权。  相似文献   

10.
一、“家庭成员”、“直系血亲”、“亲属”等均为法律概念,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无权对上述法律概念随意进行解释。“家庭”在法律上等同于户籍,“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户籍内永久共同生活.每个成员的经济收入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家庭成员”与“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 二、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所谓“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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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一般只在民事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人与人之间发生联系时,应对其人身、财产利益尽谨慎注意义务,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本案原告以特殊侵权提起诉讼,显然缺乏依据,但被告仍应承担一般侵权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
【裁判摘要】 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可以结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以及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其他权利要求,确定该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含义。  相似文献   

13.
被保险人将约定用途为“非营业个人”的被保险车辆出租给他人,并允许承租人通过网络向不特定用户转租,系以获取租金收益为目的的商业性使用,改变了保险标的的用途,且超出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属于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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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纪(毛灬)治,女,64岁,住福建省厦门市开元路153号。 委托代理人:薛来旺,47岁,原告之子,工人。 委托代理人:李培凤,厦门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亚琴,女,57岁,住福建省厦门市厦禾巷26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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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购置他人生产的旧设备重新(),修整去除原有商标标识后以自己产品出售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原设备生,,产企业的商标专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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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秀琴,女,80岁,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华胜村7栋107号。 委托代理人:魏树林(原告之外孙女),天津中华电表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宗华,天津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锡林,男,52岁,汉族,中国民主促进会天津市委员会宣传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白松林、天津市第二法律顾问处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思训,天津市和平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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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2013,(11):2+49
指导案例15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月31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连带责任裁判要点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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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三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杨瑞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捷,国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办事处,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七星路。 负责人:还林生,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樊树安、陈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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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最大限度的诚实守信。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是最大限度诚实守信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作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影响保险人对是否承保以及如何设定承保条件、承保费率做出正确决定的重要事项。对于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如果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不是进一步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而是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则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了抗辨权利,构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弃权行为,故无权再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而应严格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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