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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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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慧玲 《人民司法》2022,(32):45-48
<正>【裁判要旨】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当然义务,在未成年人父母均已死亡或者丧失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能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法定抚养义务。除此之外,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若有委托授权,应成立委托合同关系;若无委托授权,可成立无因管理。无论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无因管理,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均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进行追偿。  相似文献   

2.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四款修改为:“归侨身份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以下简称市侨务部门)确认,凡符合归侨身份条件的,市侨务部门发给《上海市归侨  相似文献   

3.
秦齐祺 《法制与社会》2010,(6):80-81,83
依据修订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仅将探视权赋予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之规定,未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给予法律保护。本文分各种情况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得出了应当赋予父或(和)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一方或双方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权的结论,但这一结论也有例外,即其他人依法收养未成年人的情况。  相似文献   

4.
法院处理探视纠纷的现状及建议刘亚林探视纠纷,是指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母方或父方)及其他人(如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阻碍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探视子女,从而引发的纠纷。面对不断增多的探视纠纷,法院处理情况不尽如人意。一、法院对探...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 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其子女给付赡养费,但子女生活确实困难,收入仅能维持本人生活,没有能力赡养时,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是否有义务赡养祖  相似文献   

6.
赵超 《法制与社会》2013,(12):273-274
探望权在我国由2001年在新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得以确立,此法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祖父母合外祖父母并不是探望权的主体,但是我国是一个历来重视传统血缘关系的国家,由于"隔辈亲"在我国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强烈要求也不容忽视。近年来,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需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现实生活中又有这样的权力需要,因此引起了众多纠纷,备受社会关注。  相似文献   

7.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办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归侨身份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以下简称市侨务部门)确认,凡符合归侨身份条件的,市侨务部门发给《上海市归侨证》。侨眷身份由  相似文献   

8.
刘鹏 《江淮法治》2011,(5):50-50
日前召开的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就《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跟一审的草案相比,修改稿增加了对“啃老”现象的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物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立法“插手”家务事是否适当,其利弊何在。本期“一家之言”围绕这个话题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9.
徐鑫鑫 《法制与社会》2010,(18):275-275
探望权制度是我国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新增加的一项内容。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本文结合我国实际,通过研究探望权主体范围的理论基础、中外相关立法和学者的不同学说,分析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第三人成为探望权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认为特别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姐对于未成年的弟、妹也应享有探望权;立法应该适当扩大探望权的义务主体的范围,规定未成年子女的代抚养人有协助探望的义务并且增设"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作为授予探望权主体探望权的最高指导原则。  相似文献   

10.
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提起诉讼的近亲属为原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6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  相似文献   

11.
《中国监察》2010,(20):56-59
23.如何理解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领导干部的名义谋取私利,是近年来时有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这其中既有领导干部本人确实不知情的,也有领导干部本人默许、纵容、授意的。这里所称“默许”,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已经了解到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在利用本人的职权和职务上影响谋取利益,  相似文献   

12.
在什么情况下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包括外孙子女)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只有父母和子女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祖父母与孙子女间是没有互相扶养义务的。这是因为,现在我们并不象封建社会那样提倡大家庭,搞什么三代同居,五世同堂。那样容易增加各种矛盾,不利安定团结。所以,一般都是小家庭,父母和子女两代共同生活。因此,相互扶养的义务主要就在两代之间,这是家庭生活的客观实际所决定的。即使有少数三代共同生  相似文献   

13.
《法庭内外》2007,(9):59-60
我国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相似文献   

14.
第三节 证明监护人合法身份的主要证据 一、监护人的概念及主要法律特征 监护人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进行监督、管教和保护的人。主要法律特征如下:(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相似文献   

15.
代位继承是继承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涉及着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加以研究。本文仅就以下四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一、代位继承的定义需要修正目前,在学术界对代位继承的定义,有三种提法值得商榷: 第一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直系晚辈血亲(如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权代替其父母继承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遗产,这叫做代位继  相似文献   

16.
陈卫延 《法制与社会》2013,(14):273+278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探视权制度。但是近年来,探视权纠纷的频发以及人们对探视权的诉求愈加复杂,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探视的需求更加迫切,为此而引发的纠纷也愈来愈频繁,确立隔代探视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7.
家族与家法     
家族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结成的亲属集团。旧中国的家族系统,由宗祠、支祠、家庭构成,族长代表家族实行统治,即构成族长制。族长制中。族长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不仅负责家族中的有关家庭纠纷,包括决定族人是否结婚、离婚,处理婚姻财产、子女抚养等“族内事务”,而且还可决定与族外的其他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当然,族长行使族长权力也有规则,这个规则一般是由上任族长传下来的“祖训”、“族规”,全族成员必须把这个规则视为“神圣”不可触犯,否则就会遭受族规的处罚。  相似文献   

18.
婚姻家庭领域中各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是以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其发生依据的。没有身份,就没有身份权,亲子身份的确认是亲子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对如何确认父母与子女的身份,法律内容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难免发生一些问题,使得子女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本文以非婚生子女为研究视角,对如何确认父母与子女身份关系进行探讨,以实现子女最大利益为核心,以期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19.
《政法学刊》2018,(2):40-48
当今社会,已由过去之大家族生活模式走向小家庭模式,由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组成之核心家庭。家庭之功能,其中之一即为扶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扶养,尤其重要,盖未成年子女尚处成长阶段,仍在学习,不具谋生能力。因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扶养系未成年子女重大利益。台湾地区"民法"亲属篇第五章设有扶养之规定,共计11个条文,在父母以外之其他亲属与未成人间之扶养,固有其适用,然而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扶养是否有适用,容有疑义。  相似文献   

20.
(18) 为什么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规定继承顺序对审判实践有什么意义? 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不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同时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是按照法定的先后次序,依次继承,这在法律上叫做继承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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