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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国际法有关规则不仅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而且适用于内战。但是,内战涉及一国内部事务,其适用有关国际法规则又必然有别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内战不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一国中央政府享有对反政府武装的交战权;内战中适用作战规则的标准、范围及具体措施上与国际性武装冲突相比有其特殊性。内战有条件地适用中立规则,并将对冲突双方产生重大影响。内战中战争犯罪的惩治应坚持以国内惩治为主、国际惩治为补充的原则,既达到有效惩治战争犯罪的目的,又避免干涉他国内政。内战中相关国际法问题的解决,将对国际关系乃至国际和平与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2.
国际人道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适用,对国家主权、国际条约法、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及国际法体系有重大影响。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际人道法都是开放发展的体系,随着时代的进步、实践的发展,国际社会必将不断解决非国际性武装冲突适用国际人道法存在的问题,非国际性武装冲突适用国际人道法的影响将日益扩大、规则将不断完善、效力将逐步增强。  相似文献   

3.
在任何形式的武装冲突中,平民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但在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中,对平民法律地位的界定尚无统一的标准和方法。探讨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可行的平民的法律地位和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思。本文试图从确定武装冲突的法律性质,辨明平民的身份及其与其他冲突受难者的区别的基础上,分析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平民应受保护的权利和自由,为界定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平民的法律地位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4.
当今世界上大多数武装冲突实际上都是非国际性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人道保护日益受到专家学者的重视,研究成果也越来越多。尽管如今人们对国际人道法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没有什么争议,但在适用的法律渊源与人道规则、适用条件、适用对象、战争罪,以及执行与遵守和国际人道法是否应该向统一方向发展等方面争议比较大,迫切需要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5.
近代国际法承认国家战争权.以战争法作为规范战争行为的法律制度。现代国际法禁止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从理论上不再保留战争法;但是实际存在的战争或武装冲突不能完全避免,在实践过程中,现代国际法缺少规范武装冲突的完整法律体系就日益显现其局限性。因此,我们必须正视现代国际法体系的这一缺陷,适应国际形势的要求,融合传统战争法的合理成分和现代国际法的集体安全制度,建构起规范武装冲突的新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6.
是否构成“武装冲突”是适用武装冲突法的关键条件,但在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国际条约、判例、学说和国家实践中对“武装冲突”的界定标准并不一致。“9·11”事件后,国际社会重就“武装冲突”的法律含义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从武装冲突法的根本宗旨出发,“武装冲突”的认定标准可以归纳为“有武装部队介入的一定烈度的军事行为”。  相似文献   

7.
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国际人道法旨在保护未参与或不再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员,并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使用,因此。国际人道法也被称为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在国际人道法的传统理论观点中,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平民面对非法拘禁时不受人道法的保护。回顾1995年前南国际法庭上诉庭在塔迪奇一案中的判决所建立的标准,无论是国际武装冲突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保,面对非法拘禁时,平民均应受到人道法保护。  相似文献   

8.
国际人道法的界定及其与战争法、武装冲突法的等同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国际人道法是由协定和习惯构成,从海牙法和日内瓦法发展而来的,在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已经或可能受武装冲突危害的人员及财产,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武装冲突中人道要求的统一的国际法规则体系。从理论层面说,不加限制地把国际人道法与战争法,武装冲突法等同起来,多有不妥。国际人道法的内容包含于战争法、武装冲突法之中,只是战争法、武装冲突法的主体部分。只有把战争法、武装冲突法限定为指称作战行为规范的时候,才可以把它们等同起来,相互替代使用。  相似文献   

9.
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是国际法的两个分支——条约法和战争法的交叉部分。传统国际法规则对武装冲突的影响采取较为僵化、单一的态度,而在现代武装冲突条件下,国家的实践对条约的效力是否继续有效倾向于采取较为灵活的策略。武装冲突条件下条约的效力并不是一味地废止、终止,也不是简单地归于中止,而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在很多情况下,条约的效力并没有受到武装冲突的影响。判断武装冲突对条约效力的影响,应当适用具有操作保障性的“意图”标准。当发生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规定的武装冲突时,成员国首先应当遵守安理会的决议。国内武装冲突虽然属于一国内政,但它也在不同方面影响着条约的效力。  相似文献   

10.
《外交评论》2017,(1):129-151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产生于两个不同社会的不同法律体系,普通法理学关于法律一词的定义常不能用于国际法。国际法学者很少是法学理论家,而法理学家也很少熟悉国际法。对国际法学科而言,法理研究长期缺位。国际关系学是国际法学的基础,从国际关系的跨学科视角加以考察,国际法本质上是一种具有法律属性的国际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国际制度,是将部分国际制度法律化的结果。这种法律属性是近代欧洲在摆脱中世纪宗教权威进入世俗社会后,通过引入罗马法的基本法律理念和技术,模仿国内法的应用体系,借用法律规则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优势以实现国家在无政府社会中对秩序需求的产物。国际法作为国际制度的特殊部分,在一般意义上适用于国际制度研究的理论成果。国际法存在的实证法和自然法两大传统与国际制度理论中的理性主义、建构主义两大路径存在基本的对应关系,"法之理在法之外",国际制度研究有助于理解和解释国际法的起源、形式、实施和变迁等法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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