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习惯法为当代中国正式的法律渊源,当代中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政府部门规章、中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都对习惯进行了认可,赋予习惯以法律地位,确认了习惯法在我国正式法律渊源中次要、补充的法律渊源地位。我国法律、法规认可的习惯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民族习惯、地方习惯、物权习惯、商事习惯、婚姻习惯、家庭习惯、继承习惯、丧葬习惯、生活习惯、宗教习惯、国际惯例等。当代中国法律对习惯认可的变化代表了一种“为生活而立法”的新的立法理念。  相似文献   

2.
编纂民法典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从尊重生活、承续传统出发需要处理好民法典与民事习惯的关系.我国现有宪法、法律(狭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都对民事习惯有具体规范或概括规范,涉及物权习惯、商事习惯、婚姻家庭习惯、继承习惯、丧葬习惯等民事习惯.但现有法律规定没有明确将习惯规定为一般法源,规定的内容较具体而不能涵盖全部民事行为,需要在民法典编纂时予以认真对待、恰当处理.  相似文献   

3.
法律必须认真对待习惯——论习惯的精神及其法律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洪涛 《现代法学》2011,33(2):16-25
习惯由个人习惯(含本性和习性)与社会习惯(含习俗、惯例)构成。个人习惯是社会习惯的根基和源头,是习惯的核心和力量之源。习惯的精神是个人性而不是社会性。习惯精神个人性的法律意义在于它能改善法律自身的内部结构,强大其功能,为法律顺畅运行提供了最基本的内部力量、广泛的人性基础、深厚的合法性根基及其获得合法性的自然化机制。法律要想获得人们普遍而有效的遵循,必须认真对待习惯。  相似文献   

4.
《民法总则》第10条承认了习惯的法源地位,这里的“习惯”应定位为习惯法,而非事实上习惯.习惯法有其具体的适用条件,即法律规定存在真正漏洞、待调整事项存在习惯法规则、习惯法规则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和制定法.习惯司法适用的逻辑终点是法院在个案中确认习惯法规则,经个案积累形成习惯法,最终还可能引发习惯立法.习惯立法意味着习惯法法源地位的消失.《民法总则》生效后,我国应沿着事实上习惯——个案中的习惯法规则——习惯法——习惯立法的进路,通过习惯的司法适用发现习惯法.  相似文献   

5.
习惯法是起法的作用的习惯.习惯要成为习惯法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是多数主体遵循的习惯,是具有涉它(他)性的习惯,是关于重要事项的习惯.如下观点不够准确:只有社会普遍认可的习惯才是习惯法;只有具有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习惯才可能成为习惯法;只有不与法律相冲突的习惯才会成为习惯法的观点.  相似文献   

6.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  相似文献   

7.
交易习惯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客观上规范和引导着商人的行为。交易习惯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交易习惯具有独立的效力根据。交易习惯效力具有相对性。我国商事立法与司法对于交易习惯过度干预,不利于商事交易的调整。我国应在民法典中规定交易习惯的法源地位,并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交易习惯的采信规则。  相似文献   

8.
高其才 《法学杂志》2012,33(10):48-55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在其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尊重和认可习惯。民族自治地方法规认可习惯的内容由单一发展为较为多元,包括婚姻习惯、物权习惯等。民族自治地方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认可习惯更多的是着眼于对少数民族落后习惯的引导,社会改造色彩浓郁。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法规对习惯的认可是会出现一定的变化。  相似文献   

9.
季洁 《河北法学》2023,(4):83-102
商事习惯类型化是对习惯类型化的一种承接,综合商事习惯的契约性、自治性、商事属性,商事习惯的类型表现为(单主体)行为型商事习惯、(多主体)行为型商事习惯;惯例型商事习惯;(成文法吸收的)法律型商事习惯以及(成文法未吸收的)法律型商事习惯。在类型化商事习惯到归纳与界定商事习惯的过程中,术语学视角是法学解释方法论的一种延伸,通过“双成分词”的“种—属范畴比较法”可知,现行立法和司法中对“商事习惯”相关表述的混用实为一种混淆。商事习惯应为商事领域内,以商事活动为行为内容标志,以反复实践及团体约定为形成途径的习惯性作法和规则。认识商事习惯将最终落脚于商事习惯的法律适用,在适法性判断中各类型商事习惯“社会评价程度”与“背离公序良俗可能性”呈反向趋势,适法的商事习惯适用顺序可进一步细化为:行为型商事习惯—商事法律(含成文法已吸收的法律型商事习惯)—惯例型商事习惯—法律型商事习惯(成文法未吸收)—民事法律。  相似文献   

10.
吴国辉 《人民司法》2023,(19):58-61+78
民法典同时规定了习惯和交易习惯,法院对于两者的审查程序、识别标准、援引方法缺乏充分认识,导致制作的大量民事裁判文书不规范。实证研究表明,民法典规定的习惯系习惯法源,发挥法律漏洞的填补功能,规定的交易习惯系事实习惯,发挥意思表示的解释功能。在此基础上民事裁判文书应按照事实部分、裁判理由、裁判依据三分法援引习惯。就习惯法源而言,事实部分应以当事人主动提出为主,法院主动审查为辅,裁判理由应论证其普遍知晓、内容确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裁判依据应援引民法典第十条并参照习惯内容;就交易习惯而言,事实部分以当事人应主动提出并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为原则,裁判理由应论证其被反复实践和当事人确信,裁判依据应援引民法典关于交易习惯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1.
在中国内蒙古牧区,由于传统交易习惯、从事牧业生产、市场经济欠发达等原因,"羊"在一些特殊的交易行为当中无形的发挥着等价物的作用,引发了现行的法律规范还未涉及的、值得研究的一些问题。通过以"羊"为"等价物"的交易习惯个案的研究和分析发现,民事习惯与交易习惯之间存在一个结构层次关系,这种关系的辨别有助于准确理解交易习惯的调整范围和适用规则,有助于司法机关援用交易习惯处理纠纷。  相似文献   

12.
有的书写人书写习惯存在书写习惯多样性样式和书写习惯多样性局部表现两种形式,这对笔迹鉴定的科学基础、逻辑关系等科学性问题有重要的影响.对此就书写习惯多样性的构成及特点、内在的逻辑联系等问题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存在书写习惯多样性的笔迹鉴定样本、特征差异的评断以及鉴定意见表述等的要求.这一方面有利于完善笔迹鉴定的基础理论,另一方面则有利于避免因对书写习惯多样性认识存在缺陷而导致的鉴定意见错误.  相似文献   

13.
梅长胜 《行政与法》2014,(1):125-128,F0003
习惯环保法作为习惯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和习惯法相同的特性.习惯环保法在一个社会共同体内具有一定的确定性、统一性和权威性.习惯环保法多数扎根于少数民族地区,是因其特殊的环境或生活习惯所形成的.本文阐述了习惯环保法产生的民族渊源、社会学基础及对其今后的引导方向,认为习惯环保法的变迁决定于当地族群文化的变迁,而后者又决定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因而习惯环保法的变迁最终取决于经济的变迁.  相似文献   

14.
张哲  张宏扬 《清华法学》2012,6(2):154-163
本文以习惯、惯例、风俗以及习俗为关键词对当代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检索,总结相关的69个有效法律条文并进行分析.笔者发现:我国当代法律、行政法规中的习惯在近十几年中出现了许多新的规定;在“习惯”这一概念的文字表述上存在着多种表达方式;在内容上主要集中于民商法、行政法和宪法法律部门当中.我国当代法律、行政法规中的习惯起着调整民商事关系、保护风俗习惯和规定国际惯例的适用等作用.其在最近十几年当中呈现新的发展趋势——立法对于习惯尤其是民事习惯转变为了更为尊重和认可的态度;习惯在当下的立法模式下作为一种补充性法源而存在;我国当代法律、行政法规中习惯的发展与变化代表了一种“为生活而立法”的新的立法理念.这些新的趋势为制定法中的习惯以及当下的立法都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当代制定法中的习惯和社会生活一起处在不停地发展变化当中.  相似文献   

15.
习惯、习惯法及公序良俗均为不确定的概念,因内涵上相互交融而难以完全区分。习惯与习惯法具有自发性、区域性、非正式性等特征,其适用可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有利于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就功能论而言,公序良俗原则是习惯与习惯法的过滤器,起着净化习惯与习惯法的作用。也就是说,无论是习惯法还是事实上的习惯,只要违反公序良俗,均无适用的余地。  相似文献   

16.
民初土地产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常常会面临对民俗习惯的认定与适用问题。民俗习惯发挥着辅助司法、稳定民间土地产权秩序的重要作用。民初在具体的土地产权行政审判中,法官一般以民俗习惯与案件的直接相关性为准用标准,以民俗习惯的真实性核验为裁判的必经环节。究其原因,民初法官注重的是土地产权行政审判中民俗习惯的客观事实证明作用,而非民俗习惯的法效力。当下我国在行政审判实践过程中,对民俗习惯仍须高度重视。深入挖掘分析中国近代土地产权行政审判实践对民俗习惯的适用及其历史原因,将为现今的行政审判实践提供历史借鉴经验。  相似文献   

17.
《北方法学》2022,(4):22-33
目前,我国《民法典》第10条已确立习惯的法源地位,但由于习惯本身所具有的地域性、民族性、抽象性,以及司法过程中对习惯进行识别、适用的程序机制尚不健全,法官往往依据自身对习惯的感知和认识进行裁判,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习惯”司法适用的进程和规范化。为打破《民法典》第10条“习惯”司法适用的困局,应于前置程序中以“习惯”的筛选、审查实现《民法典》第10条与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于准入程序中以双向引入机制将“习惯”引入司法适用程序,并于后续举证程序、裁判程序、监督程序中,依“习惯”所承担之证据功能与法律依据功能之不同,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强化“习惯”司法适用的论证说理,为适用“习惯”裁判之案件的司法救济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8.
民间规范与习惯权利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谢晖 《现代法学》2005,27(2):3-11
本文以探讨民间规范和习惯权利的内在关系为宗旨:习惯权利是针对法 (国家法 )定权利而言的,它是指一定社区内的社会主体根据包括社会习俗在内的民间规范而享有的自己为或不为、或者对抗 (请求 )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社会资格。习惯权利的规范载体是民间规范;民间规范的重要规范内容是习惯权利。在民间规范中,对习惯权利的载定既有明示方式的,也有隐含方式的。应当透过民间规范来观察、理解习惯权利。  相似文献   

19.
目前我国法官能运用交易习惯的立法依据较为局限,学术界对界定交易习惯的意见也不统一,致使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交易习惯缺少理论指导。鉴于此,有必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完善交易习惯的司法适用,立法上主要是对交易习惯进行界定,明确规定交易习惯的适用范围,确定交易习惯的适用规则。司法上主要是在商事审判活动多加运用交易习惯来作为判案依据,同时加强对审判后监督。  相似文献   

20.
民事习惯的动态法典化——民事习惯之司法导入机制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民事习惯的法典化表现为两种形态,即静态法典化与动态法典化。在这两种法典化形态中,动态法典化居于关键性地位。动态法典化是指建立一种司法的制度机制,将民事习惯经由司法判例导入到法的现实运作中来。实现民事习惯的动态法典化应主要包括五种机制,即民事习惯的司法确认、司法功能、司法构成、司法证明与司法监督。经由以上五种行之有效的将习惯导入司法的机制,可以永葆民法典的“青春活力”。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