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目前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问题比较严重,原因比较复杂,有个人行为,有单位行为,甚至有的还掺杂着政府行为。有些实际上没有资本的人,与验资机构、公司登记等部门的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公司登记;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局部的、地方的短期利益,对谎报、夸... 相似文献
2.
虚报注册资本与商事秩序浅析严少芳虚报注册资本,就是在公司登记时,申请人使用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如果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是犯罪行为。虚报注册资本与虚报注册... 相似文献
3.
一、主管部门承担出资担保义务在政企合一体制下,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及地方政府申请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的情况相当普遍,这些国有公司经常能够借助主管部门地位、名声等获得某些实际利益和待遇,难免出现一些有失公平的情形。因为政府经费主要来自于国家财政拨款,主管部门往往只有少量自有资金,政府机关创办公司时欠缴注册资本的情况相当普遍。政府机关创办附属国有企业或者公司的主要实体法依据是民法通则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试行),程序法依据则是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以参考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 相似文献
4.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制度,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刑法》规定以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近日,《公司法》作出重大修改,正式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予以删除,不难看出,虚报注册资本罪已与如今的经济发展趋势背道而驰。 相似文献
5.
公司全体股东合谋,采用中介垫资方式骗取公司登记,而后抽走资金,这一特定行为方式如何定性,主要产生三种分歧意见: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这三种是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中的三大罪,实践中经常存在三罪交叉、竞合的情况,如何区分和认定,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也较为混乱。本文认为这种行为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定罪。 相似文献
6.
7.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明确设立了虚报注册资本罪;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其又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2)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行为,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似文献
9.
10.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199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确定的罪名,1997年《刑法》修改时予以吸收。《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报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 相似文献
11.
正【裁判要旨】在行为人不经手资金的情形下由其他公司实施垫资行为并代办法定验资手续,且这种垫资款在公司还未成立前即被抽回,应认定为一种虚假出资行为。另外,由于这种虚假出资行为主要是针对其他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进行的欺骗,而并非针对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以进行整体虚报注册资本,因而不能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行为。 相似文献
12.
13.
我国刑法典中体现的资本信用原则制度,是建立完善的市场信用法律机制的基础和保障,它反映了我国当代市场经济最新事物的一项重要刑法内容。一、注册资本信用原则我国刑法第158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处以刑罚,并处或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该法条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罚体现了注册资本信用原则,实质上包含了现代公司运营的信用资格必须具备的两个基本要素——现代公司的主体资格合格和拥有法定真实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主体资格是否合格是现代公司开展日常业务的前提。注册资本是… 相似文献
14.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1997年修改刑法时增加的新罪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为满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在1994年公司法出台、现代公司制度建立后,199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犯罪作出了规定,1997年刑法在对该罪罚金刑修改后,将该规定纳入刑法。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对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相似文献
15.
2011年1月。兴达皮具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黄某与蔡某二人,其中黄某占公司股份的40%,蔡某占公司股份的60%。黄某为该公司法人代表。2011年9月,黄某、蔡某为兴达皮具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等需要,经股东会商议决定将公司原有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再增加500万元人民币,但二人均没有自有资金,于是由蔡某在2011年9月12日向天成担保有限公司的刘某以手续费5万元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以股东蔡某、黄某的名义存进该公司基本账户作为注册资本进行验资.润成会计师事务所于当日出具了验资报告。随后,蔡某、黄某即将上述款项抽出归还了刘某。2011年9月13日,兴达皮具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550万元。整个验资变更过程都由公司法人代表黄某一手操办。该公司在设立后因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黄某、蔡某二人为经营周转长期以高息向他人借款,导致公司资不抵债。在2012年4月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后,黄某、蔡某逃匿。二、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某、蔡某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某作为公司股东兼法人代表.在增资过程中与股东蔡某一起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变更登记,其行为应视为公司行为,应当将兴达皮具有限公司作为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主体。黄某、蔡某作为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该公司、黄某、蔡某的行为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特征,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认定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必须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本案虽然虚报金额500万元,但时间未超过法定出资期限, 相似文献
16.
17.
18.
19.
20.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有住所,公司住所应当在营业执照上载明,公司住所发生变更前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换领营业执照,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乃至罚款。(新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有规定)。但有的公司虽然营业执照没有吊销,但按照工商登记资料却无法找到相应公司的机关、人员和财产。有的公司被工商登记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但不进行正常的清算,按照原工商登记资料也无法找到相应公司的机关、人员和财产。学界把这两种现象形象地称为“公司下落不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