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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近几年检察改革的重头戏。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人民监督员有两大职责:一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进行监督。二是对"五种情形"提出纠正意见,即有权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等"五种情形",提出纠正意见。如何办理"五种情形"监督案件,笔者谈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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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在《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在办理职务犯罪"三类案件"、"五种情形"[1]的实际中,从加强对检察机关监督的角度出发进行的司法实践和探索。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诸多的制度性的不足,本文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司法实践出发,结合人大监督权的相关理论,探索在我国建立在人大监督框架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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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遵照党的十六大确定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开始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这项制度规定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实施监督,重点是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拟不起诉“三类案件”和是否应当立案、超期羁押以及其他违法办案等方面的“五种情形”进行监督,①旨在实现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作为司法体制改革重大任务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计与运行,标志着中国特色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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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五种情形"监督有着重要意义,但由于诸多原因,当前"五种情形"监督的空间还比较逼仄。应多措并举,不断加强"五种情形"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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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近几年检察改革的重头戏。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践操作上包括"三类案件"监督程序和"五种情形"监督程序。"三类案件"程序制度已经基本成型,监督工作已经深入展开,取得明显成效。在这个基础上,高检院要求各基层院积极探索"五种情形"监督的方式和途径。由于"五种情形"监督还处于探索阶段,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还不够完善,下面就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程序制度谈谈个人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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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人民监督员通过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易发生问题的"三类案件"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五种情形"有效监督,较好的解决了"检察机关监督别人,谁来监督检察机关"这一问题,提高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有效地规范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有力地促进司法公正,适应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然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院自己决定实行的一项社会监督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是自选自任,缺乏监督制约,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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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我们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按照上级的要求,认真开展人民监督员试行工作,在保证“三类案件”全部依照规定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前提下,努力探索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五种情形”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这项工作得到上级领导重视和认可,辽宁省院批准我院为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五种情形”试点单位。我院围绕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积极探索“五种情形”监督的有效途径,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提高认识,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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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检察机关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创新举措,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对于强化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外部监督,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办案质量, 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人民监督员主要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进行监督,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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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全面铺开及实践,由试点之初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争论亦渐渐平息,说明社会对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合法性、合理性已形成共识。如何更好的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转而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的监督,由于程序清晰,刚性强,不确定因素少,实行起来比较顺利,已见明显成效。而对"五种情形"的监督,虽已陆续破题,但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与设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初衷都还有一定距离。因此,实现对"五种情形"监督的大的突破,已成为当前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尝试在现有规定框架内,围绕如何有效开展对"五种情形"的监督,进行以下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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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0年10月,最高检下发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下简称"《规定》"),标志着人民监督员制度结束试点转向全面推行。与试点工作试行规定相比,新的规定进行的修改之一是调整了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因应制度自身发展的需要将"五种情形"纳入刚性监督范围,但根据试点情况,"五种情形"的开展并不理想,检察机关如何作出有效应对将是人民监督员工作迫切解决的紧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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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来,常熟市人民检察院除了对职务犯罪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认真实行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外,还将被害人(近亲属)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拟不起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也尝试引入人民监督员监督框架内,一定程度上增强检务公开程度,扩大了接受社会监督面,提高了检察干警工作责任心,促进办案部门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减少在检察环节上出现的上访等问题,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而提高检察机关在社会层面的执法公信力.经过试行实践和摸索完善,从该机制的合法性、正当性、可行性以及所取得的成效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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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三类案件"的监督,二是对"五种情形"的监督,前者已有了可操作的刚性的监督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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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三项职责中重要的一项内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包括两部分:一是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的案件;二是监督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的案件监督力度较大,而办理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较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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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定位——从法律监督分类的角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实践中的新生事物。从法律监督分类的角度,应当对人民监督员制度做出如下定位:一是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进行的外部监督;二是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权力监督;三是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进行的事后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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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进行的外部监督,其对检察权的运行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必须厘清。较人民监督员的“精英化”而言,更应当采取人民监督员的“大众化”,这更有利于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应有功能。人民监督员制度应当逐步由权利型监督向权力型监督转变,人民监督员由人大聘请,代表人大进行监督,并且监督范围由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扩展至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和劳动教养的案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方式应从单方面的调查发展为听证的方式,听证可以采取简易的方式,但是应当能够起到使得人民监督员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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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不服逮捕决定、拟撤案和拟不起诉案件实行的一项外部监督机制。在这一制度中,人民监督员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实施监督的主体。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始终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的合法性由检察机关监督,那么检察机关刑事案件侦查的合法性由谁来监督,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案和拟不起诉的案件办理工作又由谁来监督,成为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空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