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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学派之争无关的主客观争议,有必要从刑法中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中予以剥离。刑法中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其意义可分为两个维度。第一维度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涉及刑罚对象的争论,即刑罚的对象究竟是对法益的侵害还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第二维度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乃是在不法论意义上而言,即不法的成立是根据行为的客观面或是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进行判断。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在我国刑法学中尚未真正展开,双方的论争缺乏针对性,且在概念的指涉与运用上充满混乱。就我国刑法的立场问题而言,有必要根据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的不同维度进行立场选择。在第一维度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中,应采客观主义;在第二维度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中,应采受客观主义严格约束的主观论,即一种以法益侵害为基础的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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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夏,甘肃省卫生厅厅长“打通任督二脉”的事件引爆舆论.中医药真伪的命题再次呈现在公众视野当中。有专家说。中医药的存废之争,已然成为一个关乎文化、思想的论争.立法保护迫在眉睫。本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早在1983年的全国两会上,就有人大代表首次提出中医药立法一事.近30年时间。中医药法为何干呼万唤“没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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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无锡太湖影城规划开发部原副主任金国兴沉沦的教训,给人们带来深刻的警醒——在我们所处的这个充满物质诱惑的世界里,请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清澈的心灵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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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与形式的刑法解释论是大陆法系不同的构成要件理论(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之争的产物。由于我国两大解释论之争在逻辑起点和具体内涵上都存在模糊不清之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当下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进行重新定位与解读。首先,传统的平面式犯罪论体系框架下的两大解释论之争是在"虚幻的对立"中展开的,其产生的原因实际上并不存在。其次,两大解释论之争是在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语境下展开的,且与阶层式犯罪内部三阶层、二阶层的分歧有关。但是,当下我国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争论焦点与其说是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解释之争,不如说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符合性"的理解之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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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考综合改革方案近日公布,“文理不分科”是这次高考改革的着力点之一。有人认为,以前不分的,后来改革又分了,现在又不分,是否在“翻大饼”?我认为,这次改革不是表面翻几个浪花。这次是对应试教育现象“伤筋动骨”的一次深层次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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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正面临着"古今中西之争"。所谓"古今中西之争",是一种常见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思考框架。其中有两层意思,一层说的是在时间维度上呈现出古今之争,另一层说的是在文化空间中表现为中西之争。前者能容纳中国古代的今古文之争、西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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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争鸣应当讲求学风王吏民读过《法学》1997年第4期《1995-1996年中国法理学界的理论是非》(署名陈桢,以下简称《是非》)文,感慨良多。该文讲的是与张光博先生的法理学“是非”之争。张先生在学术观点上与他人存在争论早有所闻,但不知已经到了该文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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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合同因“格式之争”而导致的最终命运有如下四种情况,即:(1)合同未能成立;(2)合同依最先提出的标准条款而成立;(3)合同依最后提出的标准条款而成立;(4)在谈判双方已经逐个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条款方面,合同成立,至于彼此冲突的标准条款,则会被“淘汰出局”(knockout),而用背景规则(backgroundlaw)来取代。“淘汰出局规则”在解决“格式之争”问题上较为合理,并已被广泛承认。“格式之争”与合同准据法的选择、管辖权的选择以及履行地的选择都有关系。我国应完善有关“格式之争”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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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之争,可以引申为制度与学说之争。而争论的结论是学说对制度的促进,本文从问题与主义之争出发浅析了经济法的创新和发展,并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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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刑法学中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不是事实论与价值论之争,而是发生在价值论内部,涉及如何适用价值判断的问题。检视这场争论可以发现,双方不仅在基本范畴的指涉与运用上较为混乱,还存在误读、曲解甚至虚构对方观点的现象,并且双方所宣称的立场往往与其实际做法不尽一致;此外,实质论者在论证逻辑上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双方存在若干重要分歧,缘起于对刑事法治基本任务的不同定位。我国刑法学中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在性质上具有不同于德日相关争论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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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学发现优先权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通过对科学史上一些著名的科学发现优先权之争的案例分析,本文以牛顿与莱布尼茨之间关于微积分的发明权的论争为例,来剖析优先权之争的本质,乃至引发优先权之争的社会因素以及马太效应在科学领域之中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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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十年来中国语境下的死刑存废之争,逐渐细化到相互独立又紧密相连的三个层面:死刑存废的抽象价值理念之争、死刑存废的刑事政策理论之争和在刑事司法个案中死刑选择适用之争。同一学者在死刑存废之争三个层面上的态度"犹豫"、"摇摆"甚至是"倒戈",让死刑存废在抽象价值之争的层面,实质上成为了"无用之争";而在刑事政策理论之争中则呈现在纯粹理论之争中各不相让,回归到具体的刑事政策选择上时则具有严重的趋同性;到了个案中死刑选择适用之争中,废除死刑论者则是"集体失声",适用死刑几乎成为惟一的声音。中国死刑存废之争长期僵持的解决之路,一是争议双方谁能尽快寻找到死刑类型的适用标准,二是争议双方谁能尽快获取公众的认同和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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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立法是当今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一项迫切而重要的任务。然而,在完善刑事立法的许多宏观问题上,目前刑法学界尚存在着激烈的争议与分歧。本文分四个部分对此展开了深入的论述与探讨。第一部分为超前立法与经验立法之争。作者认为,经验立法只能是滞后立法;超前立法则正确揭示了刑事法律规范在短期效应与长期效应功能上的统一性;因而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应当坚持立足现实与预见未来相结合的超前立法之指导思想。第二部分为立法技术的粗疏与细密之争。作者在客观、公正地评价现行刑法立法技术之弊端及其成因的基础上,指出当前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在立法技术方面应摒弃“宁粗勿细”的观念,力求详备具体、明确严谨。第三部分为刑法调控范围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剖析目前刑法理论界的犯罪化说、非犯罪化说与折衷说等各种观点,作者认为,由中国惩治犯罪的客观需要与现行刑法调控状况以观,在完善刑事立法的进程中,除有必要将现行刑法中个别犯罪非犯罪化外,应着重进行犯罪化。第四部分为刑罚重刑化与轻刑化之争。作者指出,重刑化与轻刑化均与刑罚目的原理背道而驰,亦必有损于刑罚的权威;在刑罚轻重的设置方面,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关键要克服现存的重刑主义倾向,并在摒弃重刑化立法内容的基础上,按照罪刑相适应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