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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前置性法律,经济法是保障性法律,而商法则是市场运行法,特殊的功能成就其不可替代的独立地位。商法产生于市场经济并且直接服务于市场经济,两者具有深刻的依存关系,以效益为契合点,通过反映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技术性规范,保障市场主体营利自由,进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实践的品格使其具有高度灵活性。现代市场经济立法主要表现为商事立法,没有健全的商法制度,就没有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经济危机频繁爆发的当今世界,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需要理性面对法律部门功能纯化、法律移植合理化和商事习惯法律化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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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商法、经济法的相互关系,是近年来倍受法学界关注的一个问题。三个法律部门以市场的完善和协调发展为共同的立足点,相互之间存在许多共性和差异,充分认识其相同点和不同之处,对于健全我国经济法律制度,推动市场经济的稳定和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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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作为与现代经济社会活动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部门之一,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改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正日益提高。那么面对实践中社会对于商法学人才的需求,商法教学中的难点及不足,如何选择、改革商法的教学模式就显得极为重要,成为商法教学的根本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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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精神是商法的灵魂,没有商人精神的倡导,也就谈不上现代商法的形成及其体系的科学构建。由于经济、文化、宗教、政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商法只在西方萌芽并开花、结果,却未在中国形成商业繁荣与商法发达之局面。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及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商法在中国的振兴势在必行,故应倡导商人精神,树商法理念为商法振兴之先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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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商法的营利性特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商法作为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法律部门,具有其不可抹杀的显著特点,笔者认为营利性是商法区别于其它法律部门体现自己特色的本质特征。商法调整的对象和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构成了这种特征的客观基础。概论起来说,这一特征是商法维护市场主体的良好竞争秩序,对于主体的营利性活动给予充分的保护,在设计规则和赋予权利时,坚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但崇尚效率优先原则。允许商事主体自主决定财产处分与项目选择,承认竞争结果的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从而达到促进经济生活的秩序化和正当获利行为的法律支持。兹将商法和民法、经济法的特点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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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法的重要性愈发明显。商法的地位和性质是商法理论中最为基础和极为重要的问题,当然,从目前看来它也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在我国,商法并没有具备相应的地位,法学界历来存有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争论。因为商事法律没有较为统一的体系,所有只能从与相邻部门法的比照之中分析我国商法的地位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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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未经历资本主义的漫长发展过程,许多商事制度只能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商法体系中移植,造成了我国现行商事法律体系的混乱,故需要对商事法律体系做一番梳理,这其中涉及到了商法上的民事责任问题。本文首先确立并分析了商事责任的独立性,以之为基础,论述了商法上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和其特点,进而分析了商法上的民事责任与传统的民事责任的关系,旨在对商法上的民事责任深刻地理解和系统地掌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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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法,商法和经济法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充分的运用在市场经济交易中,其三者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直备受讨论的.民法,商法与经济法都是社会主义体制中的重要法律,也给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本文主要针对民法,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做出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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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制度的创新造就了商品经济社会,推动了商品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推动了现代民主与法制国家的形成与发展。《民法典》之后,中国需要重新认识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需要在客观评价现行商法制度贡献与缺失的基础上,针对商事交易、商事立法和商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完善中国商法体系,解决商事纠纷,构建商主体制度,区分商行为与民事行为,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以商法思维推动商事基本法的创制和商事法律的法典化编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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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商法的立法模式(上)——兼论《商法通则》的立法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法是与每个国家自己的法律文化传统、政治经济结构密切相关的法律部门;世界上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商法模式;法律体系和经济模式的多元化决定了商法的多元化。每个国家在选择自己的商法立法模式时,必须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自己特有的法律文化传统和政治经济结构来构建自己的商法体系。中国制定《商法通则》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基本具备,中国应采取私法二元结构的立法模式,即采取具有中国特点的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在《民法典》之外再单独制定一部相对集中的带有商事总则性质的法律。中国在《民法典》之外不另立独立之商法典,制定《商法通则》,建立一个《商法通则》加商事单行法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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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2008,(2)
商法是与每个国家自己的法律文化传统、政治经济结构密切相关的法律部门;世界上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商法模式;法律体系和经济模式的多元化决定了商法的多元化。每个国家在选择自己的商法立法模式时,必须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自己特有的法律文化传统和政治经济结构来构建自己的商法体系。中国制定《商法通则》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基本具备,中国应采取私法二元结构的立法模式,即采取具有中国特点的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在《民法典》之外再单独制定一部相对集中的带有商事总则性质的法律。中国在《民法典》之外不须另立独立之商法典,可制定《商法通则》,建立一个《商法通则》加商事单行法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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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与经济法: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设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商法与经济法: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设计郑少华部门法划分,尤其是民商法、经济法①的划分,学术界众说纷坛,尚无定论。笔者主要从商法和经济法的演化过程出发,阐释它们对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正确划分商法和经济法及其对我国市场经济下经济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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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从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的角度,以商人法—近现代商事成文法—当代商法为逻辑主线,分析商法价值取向之变迁,以期对我国构建和谐平衡之商法价值体系有所借鉴。在这个过程中,商法呈现出独立化,法典化的特征,表明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主体以及商行为的基本法律部门,日益彰显其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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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9,(6):55-76
编纂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市场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的第一立法要务,商法入典对完成此要务举足轻重。基于民商关系的新解读,将商法规范类型化为替代型、补充型和冲突型三大类型,据此提出商法入典①标准是:替代型商法规范宜全部入典,补充型规范可多数入典,冲突型规范尽少入典。商法入典的立法技术是:替代型商法规范以隐名形式入典,补充型及冲突型商法规范以显名形式或混合性规范形式加入。由此对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中商法入典的得失和取舍进行了立法选择分析与建议,并瞻望指出,我国进入民法典新时代后市场经济立法体系完善的一个重要思路是,对未入典之"商事立法剩余"进行"剩余商事立法",从而构建多元的、不断臻善的商事立法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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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的性质、依据与特征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论商法的性质、依据与特征●北京商学院刘凯湘商法或商事法在我国已不再是陌生的概念,但是商法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部门,商法的性质、特征与理论依据究竟是什么,商法对于市场经济的意义到底怎样,我国的商法体系到底应该如何建立,对于这些理论与实践问题尽管已有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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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加强法制建设;要加强法制建设,必须以“加强经济法制建设”为重点;要加强经济法制建设,必须“加强经济立法”。加强经济立法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可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坚持邓小平理论的内在要求。但是,中国法学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研究还比较肤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概念、结构以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意义和对策等问题上,还存在着不少意见分歧。因此,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研究亟待深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