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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的日历还没翻过几页,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谢举谭便滚鞍落马,遭遇“双开”。
在中纪委、监察部的调查结论中,谢举谭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款,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并获得巨额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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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11年1月6日新华社消息,日前,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敬礼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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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叫张敬礼的人,擅长于向钞票“敬礼”,他就是国家药监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这个党培养、提拔的高级别干部,给党抹了黑。张敬礼受贿额为118万余元,是“百万级”中的“初级阶段”;可是,他的非法经营额高达2300万余元。此外,他还指使他人,向中纪委及相关领导寄出1300余封诬告陷害他人的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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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界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直有争议。本文认为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认定要件之一,这种立法形式对于预防和打击贿赂犯罪极为不力,与受贿罪的本质不相符合,因此应当将此要件从法条中去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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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几前不久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此前,中央纪委对王华元进行了市案调查:经查,王华元违反规定,收受巨额礼金礼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及其亲属收受巨额钱款;多次到境外赌博;生活腐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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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1日上午,浙江省湖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原副局长、曾任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严亚军因在地产经营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未实际出资而获取干股,并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人民币113万元,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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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所设定的受贿罪罪状,已经不能适应当今腐败贿赂现象高发的态势,大大滞后于国家大力反腐的需要,亟需进行立法完善。笔者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提出两点修改建议:第一,扩大贿赂的范围;第二,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应予以取消。本文分别对这两点建议进行浅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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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在我国是倍受关注的一种犯罪。虽然近年来的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成果,但是整体上受贿犯罪并没有下降的趋势。究其原因,与《刑法》中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的存在有一定关系,该要件不能体现受贿犯罪的真正客体,并且为司法实践增加了极大的难度,一定程度上轻纵了该类犯罪。本文将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进行评析,并阐述了从刑法条文中取消该要件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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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是受贿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刑法理论界存有不同主张.基于对不同主张进行综合分析,并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受贿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将其作为受贿罪的量刑情节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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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睢宁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该县交通局原副局长、公路管理站原站长秦克俭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法院认定,被告人秦克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贿赂32.1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秦克俭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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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理论界存在争议,也困惑着司法实践。重构受贿罪条文,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作为受贿罪定性要件,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量刑情节,既增强了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又符合刑法理论,更有利于打击和预防受贿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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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受贿罪客观要件之我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商业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从国外立法和我国实际出发,在商业受贿罪客观构成要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直接利用和间接利用,也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之便和利用将来的职务之便;不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素;“贿赂”应当包括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14.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构成中的定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问题,向来引起学界和实务部门的争议。然而,对这一问题的合理解决和定位,不仅与法条的可操作性关系密切,而且与法律能否抗制复杂多变且愈演愈烈的受贿犯罪直接相关。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及国外相关立法例,从受贿犯罪的本质出发,对当前理论上的各种观点进行了深入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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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当前我国发案率高,案件涉及数额极大,所涉问题也较多的一种职务犯罪。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国家在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新的挑战,这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对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产生影响。若要有效的遏制和打击受贿罪,必然要先对该罪的本质特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因此,本文就受贿罪"权钱交易"这一本质特征从受贿罪"交易"的必要性,"交易"的变异以及"交易"本质在受贿罪认定中的应用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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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收受礼金的行为,有必要将其纳入犯罪圈予以规制.至于认为将非法收受礼金行为入罪有违刑法谦抑性的观点,则明显片面地理解了刑法谦抑性的内涵.通过增设“收受礼金罪”将非法收受礼金的行为纳入犯罪圈,存在着诸多问题.删除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是理想的方案.严密腐败犯罪的法网问题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备受冷落,而在未来的刑法修正中则应受到应有的重视.这样,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得以取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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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在客观方面的表述不尽相同,也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认定上存在一定争议。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客观方面刑法适用具体问题进行探讨,期待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司法适用更具有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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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1):46-52
根据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客体必须揭示犯罪本质的要求,将受贿罪客体界定为“国家的廉政制度”,不仅能准确揭示受贿罪的本质属性,高度概括出各种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能反映受贿罪主体的心理特征,避免其他观点无法克服的矛盾;从反腐败的需要出发,结合我国国情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在修订《刑法》时,将贿赂的范围扩大为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理论界存有争议,也困惑着司法实践,重构受贿罪条文,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贿赂作为定罪要件,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量刑情节,既增强了立法的科学性,又符合刑法理论,更有利于惩治和预防贿赂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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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扩大了原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刑法第163条得到修正后,该条的罪名应该确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罪是商业贿赂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罪的行为方式根据立法可以分为索取型、非法收受型、私吞回扣、手续费型三种类型。现行刑法将本罪的行为对象规定为"财物",缩小了刑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为了与国际社会保持一致、为了协调国内法、为了应对日益加剧的商业贿赂犯罪严峻形势,立法应该将本罪的行为对象规定为"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