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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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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类别股东表决制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项新举措,实践表明目前类别股东表决制自身仍存在诸多局限性。本文旨在分析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局限性的基础上,力求找到克服局限性的途径和方法,不断完善我国的类别股东表决制,从而使类别股东表决制能够真正起到保护中小流通股东权益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已在试行类别股东表决机制度.其对解决大股东肆意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作用.就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范而言,该制度尚有不少不够完善之处,特别要在对类别股东的分类界定、类别股东表决的有效条件和表决方式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4.
韩灵丽 《河北法学》2005,23(1):24-26
类别股与类别股份的内涵基本相同,是指在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中,设置了两种以上不同种类、不同性质、不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利益效果的股份。持有类别股或类别股份的股东称为类别股东。在我国,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分立导致了诸多弊端存在,而建立类别股东制度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既经济又有实效的方法。从法律层面来看,建立类别股东制度既有法律上保障也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相似文献   

5.
董景山 《河北法学》2011,29(4):132-138
农村土地流转是在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将长期存在,农民的身份因素短时间内难以改变,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短时间内难以改变的前提下进行的,之所以要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类别化考量,是因为农村土地上的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客观上存在类别化现象,另外类别化的考量能够平衡维护相关主体(主要指农民)利益与促进农村发展的冲突。在进行类别化考量的具体操作上,要依据土地流转主体、流转客体、流转方式分别把握。土地流转的类别化考量,还应注意与城乡一体化进程与时俱进、注意维护农民的基本权益、注意与培育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紧密结合以及建构土地流转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6.
冯果 《政法论坛》2016,(4):126-137
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公司理论研究的深入,股东同质化假设正从多个维度被股东异质化现实所推翻。股东异质化突出表现为股东的利益、目的和能力的不同。正是出于对股东异质化的认识,域外国家提供了包括双层股权结构在内的其他股权结构形式。在我国,一股一权与股东异质化的结合导致了股东偏好满足成本过高、治理低效、股东与公司利益偏离等问题。双层股权通过灵活的股权配置与股东异质化需求实现了某种程度的契合,合理地引入双层股权不仅可以软化僵硬的股权结构,而且可以对股东异质化现实给予有效的回应。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设置不尽合理,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系列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以刑罚类别化的观念来指导知识产权罪的刑罚创新。刑罚类别化是在认识和分析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定本质和主要原因的前提下,提出的用以指导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观念性认识,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指导和预测功能。针对具有特殊性质和原因的知识产权犯罪,刑罚类别化的模式安排应当是:优先适用罚金刑,必要时补充适用自由刑,严格限制适用资格刑。知识产权刑罚类别化具有公正和效益性价值。  相似文献   

8.
传统公司代理理论与制度基于股东"同质化"假定的逻辑基础而展开,"资合性"正是对这一基础的法理化表达。股东"同质化"假定具有人性同质与利益同质之内涵,建构其上的股份公司内部权力配置以资本作为唯一标准,形成了权力定位中的股东会中心主义、权力分配中的股份平等原则和权力运行中的资本多数决原则。但这些权力配置原则所产生的诸多流弊已然昭示出其逻辑基础存在先天缺陷。股份公司股东"异质化"现实已经得到公司理论和实践的有力佐证,并不断催生出股份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结构性变革。  相似文献   

9.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总被引:38,自引:0,他引:38  
确立控制股东对公司和对其他股东的义务,对改善我国当前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控制股东设定义务在法理上也有充分的根据。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是控制股东应履行的两项基本义务,各自有很多具体的要求。在学理上确定这些义务的同时,应该尽快完善控制股东违反义务之后的责任体系。在这方面,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条文应该做出修订和增补。  相似文献   

10.
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属世界性难题,现有保护方法具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在特定情况下,将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股份部分或者全部转化为累积参加优先股,以其对公司重大事务实质上已经不产生任何影响力的表决权,换取较高的投资回报,从而对少数股东加以切实的保护。  相似文献   

11.
王建文 《当代法学》2020,(3):123-130
我国《公司法》第131条对类别股制度作了授权性规定。据此,国务院确立了优先股制度。分类表决乃类别股制度的重要内容。分类表决源于对财产权和控制权具有不同偏好的股东的特别保护需要。需要进行分类表决的事项一般与类别股股东权益直接相关。基于公司自治和类别股股东权益保护的需要,我国《公司法》应当允许公司章程增加分类表决事项,特别是将与类别股股东权益无关的事项纳入分类表决。非公众公司基于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其他安排导致事实上出现两类以上股份(股权)的,公司章程亦可约定特定事项须经分类表决,并对分类表决机制作出自由安排。  相似文献   

12.
近几年.许多有限公司特别是民营有限公司出现了“富二代”股东.这些股东许多还在求学阶段或者还未实际控制公司.在公司重大事务处理上往往还是依赖第一代创业者。因此.股东不能或不愿亲自处理公司重大事务.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形成一种趋势。同时.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申请办理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公证的现象也日益普遍。  相似文献   

13.
梁召辉 《法制与社会》2011,(22):132-133
我国《公司法》颁布较晚,现实施行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尤其是关于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问题。但是《公司法》中为应对公司及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等问题而产生的股东诉权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现实中遇到了许多问题。本文期以对此问题进行一个简单阐述,尝试对完善此项制度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4.
北京银行娃娃股东事件引起了投资者和媒体的大力关注,本文试从娃娃股东的身份适当与否与娃娃股东现象的监管这两个方面对这一现象作以法律层面的分析。  相似文献   

15.
中国城市的商业业态正伴随着国内零售业的开放和城市结构的重新组合而发生前所未有的变革,变革的重要标志是西方“舶来”的连锁超市、大卖场等为代表商业新业态的迅速扩张,由此逐步形成了“沃尔玛化”的现象。“沃尔玛化”不仅快速改变了城市商业零售的运营模式,还直接改变了人们的消费行为和本土的消费文化,我们必须从商业生态系统的“和谐”与均衡运行上给予审视和反思,同时还应关注国外的“反沃尔玛化”现象,以在城市商业的转型期中作出理性的选择。  相似文献   

16.
我国法学界对于是否应确立控制股东信义义务仍有争论,但立法上已倾向于对控制股东的行为施加更多约束,从而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控制股东信义义务从理论到制度的转变。虽然对于是否所有股东都应无差别地承担信义义务仍存争议,但当前学术界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至少公司的控制股东应当承担信义义务。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是为了实现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其以股东为公司所有者的定位而展开。控制股东与公司,控制股东与其他公司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无法避免,这是控制股东信义义务产生的根本原因。此外,非控制股东对控制股东的信任、禁止权利滥用、公司合同的固有缺陷也是控制股东信义义务产生的原因。就我国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法律适用而言,应立足于我国市场经济及司法实践,以解释论为基础,结合立法论,确定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及善意义务的具体适用方案。  相似文献   

17.
显名股东虽然具备了股东法定形式要件,但由于缺乏出资之实质要件,在投资中存在为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不实责任等法律风险;为防止这些法律风险的出现,投资中要注意减少显名股东现象的出现,及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取得出资的各种证据;在出现显名股东现象的情况下,要尊重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显名股东法律地位的认定要将股东出资与股东对公司承担义务和责任联系起来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18.
社会公众股类别表决的法理基础——用比较的方法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首先指出我国目前所谓的“分类表决”不太规范,应称之为“社会公众股类别表决”,以有利于公司法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统一的类别表决制度。然后分析了国外及港台的类别表决制度的法理基础,最后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了我国社会公众股类别表决制度的法理依据及其利弊。  相似文献   

19.
案例一:2003年4月,三九药业小股东投资者邵先生起诉三九医药董事长赵新先的股东代表诉讼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不适格为由不予立案。国内首例股东代表诉讼案最终“胎死腹中”。  相似文献   

20.
张双根 《中外法学》2023,(3):687-706
股权之首要含义,应指股东地位或股东法律关系,既包括各具体股东权利,又内含各项股东义务要素。之所以能将股东法律关系抽象成概括性股权概念,在于其中的股东权利要素在功能上居于主宰地位,各义务要素仅起辅助性作用。股东地位之股权化,其法教义学意义,在于股权得成为权利客体,从而便利股权让与、股权质权等制度的构建。概括性股权以及内含于其中的各具体股东权利,又有独特的“元权”结构;各具体股东权利与概括性股权间,原则上遵循“禁止分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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