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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件所作出的决定或其他公权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的单方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由于行政人员业务能力、道德品质等各方面的原因,难免发生错误,这就导致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即瑕疵)。①根据这种违法的种类和程度的不同,德、日、葡等国和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将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分为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文在分析德、日等国家和台湾等地区的有关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理论和立法的基础上,联系我国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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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 ,大陆目前尚无构成要件这一概念。这一术语主要源自德国行政法中的“构成要件效果”(Tatbestandswirkung) ,是指一个生效的既成行政行为 ,对作出该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主体以及法院具有同样的约束效力 ,即其他国家机关有义务将该行政行为当作一个既定的构成要件或一个既成的事实予以承认、接受 ,并充作自身管辖事务的决定基础。构成要件效力的基础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构成要件效力不同于行政行为的其他效力。公定力是形式意义上的适法性推断 ,具备构成要件效力的行政行为则是合法有效的 ,二者的区别在于对合法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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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政行为理论之批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效行政行为是"有限介定力"模式下的一种理论,其没有公定力,民众时此具有防卫权.有限会定力理论混淆了"法安性"与"法实质正当性"在不同层面上对行政行为效力的要求;防卫权实施的前提模糊,实施效果不理想;无效行政行为所反映的方法论存在缺陷.在完全公定力理论基础上完善现有制度系统是防范与解决严重且明显瑕疵行政行为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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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行政法上,“无效”的含义是多重且模糊的,它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也是不明显的,无论是立法上还是理论中,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的认识都十分混乱,亟需在理论上对相关内容予以厘清。本文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意在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的历史溯源和在我国的存在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为我国行政立法中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最终确立和完善提出笔者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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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尚未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对行政行为无效的概念、标准及法律后果均无统一的法律规定欲建立完善的行政行为无效制度,当务之急是厘清行政行为无效的概念和确立一个明晰的行政行为无效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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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正确认定无效行政行为,必须重视法学方法的运用。概念与类型是认知思维的两种基础形式。就概念而言,应以利益衡量论考察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令无效行政行为的本质内涵得以厘清,使认定结果具有实质妥当性。就类型而言,应以融贯论思考无效类型与撤销类型的关系,令前者的解释以后者为基点而展开,使无效行政行为类型化获得法律体系内部相关规则的支持与证立。在明确概念和类型的解释方法后,可采用双阶考察法具体操作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即先通过融贯论联结无效类型与撤销类型,使二者始终处于整体观察范围之内;再通过利益衡量论考察系争瑕疵是否符合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进而决定其应涵摄至无效类型还是撤销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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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未得到很好解决。作者认为,症结在于学术目的与实际应用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以及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冲突。寻求对二者科学合理的划分标准,首先应改变分析问题的角度:从局限于行为的结果转换为行为的过程。从行为的过程分析,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应为:职权、程序、结果三个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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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政行为指已经成立了的行政行为,但由于重大且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行政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服从公共利益.但现实中,违反法律或违反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不在少数,无效行政行为在实践中客观存在.研究和分析无效行政行为的权利救济,可以进一步完善行政救济法体系,修正违法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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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相关立法还存在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过于单一、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区分等不足,需要通过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规定无效婚姻宣告制度、细化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和期限、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强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等来进一步加以完善,以适应新时期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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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论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付士成自1983年我国第一部行政法教科书《行政法概要》问世以来的相当长时期内,我国行政法理论对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和合法条件是不加区分的。众多行政法教科书和专著多以“生效条件”或“合法生效条件”概括行政行为形成和生效的过程及合法的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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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竞合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治实践中的一个基本事实,对此,行政法学界和行政执法部门都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然而,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竞合,目前我国学界并没有给出一个合乎逻辑的解释,这种现象究竟是一种正当的还是一种不当的行政法现象理论界也没有给予回答。基于此,对具体行政行为竞合涵义、类型进行分析并对引伸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竞合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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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研究——确认违法判决适用情形之局限及补正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不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基础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评价与有效性评价的可分性以及效力的相对性与可分性,包括效力评价不可能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效力评价无必要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对象,但现行有关确认违法判决适用情形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如“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表述的不科学性,“公共利益”规定的武断性,且忽视了个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应根据不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理论修改完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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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无效行政行为是指不具有公定力 ,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我国立法虽对此有所规定 ,但并未与可撤销行为作具体区分 ,这不利于贯彻行政法治 ,不利于保护公民权益。我国应当建立包括无效的认定标准、认定方式和程序、法律后果等在内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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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由于我国行政活动的多样性、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等方面的原因,导致行政权力行使者超越权力、滥用权力等违法行政行为时有发生。因此,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构建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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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上,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称之为产生对外效力,生效称之为产生对内效力。因此,不成立只是不产生对外效力,并不能等同于无效(没有对内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先于生效,所以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成立。成立的要件是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生效的要件是相对人受通知且行为非严重且明显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根据不同的效力而有所不同,生效的时间决定了当事人提起救济的时间。"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73号案例的裁判要旨"行政处罚未送达相对人就不成立"值得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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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性行政行为和许可性行政行为等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成为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司法实践中对它们的处理方法各不相同,各有缺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必须有所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证据在民事案件中出现,它的性质只能是民事证据,对它的审查也只能按照民事证据的规则进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