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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用——我国土地征用制度之我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土地征用属于行政征用范畴。行政征用应该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按照严格程序要求,以强制方式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并给予公平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我国的行政征用制度(仅限于土地征用),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难以适应目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其主要缺陷是:征用对象过于单一;没有等价补偿原则的规定;何为“公共目的”尚无统一界定;征用权的行使主体过于分散。因此,完善我国的行政征用制度,进一步规范土地征用已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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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构架下征收征用制度之整合--关于建构我国公益收用制度的行政法学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征收征用是现代行政的重要手段 ,但我国现行与之相关的理论体系和制度建构尚存在诸多欠缺。公益收用作为公益征收、公益征用以及公益限制的上位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有偿或无偿取得财产权的行为。建构我国的公益收用制度 ,应当正确处理私有财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确立公益收用的正当程序 ,并完善相应的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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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与征用属于两种不同的制度,各有不同的概念内涵;财产权过度限制应给予补偿,且纳入征用制度为宜。公益征用包括三类:第一类指国家在平时暂时使用或占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为普通征用;第二类指国家在紧急状态下,临时征用或调用集体或公民财产的情况,为紧急征用;第三类主要指财产权过度限制,为管制征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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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征用的概念 土地征用属于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行政主体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财产使用权或劳务的强制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行为: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因公共利益需要强制无偿取得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关于土地征用的概念,新《土地管理法》和原《土地管理法》对此的定义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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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2004年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在宪法文本中增加“国家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条文,试图在宪法中确立财产权保护原则,并对侵犯财产权征收和征用行为进行严格的限制,但其全然没有通盘考虑财产权保障的制度设计,宪法文本中缺少对税收权力制约的规范,成为财产权保障之公然缺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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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用中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的问题,是近年来人们关注的比较多的问题。本文从行政征用制度建立 的理论基础、行政征用制度在保护相对人方面的不足与缺陷之处进行分析,力图使行政征用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 成一种全新的良性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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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产在征收征用中的公法保障机制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公民私有财产权,不仅是私法中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法上的权利,应受到宪法和行政法的保护 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设置的征收征用制度,与公民私有财产存在着冲突,因而,在征收征用中应给予私有财产以充分的保护。这种保护应通过多种保障机制来体现:一是目的保障机制,确立私有财产的概念及其确认制度、公益判断制度以及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权衡制度;二是程序保障机制,在征收征用实施中,设定审查决定 命令实施、当事人异议、听证等一整套具有良好可操作性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制度;三是补偿保障机制,遭循充分、及时而育效的原则给予相对人金钱或实物的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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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收费是指行政主体在没有法律依据及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非法剥夺相对人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反映出我国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脆弱、财政税收征管制度的混乱以及行政征收权的失控。应当在宪法上确立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制度、完善税收征管及财政制度的同时 ,通过行政收费立法规范行政收费权 ,以法律手段遏制乱收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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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中的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突发事件应对中的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发生于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过程.是突发事件应对中单位和个人财产权克减与保障的集中体现。本文着重分析突发事件应对中的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特征,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规定及不足,提出应当理顺行政征用与征收的关系,制定统一的行政征用(征收)法,调整征用补偿原则,明确行政征用补偿标准,完善行政征用补偿法律程序,将行政征用补偿纠纷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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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用是一个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但是由于政府行政征用权缺乏控制、行政相对人的弱势地位以及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地方政府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我们应当控制政府的行政征用权,合理界定公共利益,完善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来进行调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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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要保障公民真正的自由和尊严,国家必须对公民的财产权予以最大限度的维护与尊重.同时,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具有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的义务,私有财产权又必然受到各种限制.协调财产的不可侵犯性与社会公共福利目标的实现之间的着眼点就落在了行政补偿制度上.行政补偿制度应当界定为一种国家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财产权,使国家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保持合理合法的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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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限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德国行政法理论上以行政行为对有关公民的法律效果为标准作分类,将行政行为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德、日、法的行政法对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进行了必要限制,该理论所包含的信赖保护原则及信赖利益保护和撤销补偿制度适应复杂多变的行政管理的需要,适宜均衡行政相对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对我国的可撤销行政行为限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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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实施与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征收征用是对公民权利的重大限制,各国法律为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都在基本法甚至在宪法中规定这项制度。我国《物权法》对征收征用制度作了原则规定。为严格征收征用的规定和程序,严格补偿的规则,防止行政权对公民财产权的不正当干预和侵害,我国尚需制定《征收征用法》,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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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制度是世界各国为发展社会公共事业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指为了是国家建设的需要,国家强制把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随着农村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土地征用是经常发生的事情,这使许多地方城市面貌焕然一新,但与此同时也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我国土地征用制度法律依据谈起,对土地征用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征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做相关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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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国家补偿责任是一种具有公法意义的国家责任。新发展理念、生态环境国家目标任务和生态文明建设职权等宪法性规范构成生态保护国家补偿责任的规范依据。生态保护补偿可分为面向单个生态要素的分类补偿和面向特定生态保护地区的综合补偿。分类补偿介于不予补偿的财产权社会义务与征收征用补偿之间,可纳入管制性征收补偿予以定位;综合补偿自带实现“分配正义与协调发展”基因,宜纳入衡平补偿予以定位。生态保护国家补偿责任是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的结合,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进行一定的约定,约定不能损害环境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生态保护国家补偿责任在构成上包括“行政权力措施形成持续状态”“造成特别牺牲或显失公平”与“目的的侵害性与激励性并存”三个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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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目前整体的规范化行政补偿制度尚未建立,大量的行政补偿问题尚无法可依,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公共利益遭受到的损失得不到适当补偿,甚至完全得不到任何补偿,我国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虽然增加了征收、征用的补偿条款,但对补偿的标准没有提及,应当说还有待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否则,依然难免会存在国家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私有财产权的现象,不利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因此,参照国外补偿标准立法,根据我国行政补偿标准的现状来完善相应的立法,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