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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裁判要旨】上诉不仅表明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判,而且表明上诉人与对方当事人或者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有争议。在连带责任保证案件部分当事人上诉的情形下,应尊重未上诉的当事人的选择,不将其作为二审判决的对象;同时在上诉人错误列举被上诉人时,不直接更换被上诉人,而是尊重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在二审判决书中按照其上诉状载明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予以列明,但在判决书中应对不适格被上诉人之诉讼地位进行回应。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人。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狭义的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 ;广义的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在《若干解释》中 ,当事人的含义不统一 ,有的地方指原告和被告 ,有的地方还包括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诉讼参加人和诉讼参与人不同。诉讼参与人是指参与诉讼过程的人 ,范围比诉讼参加人广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加人 ,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在行政诉讼中 ,证人、鉴定人、勘…  相似文献   

3.
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一种传统观点:当事人在一审民事诉讼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而在二审民事诉讼程序(上诉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其中上诉人是在一审程序中的原告或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上诉人是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的对方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见统编教材《民事诉讼法教程》第356—357页)。笔者认为,一  相似文献   

4.
《行政诉讼法》继《民事诉讼法》之后也确立了第三人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但该规定未能给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定义,只是确立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两个内在因素,即“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和充当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显得内容单一、原则,具体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有部分条款涉及了第三人问题。  相似文献   

5.
原告可以基于同一案件事实,针对不同主体、不同诉讼标的提出多个诉,法院按照原告安排的顺序进行审理,是为预备合并之诉。预备合并之诉具有节约诉讼成本、保障裁判统一、实现实体公正和保护当事人诉讼处分权等制度功能。主观预备合并之诉虽有违反诉讼程序安定之虞,但可以通过制度手段补正;而且,其防止被告间推诿责任、防止诉讼延滞、节省诉讼成本等实践意义更使之瑕不掩瑜。在审理中,先诉有理由时,后诉的诉讼系属在先诉判决发生效力时消灭;先诉上诉时,后诉的诉讼系属停留在一审阶段。一审应该先对先诉进行审理和判决,并视先诉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对后诉作出不同的处理。二审中,在先诉胜诉、后诉未作判决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正确的,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判有错误,应将案件发回重审。在先诉败诉、后诉胜诉情况下,后诉被告有上诉权。在先诉与后诉均败诉情况下,享有上诉权的只有原告。  相似文献   

6.
行政不作为诉讼是行政诉讼案件中的重要类型,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可以划分为行政作为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审判实践中,大多将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或拖延颁发、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职责,不发给抚恤金”的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在判决时,也大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来进行判决。然而,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相当复杂,实践中遇到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例也远不只以上三种。对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判决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行政责任的认定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7.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必须载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以及上诉法院,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法院。”这在一定程度上告知了当事人,尤其是败诉方当事人还有一次申辩的机会。笔者认为,判决书中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有到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1.有效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当事人只知道有上诉权,一旦错过上诉期或因无力支付上诉费,只能被迫接受判决,而不知自己尚有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使得其因司法不公而受到的损…  相似文献   

8.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刑事诉讼的抗诉机关,被害人无权单独提起抗诉或上诉;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却规定了被告人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有权提起上诉。也就是说,同是刑事诉讼当事人,被告人有上诉权,而被害人只有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权,而没有上诉权。  相似文献   

9.
本文拟通过评析小额诉讼制度一审终审的立法目的,结合我国与域外价值理念上的差别找到制度运行的困境.通过司法实践中法官与当事人的诉讼逻辑探寻一审终审下小额诉讼适用率低之原因.最后笔者希望能够对于修正一审终审的审级效果提出自己的建议.对于原告选择适用,被告在规定时间未提出异议的适用一审终审,对于法院主动适用以及原告选择适用,被告拒绝但又最终适用的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二审终审,同时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推动调解先行,最大发挥小额诉讼制度的价值.  相似文献   

10.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是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再审,从而引发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发生有其特殊性,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未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提起的上诉,也不同于上述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提出的申诉。一个案件,能够进入抗诉程序,虽然不能排除当事人申诉所起的作用,但至关重要的却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结果。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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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兆祥  沈莉 《人民司法》2012,(23):16-26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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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八、判决与上诉判决,是司法机构对诉讼双方当事人审讯和查验证据之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即:是非曲直、有罪无罪、如何处置等作出的裁判。全部诉讼程序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作出正确的判决。所以,它是诉讼程序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上诉,是当事人不服下级司法机构的裁判,依法律规定提请上级司法机构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关于秦诉讼案件的判决和上诉方面的史料,如:宣判形式、判决书的制作等,史籍和秦简均无具体记载,在现有材料中与判决和上诉有关的,仅有如下几点:  相似文献   

13.
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作出判决,一方部分当事人提出上诉时,其判决的效力及如何执行存在着分歧意见。(一)判决没有生效,不可以先执行。理由是:在群体(共同)诉讼中,一方部分当事人已提起上诉,引起了二审程序的开始,一审判决就没有生效。二审法院对其判决既可能维持,也可能撤销或改判。因此自然谈不上对一审判决的执行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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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 ,随着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 ,有些当事人在一审法院对其案件作出裁判后 ,虽然对裁判不服 ,甚至虽然持有能轻易证明该一审裁判确有错误的证据 ,但在法定上诉期内不提出上诉 ,而是等到上诉期间届满之后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对此现象如何认识?笔者拟作简要评析。一、当事人放弃上诉申请抗诉的原因当事人放弃上诉申请抗诉的原因 ,主要有 :1.节省交纳上诉费的经济负担。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 ,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出上诉的 ,应在提交上诉状时交纳与一审诉讼费同等数额的上诉费用。而由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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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根据这个规定,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都一律实行了开庭审理的制度,而对于被告人提起上诉的绝大部分刑事案件在二审时都不开庭,并且存在死刑核准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的现象。  相似文献   

16.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是指原告、被告中仅有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不包括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的情形。在共同诉讼中.原告之一或者被告之一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属于上述通知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因第三人是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故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住所地是否在本辖区不影响案件的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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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编辑部:我们在处理二审民事上诉案件过程中,有一个问题不太清楚,即一审法院判决的案子,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发了调解书,一审判决应否撤销?请解答。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淑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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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 ,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在受理当事人不服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时 ,一些当事人不时提出“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 ,当事人一方是否要重新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的问题 ,并反映有人民法院向他们收取了再审的诉讼费用。据调查 ,确实有检察机关依法抗诉的再审案件 ,审判机关令一方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事实 ,其依据是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 ,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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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高法[1998]82号《关于发回重审后原审时未上诉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否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这里所指重审后又上诉的,是指原审时提出上诉的一方当事人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包括原审时未上诉而重审后提出上诉的当事人。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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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构造与司法实践来看,《民诉法解释》所确立的当事人恒定原则与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相比呈现不同风貌。根据对司法实践案例的类型化分析,诉争客体基于法律行为的转移和基于法律规定的转移均属于当事人恒定原则的适用范畴,前者包括债权转让、物权转让、债务承担,第三人单纯受让诉讼标的物是否适用当事人恒定原则,需根据诉讼标的之实体属性作出判断,只有当诉讼标的是物权法律关系时,判决效力才能约束受让诉讼标的物之第三人,但实体法上的善意取得人应该豁免。我国当事人恒定原则所追求的维护程序安定性、实现诉讼经济之趣旨必须在与受让人的程序利益保障之间寻求平衡,尽可能为第三人提供事前、事中、事后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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