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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但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有其法理基础和现实的必要性。对此本文从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现状及完善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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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以及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不断扩大.使得法学专业的发展十分迅速,这对法学教育中所包括的法学教材的选择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将结合教学经验,从如何选择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提出建议,以便选择教材时有更多的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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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行政法行为是组成行政法的重要对象,具有非常高的地位与研究价值。但就目前我国对于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在行政法中的地位的研究及法律规定来看,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给行政相对人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且影响到了行政法的目标实现,需要予以重视。在此,本文主要结合新时期下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相关内容,分析和探究其在行政法上确立的重要地位,希望能够给予人们一些参考和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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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当今的行政法学界,仍然存在许多的空白处有待学者和专家们研究专研,而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就是其中之一。在这方面不仅仅是单纯的研究空白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是很不健全的,致使相对人在面对一系列相关问题时,无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来有效的为自己的正当权利辩护,相应的行政法想要实现的目标也就不能完全达到了。基于这一缺陷,相关的专家和一部分资深学者提出了大力提高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的号召。这一号召一经提出,立刻在行政法学界掀起了轩然大波,经过广泛讨论和研究,行政法界得到了一个共识,即应该大力提高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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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上的罚款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法上的罚款行为存在两种类型:一是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方式;一是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两者在法律构成要件、执行程序、救济途径等方面存在着明显不同。因此,怎样认识行政法上罚款行为的性质、如何规范罚款行为并使之有效衔接,不仅关涉依法行政问题,更关涉公民权利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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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行政诉讼法》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末,其不少内容已不适应目前发展和改革的需要,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本文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审判体制与管辖、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适用、行政案件审理中的调解与协调以及行政裁判的执行与非诉执行五个方面探讨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缺陷和问题,以及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仍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行政诉讼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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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抽象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在不同部分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在受案范围部分,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司法审查之外(第12条第2项);在证据部分,规定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32条);在法律适用部分,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第53条)。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上:第一,原告起诉时不得针对抽象行为向法院提出审查请求,但法院在审理被诉具体行为时可以依职权审查抽象行为的合法性;第二,法院针对不同层次的抽象行为和不同情况下的抽象行为,有的具有审查权,有的则不具有审查权。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关于抽象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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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人事处理行为能否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直是学界几经争论的重要问题."特别行政法律关系"的出现,重新定位了内部人事处理行为的可诉性.本文将从分析原有"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缺陷开始,引入特别行政法律关系,进而分析内部人事处理行为的可诉性以及可能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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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一条被视为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设计。显然,依该条规定,行政诉讼的举证是由被告负担的,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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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司法实践上看,受案范围过小的问题已经使我国的行政立法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阻碍公民维护自身权利,发展市场经济的因素,如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漏洞,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过窄,所针对的被诉行政行为极其有限等等.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改进,本文认为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在确定受案范围的方式上,应当在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对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内容进行规定,通过排除法能够更加明确的受案范围;其次,由于我国当前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是关系到公民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合法权利的内容,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当将这一范围扩展到适用涉及各类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最后,改变当前立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只适用于部分外部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将一部分内部和抽象的行政行为纳入其中,比如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公务员考试的录用、处分等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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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与可附带司法审查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上官丕亮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3):106-109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完全是一回事。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包括专门审查和附带审查两种方式,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前者,然而,在我国现行法院体制下,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具有可诉性,不宜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规章及其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事实上具有可附带司法审查性,我们可以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完善现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司法审查制度,这是一种更为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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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正值法治社会时期,有必要加强对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政府“红头文件”进行有效制约,一个行之有效的手段是将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本文结合国内的实践初步探讨了将政府“红头文件”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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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平潭县西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平潭县人民政府。2004年9月30日,平潭县委、县政府作出第46号《会议纪要》,决定对平潭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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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举报答复行为纳入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对于保障公民的举报权十分必要。但前提是必须从理论上明确举报答复行为的法律属性。通过对行政法律行为相关理论的考察并结合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可见举报答复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这就意味着,举报人对举报答复行为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获得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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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中国在行政法领域的密集动作是前所未有的。在这个年度,《政府采购法》颁布,《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程序启动,《行政程序法》制定意向明确。对《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修改也提上日程。有学者指出要对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作出扩大,把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其中。我国法治的迅猛发展固然可喜可贺,但这种形势也容易使人走入司法万能论的误区。众所周知,司法并非毫无缺陷.在对行政的控制上,司法手段既不是唯一的,也不是控制得越严越好。它只是众多控制手段中的一种,而且是有限度。在这种情势之下来探讨一下行政诉讼法的有限司法审查原则就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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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行政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兼评我国见义勇为法律制度之不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法不仅要关注行政主体的行为,而且应该重视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行政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属于一种独立类型的见义勇为行为,具有特定的涵义、性质和意义,不仅区别于民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而且不同于其它行政法性质的行为.对该行为,需要行政法律制度给予其特别规范;国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而不仅仅是给予奖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