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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7条首次明确了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可以说是立法的进步。本文回顾了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历程,总结了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几种典型类型和义务内容,分析了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和权利主体在认定上存在的若干问题,以期能抛砖引玉,深化对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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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共场所等从事经营性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以及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加。本文主要就我国有关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规定进行分析,着重研究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适用范围等。但是,目前我国有关这一问题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散,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为寻求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均衡。实现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我国立法关于此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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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原告之女于1998年8月23日入住上海银河宾馆,下午即被犯罪分子(已于1999年被判死刑并执行)杀害,随身携带的财物被劫走。次月,原告向法院主张要求被告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经济损失798860元(其中被抢劫财物28300元,丧葬费231793元,原告为办理丧事所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95967元,对原告之女生前教育抚养费442800元),要求上海银河宾馆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万元并向其承认错误、赔礼道歉。2000年6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女虽在入住被告银河宾馆期间遇害致死、财物被劫,但其死亡和财物被劫是罪犯加害行为所致,银河宾馆并非共同加害行为人。银河宾馆在管理工作中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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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市场经济的时代,随着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消费者的权利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并接受。其中,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作为消费者的基础性权利,更是受到消费者和法学家的高度重视。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经济突飞猛进,科技发展也得到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人们在享受其带来的成果时,也不免发生担忧。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定,经营者最大化的追求自己的利益,由于法制的不健全,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文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全面而深入的探讨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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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立法范本,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的假想规范对象是单纯的技术支持提供者,其特征是被动性、工具性和中立性。然而,二十一世纪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以网站为平台,在相当程度上扮演着社会性场所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角色。鉴于此,有必要重塑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法理基础,即采纳传统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以"开启或加入交往空间者对其中的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照顾他人权益"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基本原则。与物理空间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样,网络空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只是"合理的注意",而非无限的安全保证,它并不意味着对一切信息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监控,而是要看具体情形的危险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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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迅速,但有关网上银行客户账户资金被盗的事件也层出不穷。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相关法律制度的欠缺,在已有的大量判决中,客户的利益未能得到公平地对待和保护,最终也必将影响网上银行业的长远发展。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由网上银行对客户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能较好地解决网上银行的安全性问题,并平衡网上银行和客户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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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在促进就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职业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如利用职业中介机构发布虚假用人信息,并对顾客进行侵权犯罪行为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职业中介机构作为商事经营组织,应当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违反相应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损失,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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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吴文景。原告:张恺逸。原告:吴彩娟。被告: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姆林公司)。被告:厦门市康健旅行社(以下简称康健旅行社)。原告吴文景系受害人张渊之妻,张恺逸系张渊之女,吴彩娟系张渊之母。被告牛姆林公司开发的牛姆林生态旅游区系国家4A级旅游区。2005年5月5日。原告吴文景、张恺逸与张渊等17人,参加了由被告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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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迅速,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社会交易日益增多,使因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者、经营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失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这就使研究安全保障义务的意义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论述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及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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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机动车单车事故中,由于不存在事故相对方,事故车主为寻求救济,往往以相关主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损害赔偿。对此,需要严格依据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依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大小,合理分担事故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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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相约自驾游时,因参与者中驾驶者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同乘者受到伤害,驾驶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同乘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害后果时,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案号一审:(2019)渝0105民初8676号二审:(2021)渝01民终6075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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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一起案例出发,论述了旅行社和游客双方,在旅行安全方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作者从法律和人性两个角度,全面探讨和分析了旅行社与游客之间,在旅行彼此的约定和既成事实方面,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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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同时也出现了诸多社会安全问题,给人们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我国《民法通则》未对安全保障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如今2010年7月1日起实行的《侵权责任法》对此已经做出一般性规定,但就该义务归责原则及过错的判断标准学界还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做进一步的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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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引入了源自德国判例的交往安全义务。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真正困难在于不作为或间接侵权的结构性特征所带来的因果关系难题。引入安全保障义务对解决这一难题的意义在于,如果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正是防止处于其保护范围内的人遭受第三人的侵害,或者防止处于其控制范围内的第三人侵害他人,那么认定义务人违反了此义务就可化解因果关系难题,但其意义也仅限于此。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4条对于第三人行为介入的各种情况欠缺考虑与准备,存在过度抽象之嫌,且一般性地否定了间接致害侵权存在的空间,将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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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全保障义务及其限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一起真实案例的控诉双方的诉辩入手,然后从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来源、特点、及其合理限度的判断标准等方面进行分析,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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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前题和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危及安全的危险因素亦不断增加。对于危害生命、健康安全的各种因素,各国均立法要求相关主体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亦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引入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后于《侵权责任法》确立安全保障义务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