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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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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慕槐 《法学研究》1995,(3):74-74
近读一本论述英国法官的著作(David Pannick,Judges,Oxford Univ.Press,1987),对于这个国家的法官状况及相关问题颇增见识。作者称英国法官“是一种独一无二的现象”。这是一个数量极少并且背景高度整齐划一的群体,成员们身穿猩红色法袍,头戴马鬃毛假发,年事偏高,观念保守,虽然也食人间烟火,但却远离公众,履行着真正的圣职。书中引用作家乔治·奥维尔的话说,法官“乃英格兰  相似文献   

2.
刘杰 《政府法制》2014,(5):44-44
在受过英国殖民统治的地区,庄严肃穆的法庭上,律师和法官们往往都戴着假发出庭。这些假发比披肩发要短,末端还有几个卷曲点缀,像羊毛卷一样。英国的法官和律师为什么会热衷于这种略显滑稽的假发呢?  相似文献   

3.
吴昊 《法制与社会》2012,(3):235-237
中世纪英国的司法中央化滥觞于征服者成廉对于英格兰的征服,并与英格兰的封建化共同发展。司法中央化与英国独特的封建化互为因果,并为日后英国形成强大王权和建立民族国家奠定了基础。英国司法中央化得以施行既源于欧洲封建制度自身的特征,同时也有英国自身封建化过程中王权一开始实力就比较强大,司法中央化并未触及地方割据势力的核心利益以及司法中央化所带来的法律适用统一和法律的可预见性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求。  相似文献   

4.
英美两国判例法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国的判例法,是从中世纪英国威斯敏斯特法院的司法活动中产生的。中世纪,英国的法官是作为国王的特权使者到各地巡回审判的,有很高的社会威望,他们逐步取得了“造法”与司法之独立地位;十七世纪,法院协助议会反击英王专权,在议会主权确立之时,也维护了法院的传统...  相似文献   

5.
在英国法的形成过程中,最高统治者、法官及法律职业阶层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笔者将通过英国王权在普通法和衡平法形成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法官对普通法、衡平法的贡献,以及法律职业阶层对罗马法的排斥三个方面,对英国最高统治者、法官和法律职业阶层在英国法早期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做一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6.
何勤华  王帅 《法律科学》2015,33(2):44-52
巡回审判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可分为总巡回审判(general eyre)和委任巡回审判(assize)两类。巡回审判的产生发展与英格兰在中世纪的政治传统和诺曼制度息息相关,诺曼征服使盎格鲁-撒克逊传统王权和诺曼底封建制度相结合,国家治理模式体现出一种"个人王权"的特点。随着社会发展,在亨利一世时,个人王权开始向行政王权转变,总巡回法庭兴起,负担起原本主要由国王个人承担的国家治理功能,统揽地方治理工作。由于中央官僚体系的进一步发展,总巡回审的司法、财政、监察等职能慢慢被剥离出去,最终走向消亡。而专注于司法职能,更加灵活、专业的委任巡回审判则脱颖而出,一直延续到现代。巡回审判在英国具有原生性的特点,分析这一制度在英格兰的源起与发展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其价值所在,为我国巡回审判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7.
法官遴选制度比较(中)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二、普通法国家的法官遴选制度  (一)英国的法官制度及法官遴选  1英国法官的成长道路  在英国很难看到年轻的法官。英国的法官有着其他国家的同行们无法比拟的地位和荣誉。这些身披鲜红貂皮长袍、头戴灰白假发的高等法院法官的形象,对其他国家的人来讲是很新奇的。实际上,在英国成为一名法官的途径既不象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那样单凭职业选择,也不象美国那样靠选举或者政治任命,而是一个漫长而有序的发展进程。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的是,英国所有各级法院的法官都从律师中产生,而高等法院的法官更是几乎全部从杰出的出庭律师(…  相似文献   

8.
英国宪政传统的历史成因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英国早在盎格鲁 -撒克逊时代就滋生了“王在法下”的法治传统和政治协商传统的最初萌芽。诺曼征服后 ,在强大王权和贵族联合势力大致平衡的力量对比条件下 ,封建法历史地充当了推动法治传统成长的“不自觉工具”。随后形成的普通法以其特有的判例法形式、相对独立的法庭组织、司法职业化以及富有理性的审判方法 ,进一步巩固了英国法治传统的制度基础。与此同时 ,古代的政治协商传统发展到了具有一定代议性质的政治协商新阶段。到中世纪末 ,以普通法制度和议会制度为支柱的宪政传统在英国确立起来。总而言之 ,促成英国宪政传统形成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国家和社会的适度紧张关系与相对均衡结构。  相似文献   

9.
与中世纪多数欧洲大陆的大学在王权与教权的夹缝中艰难发展不同,同时代的牛津和剑桥相当于国王的宠臣,基本是在英格兰王权的扶持与保护下茁壮成长起来的,而且两所大学拥有高度自治的空间。中世纪英格兰王权与大学的特定关系主要缘于英格兰王权与教会的同盟关系、日耳曼封建制度的约束和要求以及大学对王权的特殊功用,这种关系也为之后英国政府与大学关系设定了基调,开启了英国大学高度自治的传统。  相似文献   

10.
蔡薇 《法制与社会》2010,(31):241-241
16世纪是西欧各国从中世纪封建社会向近代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历史大变革时期。在思想文化领域出现了"三R"运动,即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和罗马法复兴运动。在政治领域,西欧各国普遍摆脱了长期存在的封建分裂状态,建立起一系列统一的近代民族主权国家,并以国王集权为特征的专制君主制取代了中世纪王权式的登记君主制。这些变化同样发生在都铎王朝统治下的英国。但是这时,英国一方面建立起了类似大陆各国的专制王权,另一方面又保持了自己固有的法治传统。当旧的封建势力和新兴的资产阶级势力势均力敌时,都铎王朝便诞生了。  相似文献   

11.
寺约五年前开始,我多次在报纸和电视等传媒是鼓吹,应当改变我们法官的服饰,应当由大盖帽、军警式制服变为法袍。所以,当1999年最高法院决定要换法袍时,一家媒体采访我的报道里称我是在中国第一个倡导换法官服的人。应当说,真正促使我们换服的动力来自于司法机关内部;随着司法界对外交往的日趋频繁,那身军警式制服让我们的院长们以及法官们越来越小自在、法官应当穿什么样的衣服也就越来越成为一个不小的问题现在,总算改了过来,实在值得庆贺。  相似文献   

12.
中世纪欧洲普遍存在的封建制度对不同国家的政治法律道路走向起到了不同的作用。诺曼征服后,英国王权的适度强大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王权与教、俗贵族集团之间特殊的力量对比结构,不仅成功地使其抑制了封建制度内在“离心力”的潜在危害,而且很好地汲取了封建制度“双向性契约关系”的宪政主义因素,成功走上发展宪政之路。相反,欧陆各国由于适度中央权力的缺失,封建制度中“双向性的契约关系”非但不能促进宪政要素的生长,反而加剧、放大了封建制度内在“离心力”的危害,从而成为阻碍宪政文明进步的一种消极性力量。英国宪政成长的事实告诉我们,适度的权力在一国法治、宪政生成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陈晓枫  苏艾平 《法学评论》2007,25(5):133-142
中世纪英国的封建政治直接生成了英国的宪政思想和体制,这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探其缘由的契约原因论、非契约原因论等主张,莫衷一是。设若从契约的特征出发,探求封建契约的财产对价原因,归纳其精神理路,仍然有研究必要。除契约外,客观规则的沿用,使得各种保护自由、财产以及限制王权的法律和惯例,能在贵族与国王的斗争中实际地发生作用。延至中世纪晚期,英国已经形成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平衡的宪政结构,从而铺就了通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道路。  相似文献   

14.
治安法官是指英国自中世纪以来,授权主要审判轻微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的一种地方基层司法文官。因其任职资格的宽泛抽象性,远不像职业法官的任职资格严格,因而有学者认为其不为法官。但从其涵义、职责来看却是实实在在履行了职业法官的职责,实属英国法官的一类。  相似文献   

15.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戴假发是英国司法界最为与众不同的特色之一。90年代中期,大法官(Lord Chancellor)曾经考虑过改革法庭穿束,但人们发现律师们和他们的客户都希望保留法庭里的传统。 为什么呢?我想其中的一个原因是戴假发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掩饰和保护的作用。出庭律师和法官们戴上假发后会看起来有所不同,这样那些气势汹汹的当事人,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就很难在街上认出他们来。在另一些当事人看来,在法庭上出庭律师们一戴上假发,当事人把代理费付给谁了就一目了然了。 于是,最近,有一些律师对此表示不满,商业律师协会最近就是否在民事案件中保留这种传统进行了投票,57%的律师表示同意废除。后来大法官Irvine勋爵在6月份发表声明说,“戴假发是一个时代错误。” 从12世纪开始,人们渐渐开始戴假发。具体为什么不是很清楚,可能的原因是,疾病或者劳累使他们掉头发了。今天,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庭上,你可以看到有三种假发。最普通的是出庭律师的假发,所有的出庭  相似文献   

16.
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被视作司法独立在西方世界确立的标志性事件之一学界长期以来存在一个法律人为争取独立而斗争的“英国故事”但对于17世纪英国司法史的分析却表明,传统的“宪政王义”和“职业王义”的解读都存在简单化的倾向,而忽视了这一历史进程背后的利益角逐与政治走向 这一时期法律职业阶层的分裂与斗争,都无法简单归因于道德或职业水准的高低,而更多来自于与现实政治冲突的纠缠;追求独立的过程本身存在着诸多“反独立”的悖论 光荣革命后法官独立的确立,深层动力来自于王权者的身份转换、政治决断与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型。  相似文献   

17.
王洪  徐倩  张琦 《中国审判》2021,(5):76-77
卸下戎装,换上法袍,他是审判席上严谨细致、刚正不阿的威严法官;脱去法袍,他则是绿茵场上风驰电掣、意气风发的运动达人。18年军旅生涯、23年法院工作,从军官到法官,面对每一次的角色转换,现任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的徐正道,始终不忘“走得正道、办事公道、为人厚道”的人生箴言,诠释着一名共产党员、人民法官的忠诚与担当。  相似文献   

18.
论英国判例法对浮动担保发展的贡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浮动担保是判例法所创设的担保物权制度。在英国 ,法官在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英国法官所享有的法律解释权 ,为浮动担保在英国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法官以衡平准则和衡平权使浮动担保制度在英国法上得以确立 ,并以进化论法律观对判例进行巧妙解释 ,推动了浮动担保法律制度系统化。在这个过程中 ,法官运用归纳方法让浮动担保的概念轮廓逐渐清晰 ,使浮动担保的法律制度、规则和理论逐渐形成和完善。  相似文献   

19.
李栋 《比较法研究》2011,(6):132-146
<正>一、布拉克顿所引发的英格兰"中世纪宪政主义难题"布拉克顿(Bracton)作为13世纪中叶英格兰著名的法律人,对英格兰法律与宪政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他的名言"国王不应服从任何人,但应服从于上帝和法律",〔1〕成为17世纪英国对抗专制王权的有力注脚。然而,美国学者麦基文却在布拉克顿著作中发现了两段相互矛盾的论述,并称其为英格兰"中世纪宪政主义的难题"。〔2〕  相似文献   

20.
林海 《法律与生活》2012,(21):40-41
现代意义上的缓刑是与观护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这一切源于1841年美国波士顿一位老鞋匠的善念和当庭法官的创造。 背景缓刑制度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国。那时,刑罚相当残酷,对于许多并不严重的犯罪,也要处以烙印、鞭笞、断肢甚至死刑。因此,暂缓执行死刑的设计,将可能挽救许多人的生命。公元940年,亚西路斯旦王时期的一部法律作出了这样的规定:15岁的死刑犯,不执行死刑而是委托僧侣予以监督,如果再有违法行为时,才对其执行死刑。英国社会也开始寻求使刑罚逐渐轻缓的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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