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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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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制公开原则是证券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强制公开是义务主体向不特定投资者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它要求义务主体必须依法定的形式和内容履行义务;强制公开义务主体是指依据证券法律规定,有义务以自己的名义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并对此信息公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有价证券的发行人、特定情形下的投资者、公司并购中的收购人;强制公开的责任主体,是指根据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违反强制公开法律制度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发行人、发行人的内部管理人员等直接责任人、保荐人、出具专家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商、一定情形下的投资者.  相似文献   

2.
公开原则是美国证券立法中的一项核心原则。公开原则要求证券发行人将其所有与该项发行有关的资料公开,不得有虚伪、误导或遗漏,否则应承担相应的刑事或民事责任。由于公开原则的实施有利于增加发行公司内部管理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强化证券主管机关和社会公众对公司行为的监督;有利于投资者对证券投资的收益和风险做出全面而谨慎的判断;有利于强调证券商、交易所及内幕人员公布有关资料的义务,有效地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与高效,因而美国法上的这一原则成为各国证券立法改革的主流。  相似文献   

3.
李游 《政治与法律》2022,(11):96-114
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是一项追求金融交易实质公平、矫正利益失衡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履行的司法裁量“重形式轻实质”,有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公正性。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应作为一项法定义务(而非先合同义务或合同义务)加以适用。以诚信原则作为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理论基础更为合理,也更契合交易逻辑和本土国情。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履行主体包括产品或服务发行人和销售代理人;履行内容上采取“四要素说”,其中“了解客户”和“了解产品”是义务履行的基础前提,“客户与产品匹配”是义务履行的核心和目标,“风险揭示”是实现产品与客户匹配的特别警示。履行判断上,可采取“要件审查+实质检验”两阶段关联裁量的综合判断。民事责任上,未尽到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法律应明确客户自甘风险等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4.
证券交易信义关系是指,在证券商作为经纪商、交易商或顾问商时,如果投资者对其存在信赖关系或者受控制关系时,证券商即处于受信人地位。这种义务已经超出了普通法上一般注意义务的要求。这实际上是对证券商科以更严格的法律义务,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美国证券交易中,证券商与投资者的信义关系理论主要包括信赖理论、招牌理论和代理理论。根据联邦立法和司法实践,证券商的信义义务的最终完全确立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其基本理论、判例制度和立法发展对于我国立法构建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
DAMAGESOFNEGOTAsLESECURITIES一、证券损害赔偿的分类证券法律责任是证券法主体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国家、法人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而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①根据证券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及其对证券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危害程度不同将证券祛律责任分为证券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证券民事责任是证券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服务机构和证券投资人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所引起的民事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证券违法行为所侵害的证券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可把证券民事责任分为两类:…  相似文献   

6.
广告发布者的著作权审查义务,是指广告发布者主动、积极地采取合理措施,审查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所提供广告内容的著作权合法性。审查义务与注意义务不同,注意义务仅要求广告发布者谨慎、小心地行为,避免其发布的广告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从学理上而言,同时存在公法上的审查义务和私法上的审查义务。公法上的审查义务来源于公法规范,广告发布者的公法审查义务来源于《广告法》中的相关规定。考察新《广告法》的规定可以发现,广告发布者的公法审查义务不包含著作权审查义务。私法上的审查义务来源于私法规范,考察《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广告发布者也不负著作权审查义务,仅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最后在司法上,存在一种危险的判决思路,即广告发布者的公法审查义务影响其私法上著作权问题的注意义务。这种思路实质上使得所有承担公法审查义务的广告发布者在私法上的注意义务都会被提到一个较高的水平,从而使广告发布者陷入"违反公法义务,承担公法责任"和"履行公法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两难困境。  相似文献   

7.
徐微  张敏 《证据科学》2004,11(2):100-104
本文指出医方承担医疗民事责任的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医疗事故,还应包括其他一些因医方医疗行为所导致患者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从承担医疗违约责任和医疗侵权责任两个方面来讨论医疗民事责任,主张引进“善良注意义务”的医疗判断标准;将医方的告知义务区分为必须的告知义务与一般的告知义务,认为医方只对违反了必须的告知义务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民事责任与义务的界分问题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之通说不能妥当解释责任的强制性问题,而将义务与责任划分的界线确定在裁判文书生效时,方可将责任与强制性直接联系起来。裁判文书生效之前当事人所负担者均应定性为义务,对此还应当以义务违反时为界再划分为原本义务和后发义务。违反原本义务所直接产生的后果只是对其更不利益的后发义务,而尚非得被强制承担的责任,经生效司法裁判确定后方可谓之责任;违反原本义务者在经生效司法裁判确认之前仅是"责任嫌疑人",之后才可谓之"责任人"。因此,民事责任应界定为:民事主体确定地违反民事义务或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得被强制承担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9.
"四来源说"是更为合理和妥当的见解。宪法上的义务不能直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判定合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须准确界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对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不宜将"业务"局限于合法正当的业务。判定先行行为能否产生作为义务,关键看危险状态的有无及其程度。  相似文献   

10.
本文指出医方承担医疗民事责任的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医疗事故,还应包括其他一些因医方医疗行为所导致患者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从承担医疗违约责任和医疗侵权责任两个方面来讨论医疗民事责任,主张引进"善良注意义务"的医疗判断标准;将医方的告知义务区分为必须的告知义务与一般的告知义务,认为医方只对违反了必须的告知义务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一、证券侵权行为的种类及其特征 证券侵权行为是指在证券活动中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而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后果的行为。证券侵权行为具有一般侵权行为的共性,即证券侵权行为是违反证券法律规定的义务而非违反当事人的协议的行为;证券侵权行为是基于过错或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行为;证券侵权行为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就一般而言,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在我国《证券法》主要规定的侵权行为有:  相似文献   

12.
闾梓睿 《北方法学》2012,6(3):151-158
在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过程中,做市商制度的引入无疑是必要的。而民事责任作为对投资者保护的最终环节,其完善对整个做市商法律制度的建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做市商的民事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双边报价、融资融券与信用交易。这些与传统民法中的要约、承诺和消费借贷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做市商是一种特殊的券商,因此其民事责任制度也需要在现行证券民事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融合与扩充。  相似文献   

13.
试论民法中的保护义务——"两分法"民事责任体系之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传统民事责任体系下,当事人在契约发展过程中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害难以得到周全的法律救济。百年来,两大法系通过判例和学说创设了旨在保护契约发展过程中受害人完整利益的法定义务。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中,如何对这种义务进行合理的定位,成为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统一保护义务关系学说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思路,可以现行法上已有的附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为基础,将二者统一于民法上的保护义务,并与契约法上的给付义务和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共同构成基本的民事义务体系。同时,从这种民事义务体系出发,形成以契约责任、侵权责任及违反保护义务的责任为三大支柱的民事责任体系,以修正传统民事责任体系之不足。  相似文献   

14.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违法形态与民事责任探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 ,其违法形态复杂且呈多样 ,公司法对此不应漠视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 ,其民事责任与归责原则如何设计本属公司法领域中的问题 ,应由公司法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现行《公司法》在有关条款中虽提及股东出资义务及民事责任 ,但规定尚嫌简略 ,制度安排存在缺失现象 ;要重构较为完善的民事责任体系有必要从理论上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之违法形态以及民事责任形式作展开性的分析。  相似文献   

15.
张路 《河北法学》2004,22(2):79-83
投资银行对客户、投资者乃至整个社会承担一种特殊的诚信义务,这种义务集中表现在传统承销、经纪业务和证券研究咨询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方面。违反这种诚信义务,投资银行要承担契约、侵权和诚信法律责任,受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制裁;加强对投资银行诚信义务和责任的监管是目前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证券、银行立法及司法的动向,对我国颇具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6.
【裁判摘要】一、从事一定社会活动的民事主体,如果其从事的活动具有损害他人的危险,则该民事主体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履行前述安全保障义务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不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在生产经营者的工作场所内,经生产经营者默许临时从事劳动的自然人,即使没有与生产经营者形成正式的劳动法律关系,生产经营者对该自然人仍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相似文献   

17.
在证券市场中,一般投资者在参与证券交易活动时必须以客户身份委托任一具有特定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商按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买卖活动,那么,客户与证券商之间的这种委托关系的性质如何呢?对于证券交易活动已经极为活跃的中国证券市场来说,这仍然是一个在证券法律理论和实践中含混不清和分歧极大的问题。是代理关系还是委托关系在迄今为止的我国有关证券法规、文件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的章程中,有关证券商与投资者的关系在文字上大都被描述为代理关系,如《股票交易与发行暂行条例》中有所谓证券经营机构“在代理客户买卖股票活动……”的字…  相似文献   

18.
洪国盛 《法学研究》2022,(5):120-138
证券法第163条第1句明确了基于证券服务机构义务范围判断其赔偿责任的要求。义务范围理论的核心是,义务均有其意图预防的具体风险,只有落入义务预防之风险所生的损害,义务违反者才需负责。义务范围理论经由义务范围确定与义务关联两个步骤实现其功能,不仅为认定证券服务机构赔偿责任提供指引,亦为其承担比例责任或连带责任提供依据。义务范围确定用以定性行为人所负有的注意义务旨在预防的风险及其所生损害类型,可区分为提供建议与提供信息两类义务。证券服务机构通常只承担提供信息类义务,因而仅就其服务意图预防的特定风险负责。义务关联则涉及损害归属的评估,用以量化行为人所需承担的损害数额。义务范围影响过失虚假陈述赔偿责任中过错与信赖要件的判断,且能将过错程度与原因力考量纳入其中,弥补相关理论的不足。  相似文献   

19.
客户在证券公司开户投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既负有合同约定的妥善保管义务,同时还负有法定的妥善保管义务。证券公司营业部挪用客户账户内资金或证券的,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客户有权选择要求证券营业部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客户以侵权为由对证券营业部提起民事诉讼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似文献   

20.
河南鹤壁宋克山问:王某,经医院确诊为躁郁性精神病,在精神病院住院期间自杀身亡。其亲属认为值班护士未为死者指定监护人,是该职行为,即以值班护士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值班护士承担民事责任。我认为,精神病院和其护士,没有为无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义务,谈不上因读职而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退一步讲,假如该护士有过失的话,也不应由其承担责任,而应由精神病院以单位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鉴此,我认为原告的要求和法院的做法,都无法律根据。此种理解不知是否正确?本刊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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