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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机关与西方议会作为代议机关在监督权职能的行使方面具有许多表象上的相似之处。但是,由于我国与西方各国在国体、政体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从而导致了中西代议机关在监督权的行使与制度设计方面应当存在一些不同之处。西方议会行使监督权的有益经验对我国人大监督权的增强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但并不具有照搬的作用,我们应该着重从我国立法机关的特有基础性理论出发,着重分析和重新审视我国立法机关职能的监督性因素,为此找到我国宪法实施监督模式的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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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郑家纯等诉立法会"案的判决涉及"香港立法会的调查委员会是否有权传召当事人"这一颇具争议的问题。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立法会调查委员会越权"的主张,在进入司法审查后,法院面对的是如何选择具体的方法来进行审查。虽然从文本来看,香港《基本法》并没有明确赋予立法会的调查委员会以传召当事人的权力,但法院采取合宪性推定方法,认为《基本法》没有禁止立法会通过调查委员会来行使证人传召权,并判决立法会的调查委员会不存在越权情形。这种对立法机关持谦抑姿态的方法论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形式文本,在本质上建基于《基本法》架构下国家不同权力间的关系维度,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并且对当下中国宪法方法的建构具有启示意义。当然,香港立法会调查权的行使必须以《基本法》为依据,以香港特殊的行政主导制为基础,这又从另一面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谦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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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指的调查,并非通常理解的关于了解某一情况而进行的考察,也不是作为研究方法的一种科学的认识方法,而是专指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权能,即国家权力机关为行使法定职权向有关的当事人了解情况、获取资料和核实事实的一种权力。基于这种权力而形成的权能形式我们称之为调查权。调查权是立法机关监督的有效手段,也是立法机关享有的一项确定的权力。我国82年宪法第7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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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自行调查权是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根据自己从来文中掌握的犯罪资料独立启动对任何一个缔约国国内发生的犯罪情势进行调查的权力,它既是最能体现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独立性的权力,同时也是国际社会最担心被滥用的权力。在《罗马规约》缔约过程中,检察官自行调查权的行使是各国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基于对检察官滥用权力的疑虑,《罗马规约》为检察官行使自行调查权设置了一定的制约机制。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从上任伊始便采取了对自行调查权尽量备而不用并鼓励缔约国自我提交情势的策略;尽管检察官对肯尼亚和科特迪瓦情势两次行使自行调查权的实践取得了成功,但这并不会改变其审慎使用自行调查权的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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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arbitrability)问题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它直接涉及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管辖权以及仲裁裁决的效力。而关于可仲裁事项的概念,学者们又是众说纷纭,通常认为可仲裁性是可以在各国公共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的界限。各国立法者在决定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时,多是基于本国公共利益和政策的衡量,从而在可仲裁与不可仲裁的争议事项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一旦仲裁协议事项超越了这条界限,即视为与公共政策相抵触,仲裁协议将归于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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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执行阶段调查权制度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和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调查制度组成。赋予申请人调查权制度虽有上海、北京等地区法院率先实践,但仍未在法律层阶予以确认。由于法院依职权行使调查权和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制度的被动性,我国执行难问题凸显。赋予申请人调查权可以合理有效的推动执行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以调查令制度为载体能够弥补执行中的短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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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政府是一种有限政府,任何国家权力都须受到限制,国会调查权亦不例外。基于权立分立与人权保障双重原则,在服从目的正当这一普遍原则的前提下,调查权须在国会授权范围内运行,并不得为宪法所禁止。国会调查权既不得侵犯行政与司法机关的权力,也不得对个人权利造成过度侵害。在个案中,决定调查权是否逾越宪法界线是法院的任务。调查权与行政与司法机关的界限属于机关权限争议,法院须综合各种因素判断何者属于不得被国会侵犯的核心;调查权与个人权利的冲突属于严肃的宪法问题,法院亦需在平衡个人事务与政府需要的前提下做出判断。我国可借鉴相关国家的做法,在适当时机制定法律规范调查权的运行,确保国家各机关履行核心职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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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公司的实际投资人也是公司的终极所有权人,在公司治理过程中股东享有重大决策权,在两权分离的管理模式下股东要有效实现决策权必须先实现知情权.股东知情权的实现要通过调查权的实现为前提,而通过选任调查人的方式是实现调查权的有效途径.公司治理和立法先进的国家明确规定股东调查权的制度设计方式和行使该权利所要具备的相应客观条件;我国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引入检查人选任制度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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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助理制度是随着近代各国立法工作专门化和立法机关职能不断强化而发展起来的、协助立法机关工作的一项制度。从美国立法助理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过程,我们可以看出立法助理制度在现代立法实践中的意义。我国的立法助理制度虽已有初步尝试,但离规范化、法律化和制度化相差甚远。为提高立法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我们有必要借鉴美国等国家的有益经验,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立法助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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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权本质上是一种高于或独立于立法权的权力,它的主要功能是监督立法和实现宪政.违宪审查权有三种模式,即由最高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由专门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和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兼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违宪审查权与立法权相分离的前提是宪法与法律的分离.违宪审查权与立法权相分离,并由不同的权力机关来行使,具有重要的宪政意义.中国违宪审查权面临着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的困境,改革的出路应该遵循违宪审查权与立法权相分离的路径,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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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自行调查权是国际刑法领域的体制创新,但客观上存在着权力滥用、损害法院公正与独立的可能性.<罗马规约>建立了预审法庭授权调查、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情势相关国家质疑等制约机制,以期实现"永远尊重并执行国际正义"的宗旨.我国可以采取完善刑事立法与司法制度等措施,通过管辖权抗辩、可受理性抗辩、发挥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影响力等方式,规避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维护司法主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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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国行政法学通说,行政立法是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影响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两种模式。职权立法是由宪法和组织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立法权,不需要另外授权的行政立法。授权立法是由立法机关通过授权法将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使,从而所进行的行政立法。各国因法律制度,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而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在西方国家,行政立法都属委任立法即授权立法,而没有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之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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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两地律师制度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初,应香港社区组织协会和香港中文大学亚洲太平洋研究所之邀。笔者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赴港实习团,走访了香港立法会、律政司、法律援助署及大律师公会、律师会,并参观了黄许律师行(WONG,HUI&CO,solicitors),感受到中港两地律师制度从具体运作到理念不尽相同,现浅析如下。一、两地律师的分类及其相关业务香港的法律制度源自英国,律师制度也不例外,尤其在律师的分类上,至今仍保留英国的做法,实行二元制,将律师分为大律师(barrister,又称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solicitor,又称律师)。香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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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检察中的调查权,一直是我国实务和理论界的关注的焦点,对检察机关是否应该具有民事检察调查权,各家众说纷纭。本文拟从实践和理论两方面出发探讨此问题,得出相应的结论,并对如何完善此制度给出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