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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清欠办拟定的《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第一条为保障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维护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  相似文献   

2.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建立和实行  相似文献   

3.
为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内蒙古在建筑行业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相似文献   

4.
《内蒙古政报》2010,(4):41-42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的责任,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效机制和应急机制。未缴纳工资保障金的施工企业一律不得开工;随意开工的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施工资质,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相似文献   

5.
《内蒙古政报》2007,(2):42-4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6.
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需要社会的广泛关注,需要相关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各负其责,严格执行职工工资预留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管理,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加大劳动保障监察监督执法力度,特别是对于劳动保障部门来说,要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列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  相似文献   

7.
他山之石     
贵州“包工头”将退出历史舞台近日,贵州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草案)》,《草案》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执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报酬,这意味着“拖欠民工工资”有望成为历史。同时,施工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的,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  相似文献   

8.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拟定的《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2006年5月12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相似文献   

9.
2003年,我省建筑业开始施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目前,该项制度已覆盖浙江所有市县,并从建筑行业扩展到其他特殊行业,成为我省解决欠薪问题的一项有效机制。  相似文献   

10.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之后,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3〕27号),对制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特别是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省政府及时做出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大检查,并由省劳动保障厅、省  相似文献   

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自天津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我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严防“非典“的传播。建筑业是我市经济建设的重要行业,为保证外来民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施工单位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现就加强建筑施工场所外来民工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防范“非典“工作责任制。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第一责任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各专业、劳务分包单位为直接责任  相似文献   

12.
《贵州政报》2014,(2):15-17
正第151号《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长陈敏(?)2014年1月7日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支付务工人员工资行为,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矿山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工资保障金)的存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相似文献   

13.
正甬人社发[2021]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 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发改价格规[2019] 201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以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浙人社发[2020] 58号)等精神,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相似文献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  相似文献   

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正川财规[2021]5号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省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7.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相似文献   

18.
<正>京建法[2015]7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和《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  相似文献   

19.
<正>甬建发[2017]110号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作、行政审批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随着资本市场体系的不断健全,建筑业类上市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5]89号),为鼓励宁波市建筑业类企业参与资本运作,进一步推进建筑业类企业挂牌上市及参与上市公司  相似文献   

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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