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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第一、二种意见没有法律依据,第三种意见也不全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往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李某取得的房产是否属于善意占有?所谓善意是指不知情,即不知或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限。由于善意只是受让人受让财产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往往难为局外人知悉。因此,在确认受让人受让…  相似文献   

2.
一、问题的提出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但又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为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物权法,民法通则关于物权的规定也过于简单,对善意取得制度更是缺乏规定,致使法律对某些民事权力的救济显得无力,难以保障交易安全。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  相似文献   

3.
如何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晓 《行政与法》2005,(12):100-102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有特定的财产构成。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关系,共同共有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有《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规定。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在共有人处理共同共有财产常常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又因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婚姻法》中对共同财产处分权规定的不完善,对共同共有人的财产利益得不到最好的保护。本文对以上问题加以分析并在立法上加以完善。并以案例作为司法救济的指导。  相似文献   

4.
由于婚后财产共同所有制的适用,房地产成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而且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是另一方的共有权未能在不动产登记中得以体现即隐名共有人的出现。而且由于《婚姻法》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不够完善,加上《物权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这种隐名共有权难以对抗交易第三人。因此本文从对改善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和在立法中增加夫妻联名登记权的建议来进一步保护隐名共有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5.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赵男与宋女是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时,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凡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仲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人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  相似文献   

6.
家庭共有财产有其特定含义,是归属于整个家庭,供全体家庭成员平等享用的财产,其功能是保障家庭的稳定和家庭成员的生存与发展。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主要有三种途径,根据来源途径不同可将家庭共有财产分为传统模式和现代模式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家庭共有财产在形成、性质等方面受家庭成员个人意志的影响不同。家庭共有财产通常为共同共有,家庭成员就其性质可以进行约定,但约定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得损害家庭弱势成员的利益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夫妻共有不动产项下隐名共有人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的广泛适用,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不动产,在其成为夫妻共有财产时,另一方的共有权未能在不动产登记中得以体现,因此,出现了隐名的共有人。由于《婚姻法》上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不够明确,加上《物权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这种隐名共有权难以对抗交易第三人。为了解决此困境,一方面,应将日常家事限于为家庭生活需求的事务;另一方面,有必要在不动产登记事项中增加夫妻财产制类型的备案制度,以解决隐名共有人和相关权利人的权利的失衡问题。  相似文献   

8.
【裁判摘要】 一、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相似文献   

9.
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几点思考□谢志洪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现代各国均制定了较完备的物权法...  相似文献   

10.
保护动产的善意占有原则的基本意思是:善意从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如财产保管人、运送人、承租人、借用人、共同所有人等手中以交易的形式取得动产的占有者,法律使之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不向原财产所有人返还.这一原则为世界各主要国家所确认.  相似文献   

11.
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效力在我国民法理论存在不同的学说,同样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作出了种种不同的判决。本文试从无权处分的内涵和外延,及共同共有的性质,探讨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否构成无权处分;进而用法律解释的方法从鼓励交易,对其他共有人和第三人的权利冲突的价值判断论述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效力。  相似文献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  相似文献   

13.
夫妻法定财产制原则上产生直接财产变动效果,会对财产法上具体财产变动公示规则产生影响。即使对于那些能够进行共同共有表征的财产来说,身份表征与财产上的共同共有表征在功能上也无法相互替代。具体财产上的共有公示虽然无法表征婚后所得共同制,但其仍然具有独立的价值,能够产生完整的公信力。对于不能进行准共同共有表征的财产,除强化利用这样特殊的法政策考量外,应一般性承认处分限制。夫妻约定财产制虽然具有排斥法定财产制的效果,但其完全无法进行公示,只能依赖善意规则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所生财产变动应当依据财产法上的规则进行公示,但是出于保护第三人对婚后所得共同制权利归属效果的合理信赖,公示所生公信力会被削弱。基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财产变动并不存在公示障碍,但公示所生公信力亦会受之前婚姻关系的影响。在确定夫妻实施的财产法律行为所生财产变动公示效果时,第三人对婚后所得共同制权利归属效果的信赖并不具有当然的优先保护地位,否则会反噬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人格。父母子女关系本身并无共同所有效力,不能作为削弱财产变动公示公信力的依据。  相似文献   

14.
共有指某项财产属于两个人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共有的主体可以是法人和公民。共有按其内容划分,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与有形财产的共有相比,有其独有的特征。一、专利共有权的一般特征  相似文献   

15.
井澈 《天津检察》2007,(6):50-51
善意取得制度是财产流转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主要调整无权处分中的财产归属问题。我国的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如果无权处分人将其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受让人为善意且支付了对价的情形下,原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善意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在强调受让人善意的同时,这一理论严格限定了无权处分人对占有物的合法占有状态,  相似文献   

16.
在民事领域中,常常产生财产共有关系和发生共有财产纠纷,如何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地认识和处理这些问题,对于稳定家庭、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发展生产经营,都有一定意义。一、什么是财产共有及其法律意义所谓财产共有,就是两人以上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财产共有可以由于债权,例如共同购买物品、共同经营合伙、共同接受赠与等而产生,也可以由于其他原因,例如夫妻共同财产、共同继承财产、共同发现埋藏物、遗失物以及营建  相似文献   

17.
论财产的善意取得●李长财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善意取得,是指财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当他将财产出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①善意取得作为动产所有权的一种重...  相似文献   

18.
一、在解除关系的条件上。离婚案件可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离婚;调解不成时,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一标准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而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则具有唯一性,只要涉论查实,就一律判决予以解除。二、在共有财产的分割上。这一问题最易混淆。具体地讲,在这方面有“四个不同”。一是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非法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虽然都属于共同共有,但当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即夫妻离婚和非法同居关系解除后,非法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为一般共有,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则为夫妻共有。二是共有财产的界定范围…  相似文献   

19.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产生于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须经公示才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合伙共有财产性质上不属于共同共有,故其分割后不应适用原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在原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发生竞合时,应根据两者有无对抗效力以及各自的立法目的,来决定何者应优先实现。现行法规定的原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既缺乏正当的社会政策目标,又严重损害出卖人的利益,应当予以废止。  相似文献   

20.
《物权法》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物权法的规定并没有平息关于善意取得的争论,反而使争论更加激烈。善意取得制度既应适用于动产也应适用于不动产,既应适用于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也应适用于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第三人善意的时间应为一个时间段而非一个时间点。善意与非善意的证明责任应由否认第三人善意的人为之。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应认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有效。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具有特殊性质的财产,所有权人可以取回,但所有权人应给善意第三人以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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