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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犯的共犯是刑法理论和刑法立法上的冷僻地带。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纵然对其有些许论述,但依然难以称得上系统。对于共犯的共犯之概念,国内外刑法学界都未给出明确界定,而仅有一些轻描淡写的解释性表述。至于共犯的共犯之分类、理论归属、认识错误以及刑事责任的把握,则是整个刑法学界未有深入探讨的问题。然共犯的共犯在现实生活中并非仅存于想象之中,其依然会出现在各类共同犯罪之中,故对共犯的共犯诸问题的讨论对刑法理论的完善和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解决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2.
共犯的共犯是刑法理论和刑法立法上的"冷僻"地带。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纵然对其有些许论述,但依然难以称得上"系统"、"体系"。对于共犯的共犯之概念,国内外刑法学界都未给出明确界定,而仅有一些"轻描淡写"的解释性表述。至于共犯的共犯之分类、理论归属、认识错误以及刑事责任的把握,则是整个刑法学界未有深入探讨的问题。然共犯的共犯在现实生活中并非如幻影般仅存在于想象之中,其依然会出现在各式各样的共同犯罪之中,故对共犯的共犯诸问题的讨论对刑法理论的完善和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解决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3.
刑法理论上的所谓共犯之共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那些非直接地向实行犯罪的人进行教唆或者给以帮助的人。在实践中常见的共犯之共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教唆者教唆被教唆者使之转使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行为。这种教唆者称为教唆犯之教唆犯或称间接教唆犯。例如:甲与乙不睦,意图杀乙,甲知道丙、丁也与乙有仇,而且丁与丙的关系很好,便教唆丙要丙教唆丁去杀乙。丁在受到丙的教唆后,将乙杀害。在此案中  相似文献   

4.
论共犯     
一、什么是共犯?我国刑事法律同共犯作斗争的意义在历来的资产阶级刑法及其各派学者的著作中,对共犯问题的规定和见解,一向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但是无产阶级的刑法学说,由于它依据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理论去研究共犯问题,从而就找到了这一问题所固有的两条基本线索.即第一,根据共犯对于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及其有别于单个人犯罪的一些特点,来指出我们的刑法同共犯作斗争的重要性;第二,根据共犯中各共犯的相互关系以及他们的行为同犯罪结果的关系是贯穿着犯罪的  相似文献   

5.
论承继共犯     
承继共同正犯,是指对某一个犯罪,先行行为者着手实施后,在行为尚未全部实行终了的时段,后行行为者介入进来,在与先行行为者取得意思上的联络后。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承继共同正犯的成立范围,应当限定在:后行行为者将先行行为者的行为和结果作为实现自己犯罪的手段,基于利用该行为和结果的意图而加以利用的情况下,应将这种行为视为后行行为者利用、补充先行行为者的实行行为,具体判断应以价值、规范意义上的等同性为基准。  相似文献   

6.
共犯属性论     
关于共犯的属性,国内外刑法学界存在着"共犯独立性说"、"共犯从属性说"和"教唆犯二重性说"之间的聚讼。但是,由于错误地理解了行为的概念进而错误地诠释共犯的属性,导致现有的共同犯罪理论存在着巨大的理论和现实困境。实际上,共犯并非只具有现有共同犯罪理论所坚持的"从属性",而应当是"独立性"和"从属性"两重属性的有机统一。在这两重属性中,共犯以"独立性为主、从属性为辅"。  相似文献   

7.
论继承性共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继承性共犯,是指在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合犯的前一犯罪之后,以共同的犯罪故意单独或者帮助先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目的行为或者结合犯的后一犯罪的犯罪人。继承性共犯只存在于两种犯罪形态中:一是由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结合而成的犯罪,二是结合犯。对继承性共犯应确定与被继承性共犯同样的罪名。  相似文献   

8.
论共犯中止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是对共同犯罪的既遂状态的修正,即对标准的犯罪构成中的单独犯和既遂犯部进行了修正.在对共犯中止的界定过程中,既要以一般单独犯罪的犯罪中止条件为原则,又要结合共同犯罪的特殊性,对共同实行犯、帮助犯、组织犯、教唆犯成立犯罪中止应有不同的要求.  相似文献   

9.
论贪污罪共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刑法第382条和第383条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原则均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382条第3款还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这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旨的共同犯罪的规定。也就是说,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互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但是,如何理解该款的规定,目前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尚未定论,司法实际部门也有待司法解释和理论指导。笔者拟就这方面的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人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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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 ;法益侵害是片面共犯的本质 ,将片面共犯视为共同犯罪是实现刑法机能的需要 ,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片面合意是共同故意的最低标准 ,将单向意思联络解释为共同故意 ,没有超出“共同犯罪”法律文义的“射程” ,从实质上贯彻了罪刑法定的要求 ;片面共犯符合诉讼效益原则。  相似文献   

12.
论共犯关系的脱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共犯关系脱离 ,是指具有共犯关系的共犯人停止自己的行为 ,断绝自身行为与其他共犯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并为阻止犯罪的实现作出了真挚努力的犯罪形态。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共犯脱离的考察 ,对脱离的内涵、机能、标准以及要件进行了具体的论述 ,并认为 ,不同的共犯人由于其在共犯中作用的不同 ,其脱离共犯关系的要件具有不一致性。  相似文献   

13.
20 0 0年 5月 2 8日晚 ,社会青年甲、乙、丙、丁 (年龄均为 1 8岁 )从舞厅回家经过某软件商店的存货仓库。甲提议 :“我白天见这仓库里放了很多光盘 ,我们去搞一些来卖吧。”乙、丙、丁随即附和。四人趁着夜深人静 ,用钢管撬开仓库大门 ,各自拿了两箱电脑软件。甲离家较近 ,所以很快搬了软件回到家里。乙、丙、丁走在后面 ,想想不放心 :万一第二天被发现了怎么办 ?于是三人合计后折回仓库准备毁迹。乙说 :“便宜了甲这小子 ,要是出了事 ,我们就说是大家一起放的火 ,让他跟咱们有难同当。”于是放火烧了仓库 ,火趁风势烧了附近的几间民房 ,共…  相似文献   

14.
共犯竞合是指共同犯罪中共犯人兼任多种共犯形态的一种犯罪现象 ,它不仅存在于以分工分类的德日刑法中 ,而且在我国主要以作用分工的共犯理论中也现实存在。对于不同共犯理论中的共犯竞合 ,其解决的方法和机能存在差异。德日刑法中的共犯竞合在于从竞合的共犯形态中选择择一共犯人形态进行定罪量刑 ,而我国的共犯竞合理论仅是为研究、了解共犯人在共犯中的不同身份以及对共犯事实的作用大小 ,进而为认定各共犯人是否为主犯或从犯服务。  相似文献   

15.
盗窃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最大,二人以上共同盗窃的又有相当数量,而盗窃共犯的刑事责任问题,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认识尚不统一,因此,研究如何划分盗窃共犯的刑事责任,对于正确区分盗窃共犯的刑事责任,准确定罪量刑,促进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陈凌 《中国检察官》2007,(1):53-55,58
共犯脱离是区别于犯罪中止的独立犯罪形态.是共同犯罪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为合理处理实践中的共犯脱离问题,我国有必要引入共犯脱离概念,并在借鉴国外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从理论上合理界定共犯关系脱离的涵义、成立条件和罚则。  相似文献   

17.
论非共犯的帮助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中未直接规定帮助犯 ,在司法实践中却大量地面对此类性质的犯罪。为此 ,刑法中应予补充 ,并设此独立罪名。  相似文献   

18.
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具体事实错误,是指教唆犯、帮助犯所认识的犯罪与实行犯所实施的犯罪,在行为的事实情况方面虽然不符,但二者的犯罪构成要件相同。就这一问题而言,法定符合说相对合理。有关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错误,教唆犯只有在实行犯的实行行为与其所教唆之间存在紧密关联性时,才应对实行犯的既遂负责。针对实行犯所造成的过剩结果,教唆犯并不负责。不同的共犯形式虽然分属于不同的行为规范,但是,当它作为行为规范发生作用时,作为一种故意,在一般人的认识层面上发生重合,因此,可以在有责的违法限度内,成立其中较轻的共犯形式。  相似文献   

19.
共同犯罪理论是刑法理论中极为复杂的一部分,且与其他刑法理论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共同犯罪与罪数理论结合就产生了大陆法系刑法中的共犯竞合问题。对共犯竞合概念的深入研究是研究相关理论的前提,也是正确指导实践的基础。  相似文献   

20.
考究必要共犯能否再行适用总则共犯处罚原则的问题,应当坚持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的标准:符合总则共犯的成立条件;避免必要共犯的已有评价。由此,在某些场合对于必要共犯应在分则法定刑的基础上再行适用总则共犯的规定,而在其他场合对于必要共犯则不应再按总则共犯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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