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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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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1年9月7日,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订立。同年10月6日,慈禧太后从西安动身回京。当时火车只通到直隶正定,其余路途,皇室一行都乘黄色的轿子,随行人员包括大批骑兵卫士、官员、太监和fhA.。行李车队非常壮观,大约有3000辆马车,插着旗子,披红挂绿。这场面,连见多识广的英国记者莫理循都觉得太过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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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条约监督机制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随后围绕如何完善这一机制的讨论一直没有间断。与此同时条约监督机制自身也在不断进行调整,然而时至今日,改革并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本文通过梳理和反思以往联合国内部的改革努力以及社会各界的改革提议,提出了人权条约监督机制改革可能的努力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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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48年<哈瓦纳宪章>到WTO的TRIMS,国际投资法制经历了从多边投资条约的失败到双边与区域性投资协定繁盛这样一个发展过程,但是国际投资法制多边化进程从来也没有停止过.晚近国际投资法制一致性发展的需要、投资者与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努力推进,使得国际投资多边法制建设产生了可能性也具有可行性.未来多边投资条约中的重要问题如平台建设、争端解决机制、既有条约与未来多边投资条约的关系如果得到有效地解决,多边投资条约的产生指日可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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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最近,邓小平同志提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在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同志在《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又进一步指出:“为了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一定要有两手,一手抓建设,一手抓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要求把更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准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法律成为调节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这一论述,是运用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和高度概括。它既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针的继续和发展,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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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中叶的日本,外有西方列强的胁迫而丧失诸多主权,内有反幕府的起义和暴动而矛盾重重。为了克服内忧外患的严峻形势,明治政府实行了一场自上而下的维新运动,大规模地移植引进西方先进法律法规,并使之融入到民族文化血脉之中,从而实现了从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的转变,最终摆脱了民族危机,一跃成为亚洲强国。其在法制移植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对当今社会仍具有巨大的震撼力,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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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华  廖浩 《北方法学》2015,(6):118-124
八国联军侵华后,统治阶层意识到以旧有方式延续其统治成为不可能,遂推动例律的修订。此外,西方国家在华享有的领事裁判权,一方面维护了本国国民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使华人了解到文明国家的先进诉讼法制。英美日三国与清政府约定以修律换取其领事裁判权的废除,成为修律的直接动机。沈家本等修律大臣先后奏进《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两份草案各有特色,其中《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尤其特别,兼具英美国家的诉讼特点,而《民事诉讼律草案》则具有浓厚的日本民事诉讼法色彩。  相似文献   

8.
清末的刑律改革,是清末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场改革废止了在中国沿袭了数千年的封建刑律,制订了中国第一部仿效西律、基本是资产阶级性质的“新刑律”,在中国法制史上是一个重大的事件。过去,对这场改革以及在改革时制订的新法令、新刑律的研究还不很多,对它们的性质与历史作用也有不同的见解。本文主要就清末刑律改革的内容来对这场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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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两国的法制传统和法制发展轨迹十分相似,古代都属于中华法系。后来都在受到外国不平等的对待的条件下走向了变法图强的道路,目光都投向了西方,移植了大量的西方法律制度。不同的是,日本明治维新后的变法整体上是成功的。我国清末的变法以失败告终。新中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了我国的现代法制体系,但是由于起步晚,我国的现代法制还没完善,有待进一步提高。作为邻国的日本则建立起了世界上别树一帜的法律体系。其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相似文献   

10.
清末法制改革是清政府迫于内忧外患而为的产物,是多方合力的结果,但清政府在改革中的积极作用不能忽视,清政府对大陆法系的借鉴模仿,使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按照大陆法系的模式延续至今.  相似文献   

11.
清末,随着法制改革的进行,清政府还着手对审判方式进行了改革。本文拟对这一改革的内容、推出改革的历史背景和改革流产的原因等问题,作些探索。清末审判方式改革主要内容体现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公布的《刑事民事诉讼法》①和宣统二年(1901年)公布的《法院编制法》②中。这两个法典对拟行的新审判方式作了明文规定,而且都与中国传统的审判方式截然不同。1.实行独立的审判实行独立审判是清末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内容。这里的独立审判机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从属于任何其他机关,也不受任何其他机关的干涉;又指法官独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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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小川 《法学杂志》2012,33(7):34-43
清末司法改革的价值因清廷的覆灭而未得以实际体现,但这场改革内容之多、见识之远、对中国现代法制影响之大,即使是在百年之后的今天看来仍令人汗颜,对现今中国法制的改革和完善启示依然颇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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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与变法党中央一再强调,要搞四个现代化,必须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没有改革,就不可能实现四个现代化。改革要贯穿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我们的法制,一般的说,是我国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表现,同时也是实现国家各项任务的工具和保证。它既反映和肯定改革的成果,又为这新的成果开辟前进的道路。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制,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使生产关系同生产力协调地向前发展。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要求上层建筑,包括法制不断地实行改革。马克思曾说:“无论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列宁为说明宪法的现实意义,曾把宪法分成为“成文的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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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礼法之争中,就修律与收回领事裁判权关系问题的辩论表明,法理派清醒地认识到单纯修律本身并不能收回领事裁判权,但在礼教文化占主流地位而法理派本身又不敢正面否定礼教文化的价值的情况下,只好拿“危机论”(即领事裁判权问题)作为推进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手段。这本身表明以沈家本为首的法理派是认同和接受了西方法律文化的精神和原则的,他们希望用西方法律的精神来改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因此,清末修律中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不过是手段,法律的近代化才是目的。手段和目的的不相协调,是导致晚清刑事法律改革出现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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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刃韧 《中外法学》2011,(6):1106-1120
传统国际法上存在的关于条约保留制度的"全体一致规则",经由国际法院1951年咨询意见、到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被完全否定,从而确立了条约保留的效力由各缔约国分别判定的新制度。但人权条约的特殊性又使得条约保留制度面临着诸多新的问题。2002年中国法学界集体课题组《关于批准和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建议书》所提出的对该《公约》第19条和第22条应提出符合中国法律的"解释性声明",无论从人权条约保留的性质和方式还是从该《公约》目的和宗旨之角度考虑都存在着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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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军 《法制与社会》2011,(12):13-14
本文从研究清末修律出发,分析了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并全面阐述清末修律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积极影响。清末法制改革的成果影响了整个20世纪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它对中国法治现代化作出了重要贡献。当然,清末修律也有着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本文在最后分析了清末修律的历史缺陷,即它在立法理念上并没有真正完成法治主义的思想转变,立法内容上明显的不彻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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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起义是爆发在19世纪中叶的反封建反资本主义侵略的农民战争,时代决定了它成为中国旧式农民战争的顶峰,时代也赋予了它具有以往农民战争所没有的新特色。洪仁玕改革法制的主张,就是19世纪中叶最进步的最新的法律思想,是当代中国经济和政治关系的产物,是中国法律史上闪烁着夺目光彩的民主精华。研究洪仁玕改革法制主张的内容,总结其历史经验,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无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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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主权与领事裁判权——晚清司法改革动因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中国近代历史发展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因素是西方文化的广泛入侵。从朝贡制度到条约制度的演变,就是这个过程的一个缩影。鸦片战争后逐步形成的条约制度下的领事裁判权制度是近代中国沦为半殖民地社会的历史产物,是中外不平等条约的司法表现。晚清司法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企望通过修律新政以期挽救行将就终的晚清皇权统治,但其直接动因乃是肇始于收回因西方列强入侵而逐步形成的领事裁判权,从而维护固有的司法主权。这是一个颇为值得玩味的法权历史现象。  相似文献   

19.
建立完善的涉外可持续发展行政法制,不仅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我国履行国际可持续发展公约的国内法保障。本文在分析我国涉外可持续发展行政法制基本概念的基础上,主要就涉外可持续发展行政法与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涉外可持续发展行政法中的“超国民待遇”问题、涉外可持续发展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救济问题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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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为贵——论行政协调的法制改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狭义上的行政协调包括行政程序之协调和行政诉讼协调。行政程序之协调指行政机关与人民在相关人民权利义务方面所进行的协商与沟通。行政诉讼的协调目的也是终结行政争议,以协议的方式终止诉讼。对于行政程序之协调,现行的若干制度均不能消除争议。而在行政诉讼协调中,行政诉讼不得调解原则并不存在于台湾和日本。必须在行政协调中建立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程序的连贯性机制。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以及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都是对行政诉讼不得调解原则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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