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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人工智能被广泛应用于当今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将人类从一些简单烦琐的劳动中解放出来。但人工智能也可能导致一系列问题,如人工智能的技术缺陷和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否会导致各种风险?人工智能的应用是否会导致失业?人工智能是否会产生自我意识并控制人类?只有合理认识和解答这些问题,才能积极预防人工智能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安全有效地运用人工智能服务社会、造福人类。  相似文献   

2.
人工智能产品依据其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将其分为弱人工智能产品和强人工智能产品。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强人工智能产品,可在独立的意识与意志支配下做出行为。强人工智能产品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必然性。我国目前刑罚体系在这方面具有局限性,应予以重构。在刑罚体系的重构的过程中要遵循一定的刑罚原则并针对强人工智能产品的特性设置刑罚方式。  相似文献   

3.
根据有无独立意志,人工智能有高低之分;根据责任大小,高阶人工智能又存在强和超强之别。就高阶人工智能是否具有犯罪主体资格而言,目前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激烈争论。否定说从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出发,立足于实在法,缺乏深入的历史性考察和长远的前瞻性预见。如果跳出人类中心主义的固有思考模式,站在未来立法完善的角度,从刑法目的这一更宏观的视角观察,无论是"自由意志",还是"刑罚适用",都无法排除高阶人工智能担当犯罪主体的资格。就犯罪对象而言,不能承认刑法需要保护"人工智能的生活利益",即使从表象上看刑法保护了"人工智能的生活利益",那也是刑法保护"人的生活利益"的投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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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发展,人工智能向更加自主和智能的方向进步,人类社会也从大数据时代步入到了人工智能时代。但是人工智能时代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是并存的,它的到来不停的冲击着传统的法律框架,对人格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个人信息保护等都提出了挑战。而以自主数据采集和深度学习为基础的现行自主式人工智能,对法律领域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造成了很大的威胁。我们必须正视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侵犯,将人工智能赋予有限的法律人格,让自主化人工智能承担起部分的法律责任,这既能保护个人信息,同时又不阻碍人工智能发展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6.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新经济业态模式的出现,以及新技术的革新,对传统会计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带来了很大的冲击。而人工智能技术在新技术的应用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人工智能技术的产生及应用既给会计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使会计工作人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本文以人工智能背景下,结合河北省的区位经济发展形势,重点探讨如何培养适应当代经济管理需要的会计人才。  相似文献   

7.
传统的实验室管理需要专门的实验室管理人员根据教学大纲安排,按照教务处制定的课程表教学时间开放实验室,学生完成实验后关闭实验室,效率低、质量差.采用人工智能化的设计可以将实验室门禁系统、网络设备控制系统、网络监控系统有效地整合起来,提高实验室的管理和使用效率.  相似文献   

8.
为有效预防人工智能给社会带来的风险,将之纳入刑法调整的对象是必要的。因此,应将谁作为调整对象就成为必须予以回答的问题。有的观点从法人刑事责任、人工智能的道义性等角度出发,主张将人工智能及其载体作为刑事责任的主体。但是,人工智能是以运算逻辑与数据为核心的计算机程序,不具有道义性,与由具备道义选择能力的个人组成的法人也存在本质区别,而且将人工智能或者其载体作为刑事责任主体不但可能导致人工智能行为的滥用,而且会使现有刑罚体系失效。为充分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有效预防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风险,立法机关应将研发者、生产者以及使用者规定为刑事责任主体,并通过采纳严格责任、明确义务边界等立法措施,避免对技术进步造成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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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已经进入人工智能时代,未来各行各业将会受到人工智能更深度的影响。依据人工智能发展的趋势,从现实挑战与行业机遇两个方面大胆提出了在人工智能影响下,戒毒工作可能面临的变化,并举例进行了相关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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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智慧社会"的概念,是对未来中国社会建设的愿景和展望。探讨"智慧社会"的核心技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人与各种社会关系之间的智慧化、智能化,打造安全、高效、智能的底层基础,构建完善的智慧标准体系,实现创新智慧社会的美好愿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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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刑法体系具有兼容可能性是确立其为新型刑事主体的必要条件。人工智能与传统刑法体系兼容的前提条件是赋予人工智能与自然人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在否定该前提的情况下,即使调整刑法体系内容纳入人工智能刑事主体,从根本上也无法实现刑法的机能与刑罚的功能。即人工智能与传统刑法体系不具有兼容可能性,通过确立人工智能的刑事主体地位使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做法不具有可行性。刑事法律可以通过将人工智能的处罚作为自然人的附加刑罚或为人工智能创设一套法律制度,作为对人工智能犯罪规制路径的探索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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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是否具有道德主体地位是解决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关键,学界关于人工智能道德主体地位问题的探讨经久不息.马克思主义从自我意识、自由意志、主体间性三个方面对道德主体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在分析人工智能道德感知、道德实践、主体交互的基础上提出人工智能不具有道德地位,为解决人工智能伦理问题提供了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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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其对劳动就业的影响问题引发热议。如何正确认识科技进步与劳动就业的辩证关系,正确分析人工智能技术在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对劳动就业的不同影响,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一方面,改进了生产技术,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改变了劳动就业结构;另一方面,拓宽了就业空间,促进了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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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与流行引发了人们对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关注与反思。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主要特点包括对话式沟通形式、个性化内容生成以及可训练的学习模型等方面,其存在的性别问题主要体现在未能消除数字性别差距可能带来的新的数字鸿沟,传统社会的性别刻板印象在人工智能中仍然存在,以及技术研发人员的性别比例差异较大,等等。未来进一步降低人工智能技术的接触壁垒、为女性参与人工智能行业提供职业保障与晋升机制、在社会层面提高性别平等意识将会成为改善性别平等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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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是以计算机科学为基础,以洞悉和模拟人类心智活动为目标的跨学科领域,有望成为"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新的增长点。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功能系统,其在哲学范畴上属于"第一性的东西",它将进一步加剧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机竞争、劳资对立等,同时它还可以制造结构性失业,拉大阶级贫富差距,诱发不可预知的新型资本主义危机,这为埋葬资本主义制度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新动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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