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非打击所有的传销行为,其仅针对金字塔欺诈式销售式传销;对于情节严重的团队计酬式传销仍然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骗取财物是该罪最本质的特征,但并非所有的传销犯罪都将此本质特征客观外化表现,司法实务中对骗取财物应做实质性解释。该罪的主体应当做相对广义的解释,包括传销组织的发起者、核心成员以及各地方传销分支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另外具备组织、领导职能的积极参与者也应当构成本罪;不具备组织、领导职能的积极参与者可以根据其行为构成其它犯罪;对于一般参与者不易以犯罪论。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由此产生分歧和争议。笔者试从理论的角度谈谈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要特征、既遂、共同犯罪、罪与罪界定等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3.
"传销"本是一个中性词,一种经营方式.自上世纪90年代传入我国以来,我国从未放松过对它的立法规制.然而,虽然国家禁止传销的法令接二连三地出台,传销仍然十分猖獗.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正是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传销活动.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对“非法传销”明确入罪,使“组织、领导传销罪”成为独立罪名,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摆脱以往对非法传销行为定罪难的困境。也加大了对该行为刑事制裁的范围。加强了打击力度,能够更好地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但是,《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使得罪与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除准确区分直销与传销外。应注意三点:一是单位不能成为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主体;二是组织、领导传销罪是一种行为犯:三是组织、领导传销罪与其他罪可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5.
公安机关在侦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时要严格把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创新打击传销犯罪的侦查模式,充分利用信息化侦查手段,准确认定传销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通过勘验、搜查传销窝点现场,讯问传销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询问参与传销人员,勘验、检查会计资料等侦查手段和方法,全面收集传销证据,完善证据链条,达到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证明要求。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七)》设置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但关于传铕定性的《批复》仍未失效;为履行入世承诺,避免国际贸易摩擦,对传销不能一概视为犯罪。“传销”含义随国家政策不断变化,需准确界定其范围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传销犯罪不能认定为诈骗,其法律适用应为“双轨制”模式:“团队计酬”仍属非法经营罪,而“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则应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双轨制”从立法理由看,具有应然性;从刑法解释看,具有实然性。  相似文献   

7.
利用网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多发,传销主体公司化、集团化;具备涉众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显著特点;手段、形式多样,案件办理难度较大;被害人也是传销活动的参与者,涉及人员众多、分布地域广。追赃挽损受困于案件本身特征、具体执行方面法律规定、部门之间协作能力、执法合力、互联网企业监管等因素。建议完善并细化追赃挽损具体执法规定,促使司法机关针对涉案财产处置范围达成共识;增强部门之间的协作能力、执法合力,探索跨区域追赃挽损机制;切实加强互联网监管工作,强化互联网公司的社会责任,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协作机制。  相似文献   

8.
涉“瘦肉精”案件定罪量刑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涉“瘦肉精”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准确审理该类案件可以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对涉“瘦肉精”案件的定罪、量刑、法律适用等都有进行深入研究的必要。  相似文献   

9.
10.
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三个罪名,这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条款规定在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定罪量刑方面尚存在不足之处,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以期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  相似文献   

11.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294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三个罪名,这为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以期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  相似文献   

12.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不仅危害了公共安全,而且危及到一个国家的安全和经济的发展;构成本罪的主体应当包括自然人、国家和政治组织、民族团体等。在司法实践中,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处罚,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区分本罪与其他罪;二是一罪与数罪的适用。  相似文献   

13.
发生在美国的“9·11”恐怖袭击事件引起了世界各国对恐怖主义危害的极大关注。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已成为全球的共识。探讨研究我国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特征与反恐历史,对认识恐怖主义的极大危害,严厉打击恐怖活动犯罪,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第120条进行了较大程度的补充、修改,主要体现在:一、修改法定刑,重组量刑档次。补充、修改后的法定刑既有科学、合理的成分,也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二、增设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弥补了1997年刑法在该问题上的疏漏。  相似文献   

15.
在刑事审判中,量刑均衡作为量刑原则应在法官合理合法量刑过程中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但目前该原则更多停留在理论研究层面,较少约束司法实践。这种应然与实然之间的较大差距在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审理中尤为明显。本文研究主要基于量刑均衡理论,同时紧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在跨越南北的三地区司法实证考察的基础上,采取思辨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展开全文的论述。  相似文献   

16.
乞讨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在世界各国都引起了足够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新增内容应该定义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对维护残疾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意义。其立法意义深远同时也存在缺陷,须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只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识到包庇、纵容的对象可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可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就属认识到其包庇、纵容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文强收受下属以节日、生日名义所送财物,是"受贿"而非"礼尚往来"的关键在于与其职务相关联;是否将周晓亚收受的那部分财物计入文强受贿数额,不仅要考虑周晓亚收受财物是否利用了文强的职务便利,也要考虑文强是否有共同收受财物的故意。"灰色收入"尚难计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文强不能说清"巨额财产来源"的原因带有多重性。对文强判处死刑是基于其犯罪数额和受贿情节、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综合因素这样一个刑罚原则来考量的。  相似文献   

18.
对醉酒驾车与飙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必须根据行为人主客观情况的不同,分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对以间接故意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醉酒驾车、飙车被告人,由于其并不追求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恶性相对不是很深,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符合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属于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应结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从轻以及从轻的幅度。  相似文献   

19.
以数额作为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虽然直观明了,但过于僵化。《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这一标准,采用“数额与情节择一”的模式,将有利于解决罪刑失衡难题。以往的数额量刑标准难以跟上经济发展的社会现状,若继续采用这一标准势必要不断修改《刑法》,不利于保证《刑法》条文的稳定性,而采用弹性标准则可以克服此矛盾。在贪污受贿案件中,数额的因素只能作为计算罪量的一项参数指标,而情节的因素则理应通过贪污受贿犯罪的情节规定加以明确适用。同时,数额与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考量比重还需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20.
纯资本运作传销犯罪既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又侵犯了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保护的法益。但在司法实践中将其直接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而将其直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又超出了社会公众的可预测范围。应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纯资本运作传销犯罪统一认定为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择一重罪论处;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纯资本运作传销犯罪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